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实用个人借款合同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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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实用个人借款合同6篇实用个人借款合同1甲方(借款人):乙方(贷款人):甲方向乙方申请额度借款,乙方同意提供额度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借款额度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乙方根据对甲方的信用评价及甲方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甲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对于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甲方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
2、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甲方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甲方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第二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第三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额度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对于不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如分次支用的,借款额度须在借款合同生效后一年内支用完毕;超过一年未支用的,其额度自动失效。二、可用额度是指甲方在每次支用时,根据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支用情况
3、计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金额。在额度从未使用之时,可用额度=借款额度。如额度已经被使用,可用额度的确定须区分额度是否可以循环:对于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借款额度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借款额度合同项下所有的贷款本金累计发放额。第四条 单笔借款的支用申请支用借款额度时,甲方应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经乙方审核同意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按约定发放贷款。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法等按本合同约定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乙方放款时,将所发放的贷款直接划入双方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账户。对于
4、单笔的贷款,以乙方首次将款项划入甲方指定存款账户之日为起息日。借款期限自起息日起算,贷款的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长度相应推算,但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第五条 额度项下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对于甲方的支款申请,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4、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5、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第六条
5、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一、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利率可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其他利率方式,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为准。二、罚息利率(一)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单笔借款,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以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二)若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发生逾期,逾期罚息利率以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无银行同业公认的贷款利率,则基准利率是指乙方
6、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首次发放时,基准利率按借款起息日的基准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合同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按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当月无起息日对日的,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在确定“同档次贷款利率”时,对于单笔贷款,应按照该笔贷款的期限长短确定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在一定幅度内可自行决定适用标准的,乙方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甲方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
7、。三、计息和结息(一)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均按30天计算,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但甲乙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乙方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法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甲方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但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8、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二)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约定还款日,依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确定。第七条 还款一、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二)对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贷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
9、的原则偿还。二、还款方法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可以使用以下还款方法中的一种,具体依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确定:1、等额本金还款法。2、等额本息还款法。3、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即指甲方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法。4、其他乙方同意的还款法。三、还款方式(一)委托扣款方式: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应还款项。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甲方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应还款项。委托扣款方式下,甲方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
10、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乙方的义务。储蓄存折、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甲方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二)柜台还款方式:甲方直接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该还款方式下,对每期应还款项,甲方须最迟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到乙方办理还款手续。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11、。若甲方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之前,到乙方指定营业柜台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乙方将按照“按日计息”原则将甲方因提前偿还当期款项而多还的利息结转至下期(但乙方对该部分多还的利息不计付存款利息),用于抵扣甲方下期应还款项中相同数额的利息。四、提前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甲方可以申请提前还本。甲方提前还本,需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甲方提前还本的,须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本手续。甲方提前还本时,应首先偿清拖欠本息(如有)。甲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甲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乙方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
12、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乙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补偿金。甲方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生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补偿金。具体按照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执行。第八条借款期限、还款方法的变更(一)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缩短借款期限,但应事先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借款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借款期限变更后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变更之日起,贷款利息、罚息利率根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
13、的规则确定(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二)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法,但应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还款方法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申请变更借款期限或还款方法的,乙方可以因此要求甲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第九条 甲乙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
14、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四)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五)甲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六)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七)甲方应接受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八)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甲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乙方有效扣款: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2、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3、甲方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十五个工作日到乙方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4、如委托扣款
15、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合法有效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乙方申请扣款,或及时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九)甲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2、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3、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4、在借款全部清偿前,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5、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
16、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6、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十)甲方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买卖,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十一)如本合同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借款人,则各借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乙方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借款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二)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中国建设银行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17、除外;(三)有权了解、核实有关甲方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申请和借款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四)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五)甲方的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时,乙方有权调低、暂停直至取消甲方借款额度;(六)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七)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
18、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八)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第十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一、违约情形(一)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
19、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5、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8、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9、甲方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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