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代理合同范文集锦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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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代理合同范文集锦十篇代理合同 篇1新的合同法中,首次写入了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这既是对我国合同制度的一种创新,又是对我国民商事代理制度的有益补充与完善。本文拟从对代理制度的不同设计的比较分析入手,提出对我国代理制度设计的一管之见。一、我国原有代理制度简介我国原有的代理法律制度基本上沿用了大陆法的传统。大陆法在代理制度中对于代理人、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十分强调“名义”标准,并特别强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须以本人的名义,这就是所谓的直接代理。而对于既不披露本人姓名、名称,又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就不能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代理,这种情况被称为间接代理,在实践中被称为行纪
2、。由此来对照我国的立法,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只规定了直接代理。外贸代理暂行规定中调整的代理,除了直接代理外,还有基本类似于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行纪)。但这一部门规章难以有效弥补我国的代理法律体系的不足,且适用范围较窄,具有较强的部门保护主义色彩。二、合同法对代理制度的改进与缺憾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在委托合同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并以第四百零二条、四百零三条及第二十二章构建了基本完善的间接代理法律体系。因此,以委托合同对代理关系中的内部关系加以调整,以民法通则中代理一节对代理的外部关系进行规定,并以合同法第二十二章的行纪合同对间接代理制度进行了明确,从而健
3、全了我国的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可以说是对我国代理制度的一个较大的改进。该条之规定突破了大陆法僵化的间接代理制度,以全新的姿态借鉴了英美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制度。英美的代理制度认为,代理人与本人的行为并无差异,究竟是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不能成为划分代理的标准。相反,普通法从适应商业现实需求的立场出发,以由谁承担合同责任为标准来对代理进行划分,分为:1.由本人承担责任的代理;2.由代理人承担责任的代理,即指代理人不公开本人的身份,也不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交易的情形。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种情形与大陆法上的直接代理基本吻合,而第二种情形与间接代理类似。但在本人
4、与第三人的关系上,二者有很大的分歧。大陆法认为,在间接代理中,既然代理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其先为承受,而后再根据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将权利、义务转移给本人承受。若本人想向第三人直接提出请求,则须由代理人进行合同变更与转让,使本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后,本人方可向第三人直接提出有关请求。英美普通法系在这一问题上仍基于商业便利,肯定了在排除一些不公平的情形下,本人可以直接介入代理人代其签订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如有必要可向第三人起诉。而作为介入权的必然结果,第三人如发现了本人的存在则享有选择权,即可以在代理人与本人中挑选承担合同责任的人,而一旦选定即不可更改。可见,普通法系
5、的规定比大陆法系更有灵活性。英美法的这一作法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已抛弃了大陆法系的“名义”标准,而更多地采用了英美法的观点。且在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代理人因第三人不履行或其它理由未履行其对本人义务的,本人可以对第三人要求代理人代表本人取得的权利;当代理人无法履行其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发现了不公开的本人后,可以直接向本人行使其从代理人那里取得的权利。(这一款的规定是针对第13条第1款规定的不公开本人的代理)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
6、人和第三人。”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很明显,新合同法中对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已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大陆法系的限制,类似于英美法的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但在第四百零三条赋予当事人以介入权、选择权时作出了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限制,即须有本人或第三人违约时,方可
7、行使权利。因此,第四百零三条的两款规定虽然从形式上类似“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制度,但其在实施上只是一种违约救济制度,是以间接代理而独立成为一种新型的代理种类。这一规定与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规定极为近似,都是作为一种救济制度而存在,但又比“公约”规定得严,因为公约规定的介入权与选择权的行使条件除第三人、本人单方违约外,还包括代理人违约、代理人破产发生履行不能及出现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的情形,基本上将各种履行障碍均予以了概括。笔者认为,对选择权和介入权的限制条件可作如下概括:1.当代理人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以至严重危及本人预期利益,经本人指正仍不改正者;或代理人因第三人原因无法向本人履约或基于其它原
8、因而无法履约的,本人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如果该权利的行使违反了合同中的默认或明示条件时除外。2.当代理人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其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发现本人后,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代理人或本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一经选定即不得变更。另外,合同法第二十二章专门规定了行纪合同。重点对行纪人不同于一般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1.行纪人支出的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其负担;2.行纪人可以充当第三人,即进行自己代理,但必须买入时有市场定价且未违反委托人的意思表示;3.明确规定行纪人作为当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发生违约的情形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由行纪人承担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9、)。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据四百零三条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可以绕过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行纪合同中立法排除了本人的介入权,这是立法者对商事代理特殊性的认同。商事代理中的代理人(如行纪人)都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有丰富的市场交易经验,且通常以法人而非自然人来充当代理人,有雄厚的财力与良好的信誉,并且以抽取一定比例拥金为代理的最终目的。因此,商事代理的代理人比一般的民事代理人具有绝对的优势,相应地,其担负的责任也必然多于民事代理人,因此,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具有相当的科
10、学性。但也应看到,第四百一十四条在对行纪合同界定时,将行纪人所代理的行为定义为“贸易活动”不准确。通过上文分析,这里的贸易活动即指商事活动、商行为,将一个日常生活用语作为一个立法文件的用词,是不准确的,加之没有专门的商事基本法,普通当事人很难区分一般的民事代理人收取一定费用从事一定经济活动与这里的行纪人的行为的不同,也很容易造成适用法律上的矛盾。这可以说是行纪合同中的一个缺憾。三、结论鉴于合同法对于诸如介入权、选择权的行使条件、行纪与一般民事代理的冲突等问题的解决、处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在现有的立法体系下,希望能通过恰当的立法、司法解释来加以弥补,以更好地发挥新合同法的效用。但从长远来看,为适
11、应世界范围内的商事代理立法专门化的趋势(不仅传统的大陆法国家对商事代理专门立法,就连英、美等国也都先后制定了商人代理法、特别公司等商事代理专门法),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规划及法学研究中应加强对商事代理、商行为乃至商法典独立性、特殊性的研究,适当时考虑制定我国的特别代理专门立法。与此同时,在制定我国的民法典的同时,也应考虑对代理制度基本理念及其体系的重新定位与安排,使之真正成为统帅民、商事各领域的“基本法”。代理合同 篇2合同编号:XXXXXXXXXXX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12、XXXXXXXXXXXXXXXXX传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传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之XXXXXXXXXXXXX系列软件产品,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一、定义除非本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中另有规定,下列名词应具
13、有如下意思:1、软件产品:指业已进行商品化工作的、公开发表过的、且甲方作为权利人或权利受让人能够进行授权销售并能够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软件,包括该软件的可执行程序和有关文档等;2、代理销售:指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软件著作权人或者权利受让者许可行使展示、销售软件产品的权利,代理销售包括代销或经销;3、代销:是指甲方授权乙方销售其产品,产品销售完以后或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算,乙方可随时将未售完的货物退回甲方的合作方式;4、经销:是指甲乙双方按照下列条件结算的合作方式(1)货到付款;(2)按月结算,即每月底结算当月或在其它约定日期结算约定日期前一个月内的进货;(3)按批结算,
14、即每批进货时结算上批进货。(注:上述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在补充协议或附件中选择一种。)5、双方:指甲方和乙方的合称;6、补充协议:指主合同的补救条款,与主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是XXXXXXXXXXXXX系列软件产品的供应商,乙方是代理销售商。2、销售范围:甲方指定乙方在XXXXXX省XXXXXX市XXXXXX区内销售甲方软件产品,但甲方保留在此区发展新客户的权利。3、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销售商,应尽代理销售商的责任。在上述区域应按甲方销售策略销售要求,尽努力将甲方软件产品售进所有的大、中、小型零售客户及二级批发客户,如有新的零售店及批发店诞生,也应及时接洽和供货,并
15、确保不出现缺货现象。甲方也应保证供应足够的货源。4、软件产品的品种、数量由订单、收货单确定,最终以收货单为准。5、运输及运费计算:使用铁路运输的,甲方将以软件产品到岸价的形式向乙方供,即甲方负责将软件产品发运到乙方所属地区火车站的运费,而乙方将负责货物在当地火车站到乙方仓库的一切装卸杂费;使用其他运输方式的另行约定。6、货物残损、退换: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短少或包装上有缺陷,导致影响销售,应立即于送货单上注明,并请送货的部门签名作证;乙方有义务提供有关单证给甲方,以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乙方没有注明或不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甲方视乙方为全部签收正确。如发生软件产品质量问题不能销售时,经甲方质检部门
16、检验并出具证明,凭有关证明由甲方为乙方换货,换货一般XXXXXX个月统一进行一次,具体日期另行通知。对于由于乙方保管不慎或保管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的质量问题,甲方不予换货。7、付款期限及欠款上限:自收货当天算起XXXXXX天内,乙方要将所欠货款付给甲方。乙方最多可以拖欠甲方货款为XXXXXX元,超过此限额的货款,不受以上条款约束,乙方取货时得立即付给甲方。8、乙方要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必须定期于每月的XXXXXX日向甲方提供销售报告、客户资料。该日也是双方核实乙方销售额的基准日。三、乙方的特别义务以及奖励1、保持甲方软件产品所有品种两星期销售的库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库存增减调整。2、配合行动:
17、当甲方在当地进行软件产品推广活动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人力和借货服务。3、价格控制:乙方可享受甲方的代理销售商供货价,乙方须保证按甲方规定的二级批发商供货价及零售商供货价给零售商及批发商。同时,乙方有义务控制其供应的零售商按甲方建议零售价售给终端消费者。( 二级批发商供货价、零售供货价、零售价由甲方另行通知 )4、对乙方的优惠:乙方作为代理销售商,可以享受零售价XXXXXX折的折扣。乙方要货时一次性以现金、支票或汇票结清,在出货时即可以享受零售价XXXXXX折的折扣。此外,乙方可以享受当月的奖励按照合同附件规定计算。四、合同的变更及终止1、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2、乙方如连续XXXX
18、XX个月不能达到甲方所定下的销售目标,甲方视乙方为自动终止本协议。3、本协议期满后,由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本协议。五、违约责任:1、对于乙方的以下行为,甲方可随时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如乙方违约 ( 例如存在以下前三项的任一行为 ) ,则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超越销售范围销售甲方软件产品;乙方违反了结算规定,货款超过了规定的付款期限未支付;乙方每月的销售额连续XXXXXX个月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销售额;乙方经营遇到巨大困难或管理发生实质性变化,如由他人承包、可能破产,导致甲方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时。2、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或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处理。
19、六、附则1、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定后自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至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止。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名盖章后即生效。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乙方收货人员确认书是本合同的附件。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法人代表:XXXXXXXXXXXXXXXXXX 法人代表:XXXXXXXXXXXXXXXXXX签约代表:XXXXXXXXXXXXXXXXXX 签约代表:XXXXXXXXXXXXXXXXXX帐户:XXXXXXXXXXXXXXXXXXXX
20、XX 帐户: XX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XXXXXXXXXXXXXXXXXX纳税登记号:XXXXXXXXXXXXXXXXX 纳税登记号:XXXXXXXXXXXXXXXX签约日期:XXXX年XXXX月XXXX日代理合同 篇3合同编号:_甲方:_地址:_电话:_传真:_乙方:_地址:_电话:_传真:_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之_系列软件产品,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一、定义除非本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中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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