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法团到社会法团官办ngo改革路径的再思考——基于j省官办基金会的调查-崔月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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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荽JI:薜玄 2017年第1期政法社会学从国家法团到社会法团:官办NGO改革路径的再思考基于J省官办基金会的调查+崔月琴李远f摘要】官办NGO是中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大多行政色彩浓厚,效率低下,缺乏活力,亟待改革。学术界大致勾勒了三条改革路径:国家法团主义的依附式发展,多元主义的去行政化,现实主义的官民调和。与前两者相比较,相对折中的官民调和路径,更具可行性且合乎政府转型与社会发展的趋势,但表述相对模糊。在明确并论证其“从国家法团主义到社会法团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的前提判断的基础上,这条路径可提炼概括为“从国家法团到社会法团”的改革路径。该路径在承认官办NGO的法团地位与功能的基础上
2、,一方面以“借力”和“增量”的手段培育其社会化基础与社会服务能力,另一方面通过逐步“放权”与“撤离”的方式降低其行政化比重,最终使其与政府的关系从基于领导的职能补充,转向基于引导的功能合作。【关键词】官办NGO 国家法团 社会法团 官办基金会中图分类号C9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17)01004808从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社会改革得到不断地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社会治理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改革思想。在这样的指导方针下,为使社会组织能够真正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发挥其应有作用,国家开始通过各种方式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促进社会主体的发育和成
3、长并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在此种意义上,官办NGO的改革显得尤为迫切。一方面,官办NGO普遍效率较低、活力不足;另一方面,官办NGO数量庞大,在社会组织中占有重要份额。官办NGO的改革关系到社会治理的成效。如果改革进程不畅,就难以激发第三部门的活力,难以为社会治理提供关键的参与主体。由此,官办NGO由于靠近政府、体量较大并占据社会组织生态体系的关键位置,其成败直接关乎第三部门的兴衰。官办NGO的改革成为关乎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本文不再过多着墨于官办NGO改革的动力、意义等,而试图在梳理、反思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其改革的方向和策略做进一步的思考和梳理,探索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2
4、&ZD061)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 崔月琴,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远,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生(吉林长春,130012)。一48万方数据其可行的改革路径。此项研究是基于近年来对大量社会组织调研访谈的基础。选取官办基金会为对象,既是出于研究的便利性,也是出于对代表性的考虑。从狭义的官办NGO来看,基金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基金会位于公益资源链条的上游,如果其不能有效运转,不仅无法满足公共服务需求,更无法为中下游的社会组织提供资源供给,进而抑制第三部门的整体发育,因而基于官办基金会类型的实证研究结论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洼。一、作为理想型的三条改革路径官办N
5、GO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兼具官与民的双重性格,而改革的核心也正在于对其官民比例做出调整、界限予以划定。因此,任何尝试给出官办NGO改革路径的答案都应当对这种官民二重性有其立场,尤其是如何看待其官办身份和官方色彩。只有在对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现状与走向有其历史性、规范性判断的前提下,方能明确官办NGO改革的方向和策略。1国家法团主义的依附式发展路径。法团主义是国家与社会团体制度化合作,以达致秩序与效率相统一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图景。施密特将其界定为“以社团形式组织起来的民间社会的利益同国家的决策结构联系起来的制度安排”,有6个主要特征:1)在某一社会类别中社团组织的数量有限;2)社团组织形成非竞争性的
6、格局;3)社团一般以登记方式组织起来;4)社团机构具有功能分化的特征;5)社团要么由国家组建,要么获得国家认可而具有代表地位的垄断陛;6)国家在利益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对这些社团组织行使一定的控制。【11在这个框架里,国家强有力地居于中心地位,社团一定程度渗人国家的成分并被秩序化地整合。施密特也进一步将法团主义区分为国家法团主义与社会法团主义。在前者模式中,国家自上而下通过行政化或明文规定的方式,赋予某些社团以垄断性的特殊地位,并采取更多的干预和支撩后者则基于自下而上的社团间竞争性淘汰形成法团主义的结构格局。顾昕、王旭在考察我国社团监管体系以及制度安排后,认为我国的国家社会关系与法团
7、主义较为契合。口1而中国在以全能主义国家为起点的管理体制背景下,具有渐进式改革的特点,不少学者也进一步判断,尚处于转型初期的国家社会关系为国家法团主义。基于这样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判断,才能认清中国社会转型出现的大量的官办NGO,正是国家法团主义框架下的产物。改革开放之初,官办NGO是国家在社会力量十分薄弱的情况下主动发起成立的。国家给予其资源等方面的支持,赋予其垄断性和一定的公权力,使其能够承担社会服务与利益整合的双重职能,以满足社会需求、稳定社会秩序,从而构建起国家法团主义的治理格局。由此,官办NGO的官办身份和官方色彩也就具有了相当程度的现实性与合理性。因此,有学者指出官办NGO改革的关键
8、(至少在现阶段)不是消减其官方属性,而是如何利用其官方背景以求得更好地发展。其中魏涛通过对浙江消费者协会的研究认为,应当承认和接受官办NGO的存在和合理性并努力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官办NGO的改革首先“不是民间化的问题,而是要通过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完善来更好地发挥其独特优势的问题。”31这条改革路径,基于国家法团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判断,将官办NGO作为国家法团看待,承认其法团地位,试图使官办NGO通过依附于国家支持寻求相对保守的发展与改革,可以概括为“依附式发展”的改革路径。2多元主义的去行政化路径。多元主义是强调国家与社会分立,社会制衡国家,信奉社团间自由竞争以增进社会活力的国家与社会
9、关系的理想类型。在这种理想型的模式中,NGO应当与政府严格分界,高度自治:一方面,政府在NGO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干预其内部事务;另一方面,政府通常不能给予NGO日常行政事务的拨款和特殊照顾。因为,从价值判断出发,多元主义相信NGO与政府的边界不清,将导致社会无法与国家分立制衡;从现实效益讲,多元主义认为NGO的政府化会导致其官僚化的低效,而对NGO的差别对待也将破坏社会内部自由竞争的生态,降低社会活力。这种基于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多元主义框架,显然与中国社会的传统格局与现实情况大相径庭,但是其对NGO的这种高度自治、自由竞争的规范性预设却早已成为学术界与民间社会的主流话语。一49万方数据
10、在这种话语范式下,官办NGO的“官性”即为其“原罪所在。改革的关键就是去除其官方支持和干预,恢复其社会本性,走一条“去行政化”的改革路径。笔者认为,“去行政化”路径在学术界有激进和保守两种样态。一是相对激进的如,贾西津认为,官办NGO应当尽快与政府分开,至于其分离后能否生存发展,由社会公民选择,社会市场决定。这种样态的“去行政化”考虑的核心不是官办NGO的能力和效率的提升而是社会市场的公平问题。【41二是相对保守的如邓国胜认为,一方面要推动官办NGO与政府分离,另一方面要在分离的基础上加以培育,以确保其生存和发展。【51保守的“去行政化”路径更多考虑激发官办NGO的活力与效率问题。但是无论哪种
11、,多元主义的去行政化路径都强调,官办NGO的问题根源在于行政化,与政府尽快地、彻底地分离才有可能摆脱困境。3现实主义的官民调和路径。不同于以上两种观点,近年来,些学者似乎试图在悬置或者超越对国家社会关系的简单判断的前提下,直接从我国的社会结构、历史情境的现实条件和约束出发,开出官办NGO改革的药方。如,刘威认为,我国慈善事业中的“官民二重性”并非“官民二元性”,二者在组织的实际运作中相互依赖、难解难分,并且植根于社会结构和历史情境。因此要抛弃“官退民间”的去行政化道路,寻求“超越官与民”的道路。61类似地,毕素华认为,现实条件不允许官办NGO完全的“去行政化”,而志愿失灵理论和官办NGO的官方
12、属性事实上所带来的比较优势,要求官办NGO通过调和官民二重性,实现渐进变革与“价值突围”。网可见,官民调和路径的基本立场对于官办NGO的“官民二重性”,主要有三个判断:其一,官办NGO的官方屙|生根源于历史遗产、国家的改革进程、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其二,“行政化”一方面是造成官办NGO自治程度低、效率低下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也为其发展与谋求自主性提供了相对于民间NGO的优势资源;其三,官办NGO的“官”、“民”属性既相互冲突、对立又持续互动、相互嵌入,不是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在这样的判断下,官办NGO的官方属性是难以简单去除的,对组织同时具有促进与抑制的二重性,并且与组织的民间属性相互缠绕。因
13、此,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政府性”与“民间性”的有机调和。这是一条现实主义的”官民调和”的改革路径:组织自身应当尽可能利用自身双重性格的比较优势,在组织发展的同时积累出获得自主权的资本,在社会化基础增加的同时逐渐降低自身的“官”的比重;而政府应当适当放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二、三条路径的经验检视与理论反思学界提出的三条改革路径,正是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判断有所差异或不同,在现实的社会改革中官办NGO由此形成不同的方向与策略,展示了各自的发展样态和运行范式。我们有必要结合中国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进一步分析哪一条路径更具可行性与有效性,以尝试为我国官办NGO的改革选择最优路径,甚或在比较甄别的基础
14、上提出一个更优的方案。而这项工作不能只是理论上的纸上谈兵,将不同的路径在官办NGO的改革中加以实验才能真正检视其各自的优劣。这种实验在社会科学中固然难以进行,但是笔者在对J省数十家官办基金会的调研中却真实的发现,正在运行和发展中的基金会或自发或被动地实践着前述路径,并形态各异。因此,笔者试图以此为样本,辅以理论的反思对其加以检视。1依附式发展的瓶颈。J省从省级到市级的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及县级的见义勇为协会,可以说是典型地依照国家法团主义框架设计成立并发展起来的。为减轻J省见义勇为抚恤工作的压力和财政紧张,J省公安厅在1996年投入注册资金400万,创办注册了省级见义勇为基金会。随后依靠公安系统
15、的纵向网络陆续督促各市公安部门成立市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各县成立县级见义勇为协会。这些自上而下、层级分明的基金会(协会),均依附于公安行政系统,并接受其领导,带有浓重的国家法团主义色彩。而这套基金会(协会)体系,在政府财政、编制、政策的支持下,相互协调并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有效地推动了J省的见义勇为宣传、奖励和保护工作。显然,这些基金会走了典型的国家法团主义的依附式发展道路,并取得相当成效。但是,在调查中笔者发现J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长期依附式发展已经开始面临瓶颈。一是长期以来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和省慈善总会,而正是对政府资金保50万方数据障的依赖使基金会具有的公募职能逐渐丧失,
16、自主生存能力减弱。二是主管单位掌握基金会实际的控制权,基金会内部行政化治理,以致基金会自主空间不足,工作模式行政化,无法满足多样化的公众需求。J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依附式发展实践,向我们展示了官办NGO作为国家法团相较于草根NGO能够依附于政府权威与资源,迅速成立、发展以及时填补社会需求,稳定社会秩序。但是这种依附式发展,随着时间推移其效益会逐渐递减,并可能反过来制约官办NGO的自主性与社会活力的生长。依附式发展的瓶颈效应,揭示了国家法团主义路径的最大风险,即在国家主义的历史惯性下,过度强调官办NGO对官办优势的依附,可能会导致官办NGO向国家主义的体制内退化,丧失其社会活力与发展潜力。因此,国
17、家法团主义的依附式发展路径的改革效益可能是相对有限的,其弊端在于造成官办NGO自身发展动力不足,以至于越发展越依附,难以适应政府转型与社会发育的潮流。2去行政化的意外后果。官办NGO的“去行政化”,要求组织与政府在办公场所、财务、人员上的分开,取消行政级别和编制,脱离业务主管单位的控制,同时不再享有特殊支持。与国家的总体状况一样,J省的官办基金会也并未如此全面彻底地进行自上而下的“去行政化”,但是在调查中笔者了解到省委组织部正在对公职人员兼职官办基金会负责人的情况进行严格地清理。领导兼职是官办基金会“行政化”的关键环节,政府部门往往以此方式对官办NGO进行行政化的控制和支持。因此,观察分析这种
18、“去兼职化”所产生的影响,可以管窥“去行政化”路径的可能效果。调查中我们发现“去兼职化”所带来的推动官办基金会社会化的效果不甚显著,却迅速产生了负面效应。其一是一些新兴基金会的夭折。J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近两年模仿见义勇为基金会,依托行政力量在各市成立市级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为了尽快推进这个国家法团主义式的基金会框架的形成,以及取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J省老龄基金会与各市商定了相应的政府领导作为负责人。然而,“去兼职化”的推进致使各基金会负责人被迫辞职,刚成立的市级基金会因为失去核心,大多迅速夭折。其二是一些原本发展较好的基金会将陷入困境。以J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为代表的一些官办基金会,其负责
19、人虽为省内人大、政府退休干部,但这些负责人表现出对于公益事业的热忱,并且具备突出的管理能力和丰厚的社会资本,正在带领基金会向前发展并逐步改革。但由于“去行政化”的影响,这些负责人将被迫离职,造成基金会发展与改革的中断。此外,正如某基金会理事长所说:“现在去行政化的问题是,如果撤掉了这些人,基金会只能去社会上找。但是现在社会上这方面的人才太匮乏了,而且社会人士夹在官办基金会和政府之间根本无法发挥作用。”上述经验警示我们,“去行政化”改革路径的可能问题在于盲目地去除官办NGO的行政化面向,不意味它必然实现社会化和民间化的发展,甚至造成意料之外的反效果。官办NGO实现社会化发展不仅需要自上而下的松绑
20、,更需要自下而上的社会基础和组织自身的社会化基础。在公民社会与文化基础薄弱,以及大多官办NGO几乎没有社会人才和社会资源渠道等社会化基础的总体社会情境下,如果国家迅速抽离官办NGO中的行政化力量,固然减少了控制,却也使官办NGO失去了赖以发展的政府支持。相对激进的“去行政化”观点可能认为,官办NGO分离之后可以遵循多元主义的自由竞争法则,优胜劣汰。但是,一方面在J省的调研中我们看到在社会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官办基金会的消亡并未带来民间基金会的发展,而官退民不进,必然造成公共需求供给的缺位与社会管理的失序。另一方面,更深层的矛盾在于,“去行政化”路径的多元主义预设与中国实际的国家社会关系在根本上难
21、以契合,社会的发育才刚刚开始,社会基础仍然很薄弱。目前国家仍然需要官办NGO处于法团的垄断地位上,以维持社会组织体系的可控和秩序,所以不可能任其在社会竞争中淘汰。【8】因此,笔者认为“去行政化”路径在一定程度上将官办NGO的改革简化为简单地切割官办NGO在人、财、物方面与政府在行政上的关联。但实践中的改革往往意味着“去行政化”与“社会化”两个方面相互交织的双重演进,而国家的行政力量对官办NGO的介入本身也存在着支持与控制的双重维度。而多元主义的去行政化路径则偏执一端,虽然有较强的批判力度并能勾勒官办NGO改革的部分远景,但若一51万方数据直接以其为改革之手段,则缺乏足够的可行性与有效性。3官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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