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的 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视 ——基于8所985大学校规的分析-申素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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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卷第期年月北京大学教育评论Peking University Education ReviewVol. , No. April 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视 基于所“ ”大学校规的分析申素平 郝盼盼(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北京)摘 要 本文通过对所“ ”大学开除学籍处分规定的文本分析,发现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存在违反上位法的不合法情形和违反比例原则的不合理情形,并各自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本文主张,为实现依法治校、完善高教法律制度体系,高校应依循以下路径对开除学籍处分规定等校规进行修订完善:建立校规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校规清理制度,建立校规制定的学生参与制度。关键词 开除学籍处分
2、;合法性;合理性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DOI: j cnki - 开除学籍处分规定是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主要存在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各高校制定的相关校规中。开除学籍处分是高校学生纪律处分五种类型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影响巨大。 不合法与不合理的开除学籍处分规定将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损害高等教育法治目标的实现。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必须符合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合法性是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合理性是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具备实质正义的要求。 年月日,教育部公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
3、育部号令) ,对开除学籍处分的事由、形式、程序和救济等进行了修订,并要求各高校相应修改校规。本文以高校校规中的开除学籍处分规定为切入点,分析其在合法性与合理性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完善高校校规建设的路径建议,以进一步推动高校法治建设。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申素平,女,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郝盼盼,男,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XNJ)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类型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万方数据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年一、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概况开除学籍是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一种,是
4、高校对于达到一定条件、违反法律法规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的学生所给予的最为严重的纪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对应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既有属于学籍管理方面的,如违反学业、学术等规范的行为,也有属于校园秩序管理方面的,如违反学业、学术领域之外的其他日常行为。纪律处分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引起高校纠纷的主要领域和争议问题。高校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构成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本文所研究的开除学籍处分规定的文本载体。限于研究精力,本文在综合考虑高校类型、高校所在区域和该区域“ ”大学数量的基础上,选取所“ ”大学进行研究(见表) 。表 选取样本高校概况高校类型所
5、在区域综合理工师范农林东北吉林大学华北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 西北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南四川大学中南华中科技大学华东中国科技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从形式上看, 所高校均制定了有关纪律处分的专门校规。它们名称各异(为行文便利,以下简称“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详略不同,制定时间不一(见表,资料来源于其学校网站) 。在条文数量上,最少的为华东师范大学( 条) ,最多的为北京师范大学( 条) ,有所高校在条左右;在文本字数上,最多的为中国科技大学( 字) ,最少的为华东师范大学( 字) ,有所高校在 字之间;在制定版本上,最新版本为中国农业大学( 年版) ,最老版本为吉林大学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年版)
6、 ,新老版本相隔年。表 样本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一览表学校名称条文数字数版本(年)吉林大学吉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万方数据第期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视 (续表)学校名称条文数字数版本(年)四川大学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华中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国科技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华东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颁布中国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校学字
7、号, 条、 字)时,同步颁发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校学字 号, 条、 字) 。在本表中,中国科技大学的数据为两个文件的总和。所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均将开除学籍处分作为重点内容加以规范。就本文集中探讨的开除学籍处分事由来看, 所高校的事由总量达到项,其中数目最多的是北京师范大学,有项之多,最少的是华东师范大学,仅有项(见表) 。 所高校适用开除学籍处分的条款一般有四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其中,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最为严格,没有余地;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和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般有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8、两档处分类型可供选择;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更为宽松,一般有三至四档处分类型的选择适用余地。表 样本高校开除学籍处分事由统计高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合计吉林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四川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科技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合计 二、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的合法性审视(一)高校校规不得违反上位法合法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包括“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两个最重要的原则。其中,法律优先原则又被称作消极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强万方数据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年调法律的效力高于一切行政行为的效力,一切行政应受既存法律的
9、拘束。法律保留原则又被称作积极的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获得法律上的授权,才取得行为的合法性。 学界认为,法律保留原则有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保留是指某些事项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不得委由行政机关代为规定;广义的法律保留是指某些事项虽应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法律也可授权行政机关以行政立法加以规定,但此时法律的授权必须在授权目的、范围、内容等方面明确具体;最广义的法律保留是指只要有相当于广义“法律”位阶的规范作为依据,就符合法律保留原则。高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公立高校事实上行使着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其对学生进行管理及处分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行政管理行为,受到法律优
10、先原则的拘束。这一点早在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已经得到确认,该案也于年底被公布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 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该指导案例的文本中明确指出: “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因此,高校无论制定还是实施开除学籍处分规定,都必须符合既存法律规定,不得与既存法律相抵触。由于开除学籍是能够改变学生身份的最为严重的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影响巨大,很多学者建议对其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也就
11、是说,开除学籍处分事由必须保留给法律作出规定,而不能由高校自行规定,以达到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目的。目前来看,这里所指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也就是开除学籍处分事由适用最广义的法律保留,高校必须以属于广义“法律”位阶的规范作为依据,才能具体细化制定本校的开除学籍处分条款。在年“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 “人民法院在审理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案件时,应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可参考高等学校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 ”这一裁判正式提出了高校校规不得违反上位法的明确要求,而且明确了高校校规在教育诉讼中具有“参考”的法律地位,即校规虽然是高校自行制定的内部规范,不
12、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但只要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目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规章,是高校制定开除学籍处分规定最主要的上位法。在年修订之前,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列举了七项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事由,分别是: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万方数据第期高校
13、开除学籍处分规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视 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年修订之后,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开除学籍处分事由部分有如下变化:第(一) (二) (三)项维持;第(四)项增加“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或“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五)项细化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表现;第(六)项拆分为两项;第(七)项挪作第(八)项。上述条款是判断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合法性的基本依据和标准。(二)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有违上位法的主要情形判断高校校规是否违反上位法,是一个复杂
14、和专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 年月日,法 号)确定的标准,违反上位法主要有如下情形: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
15、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其他相抵触的情形。 参考上述标准并结合作为主要上位法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文通过对高校的开除学籍处分规定进行文本和法理分析,发现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存在有违上位法的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高校扩大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定的开除学籍处分的适用范围,具体又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以参照的方式扩大开除学籍处分的适用范围。如某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四条至第十九条
16、中相似款项给予处分。 ”第四条至第十九条中有大量的开除学籍处分条款。这种参照适用的规定方式会产生扩大高校开除学籍处分事由的效果,有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开除学籍处分事由进行明文列举的本意。这样就使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失去了对高校制定开除学籍处分规定的拘束作用,给高校避开法律拘束、滥用开除学籍处分权提供了机会和可能,偏离了立法对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进行保障的意旨,有违合法性原则。第二种情形是改变适用条件扩大开除学籍处分的适用范围。如某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万方数据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年下处分: (一)在课程作业、科学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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