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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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探讨、生产、流通、运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
2、安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担当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平安事故的查处;依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协作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监管信息发布方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
3、;依法实施中药品种爱护制度和药品德政爱护制度。 (六)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家标准,拟订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德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书目的工作。 (八)拟订和修订药品探讨、生产、流通、运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
4、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十三)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管理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沟通与合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法规司 的工作职责是:参加起草、组织拟订药品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拟订综合监督政策;提出立法规划建议;组织和担当行政规章的审核、协调和发布
5、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担当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组织并担当有关新闻发布、宣扬报道和报刊出版等工作;负责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改革与发展战略探讨;负责WTO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探讨;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食品平安协调司 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担当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监督工作。依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事故报告系统;探讨拟订食品、保健
6、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协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平安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担当探讨、协调食品平安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国家食品平安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信息,分析、预料平安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平安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信息发布方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食品平安监察司 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特大事故的查处,负责国家食品平安监察
7、专员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食品平安监察专员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托付,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平安危害因素的监控与整改状况,参与对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药品注册司 的工作职责是:拟订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药用辅料标准、干脆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书目、药用要求和标准;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进口药品以及干脆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和再注册;实施中药品种爱护制度;指导全国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负责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跨省区调剂审批与管理;探讨提出药品进口口岸
8、并制定药品通关书目;负责药品审评专家库的管理。负责对药品注册品种相关问题的核实并提出处理看法;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医疗器械司 的主要职责是:起草有关国家标准,拟订和修订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产品的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书目;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的管理;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和再评价;认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评审机构的资格;负责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的管理;负责对医疗器械注册和质量相关问题的核实并提出处理看法;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药品平安监管司 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药品分
9、类管理制度,审定并公布非处方药物书目,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书目;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拟订和修订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商有关部门制定药物非临床探讨、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审核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组织和监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等;负责药品生产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的监督工作;拟订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负责全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对药品平安监管相关问题的核实并提出处理看法;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药品市场监督司 的工作职责是:拟订和修订药品
10、、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运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组织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工作,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负责药品广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指导保健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负责医疗器械广告审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并协调相关司室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教化司 的工作职责是:担当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有关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拟订本系统教化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
11、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合作司 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平安管理有关的国际沟通与合作;负责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对外政策的战略探讨,拟订对外工作方针政策;行使外事管理职能,拟订外事工作规章;管理有关台港澳事务;负责药品德政爱护工作;组织开展智力引进和出国培训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27号) 2001年03月13日 发布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第27号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2
12、000年12月5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范。 其次条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依据本单位临床须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公告。 第五条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13、适用于制剂配制的全过程。 其次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应在药剂部门设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与岗位人员的职责应明确,并配备具有相应素养及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规范的实施及制剂质量负责。 第八条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阅历,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推断和处理的实力。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 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学问和实际操作技能。 凡有特别要求的制剂配制操作和药检人员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 凡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全部
14、人员均应熟识本规范,并应通过本规范的培训与考核。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十一条 为保证制剂质量,制剂室要远离各种污染源。四周的地面、路面、植被等不应对制剂配制过程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 制剂室应有防止污染、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有效设施。 第十三条 制剂室的房屋和面积必需与所配制的制剂剂型和规模相适应。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室。 第十四条 各工作间应按制剂工序和空气干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区和干净区分开;配制、分装与贴签、包装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它制剂分开。 第十五条 各种制剂应依据剂型的须要,工序合理连接,设置不同的操作间,按工序划分操作岗位。 第十六条 制剂室应具有与所配制
15、剂相适应的物料、成品等库房,并有通风、防潮等设施。 第十七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必需与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并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第十八条 制剂室在设计和施工时,应考虑运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干净室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等交界处宜成弧形或实行其它措施,以削减积尘和便于清洁。 第十九条 干净室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它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避开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其次十条 依据制剂工艺要求,划分空气干净度级别(见附件表I、表II)。干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规定,应定期检测并记录。 其次十一条 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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