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新媒体概论(第三版)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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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 3 3 单元单元 新媒体管理新媒体管理新媒体的出现给著作权(版权)保护带来了崭新的课题。早在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版权与邻接权协商会议就通过了涉及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世界公约一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它们对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做出进一步的完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计算机网络中信息的存储、拷贝都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作品的内容、署名等不得任意改变;同时,对加密信息的擅自解密及擅自生产解码设备,均是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同时各国也采取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第 15 章 新媒体中的著作权保护2
2、000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日内瓦签署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这两份条约中确认了伯尔尼公约中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这一概念中包含权利人在网上传播其作品的权利,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以有线和无线方式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这一规定赋予了著作权人一项新的专有权利,即网络传播权网络传播权。此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对其国内法进行修订,加入上述两条约。美国、日本、欧盟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实施上述两项条约中对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受国际社会影响,2001年,我国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设立了 “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这
3、样一项专有权利。第 15 章 新媒体中的著作权保护第 15 章 新媒体中的著作权保护第1节 新媒体中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第2节 新媒体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第3节 “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第4节 新媒体著作权的技术保护第5节 韩寒百度之争第 1 节 新媒体中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一、新媒体的特性造成了侵权易、维权难事实上,目前并不缺乏保护新媒体著作权的法规,但是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网络上,著作权之所以被侵犯且屡见不鲜,是因为一个作者要在互联网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要付出很高的时间、经济成本,并且承担着较高的败诉风险。因为在网络上对著作权的侵犯存有零成本、隐蔽性、迅速性、全球性以
4、及罪证难以收集等特点。新媒体作品如果被侵权,侵权者可以轻易地删除被侵权作品,造成诉讼证据难以被有效收集的窘境。从中国目前已有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法规与司法实践来看,即使著作权人成功地赢得了诉讼,所获赔偿额也往往过低,甚至不足以支付律师费等费用。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分为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提 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是具有这两种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因此必须规范其行为,尽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著作权侵权的过错责任,既不使其承担过重的责任,同时也约束其行为。二、关于网络服务
5、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内容服务且对网络传输内容可以控制、监督、做增删编辑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有采取措施停止侵权内容传播的义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不作为侵权法律责任,著作权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权利人身份及权利被侵犯事实情况等有关证据。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著作权人的要求采取移除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合法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新媒体中多媒体作品的法律保护(一)多媒体作品的法律归属一些人主张将多媒体作品单独列为一项作品用法律加以保护。而持另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多媒体实质上无非是载体的多样化和综合化,即将动画、声音、图像等采用一定的技术进行综合加工、处
6、理,应视为汇编作品。多媒体作品作为一种新的表现形式的作品,可以按汇编作品对待。(二)取得已有版权作品的授权问题现在国内外法学界多倾向于建立一个非营利性的集体管理机制对著作权进行统一的管理。四、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新媒体的著作权问题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否则著作权人就不愿也不会冒险把自己的作品制作成新媒体。然而事物总是有其两面性的,赋予权利人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加以适当的限制,否则就会导致权利的滥用,也不利于新媒体的传播。 思考有人认为如果将多媒体作品单独列为一项作品加以法律保护,将产生新的矛盾。你怎么看?四、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一)合理使用1.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一般地,对合理使用的界定
7、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为合理的事项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为合理的事项,其二是由法由法院根据确定的标准自行判断院根据确定的标准自行判断。2.合理使用包含的内容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所规定的内容各不相同,但个人使用和图书馆使用个人使用和图书馆使用被许多国家普遍承认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另外远程教育作为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对原有的合理使用制度也提出了挑战。四、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二)法定许可法定许可在网络环境下主要表现为转载。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8、”四、与新媒体有关的传播权限制(二)法定许可目前在我国,关于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报刊、网站上的作品被相互转载的情况普遍存在,为了使网络上这种无序的违法使用作品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考虑到网站转载他人作品前确也难以找到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实际状况,以及促进网络信息传播,平衡当事民事主体间的权益等,在有关法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扩大解释于网络环境,不失为目前情况下一种可行的应急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许可不宜适用于网络。著作权法自实施以来,其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得并不理想。第 2 节 新媒体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一、发
9、达国家对新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情况网络作品:指互联网上出现的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在网络空间里,著作权人的网络传输、作者身份的认定,甚至确定暂时复制性质等诸多问题,都不能仅仅通过对传统著作权法的扩大解释予以解决。互联网上的公众传播权有别于广播、电视上的播放权,是对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权利的专门描述,指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自行传播作品和许可他人传播作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传播其作品,包括禁止他人:(1)未经许可将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作品违法转载,或使他人违法转载。(2)未经许可将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作品在网下进行改编、翻译、发行、表演、播放。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网络著作权法律体系,但是网络著作权保
10、护的最大难题是惩罚力度过低及执法难。一、发达国家对新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情况(一)美国美国1997年通过了1997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实施法案1997年数字著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1998年10月又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规定了数字化信息的著作权保护和使用的问题,同时赋予信息所有者“数字化作品如果在互联网上使用,就可以对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对现有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进行了新的解释,从而使其涵盖了网络传输的权利。(二)澳大利亚与美国不同,澳大利亚对其著作权法的修订是大刀阔斧地重组各项权利。根据其1999年版权法修正案的规定,网络传播是指以电子
11、形式传输或者在线提供必须使用接收设备才能听到或者看到的声音、图像或者视听资料。作品的公众传播权所适用的传播方式包括所有需要借助设备影响公众的传播种类,不仅有无线电广播、有线传播,还包括网络传输。一、发达国家对新媒体著作权的保护情况(三)日本日本所采取的方式与澳大利亚相似,其著作权法在1997年修改后,确立了一个新的“公众传播权”,它的范围极为广泛,包括所有的以“有线和无线方式、数字和模拟形式、单向和互动模式”向公众传送有著作权作品的权利。“公众传播权”与表演权、发行权一起,共同构成“公共传播权”。从发展的眼光看,不限定传输使用的技术,在立法上有前瞻性。(四)欧盟各国欧盟各国采取的措施与世界知识
12、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规定直接对应。二、伯尔尼公约和国际互联网条约由于历史和技术的原因,伯尔尼公约中关于传播权的规定很难涵盖现在的信息网络传输方式,并且对在网络上经常传播的摄影、美术和图形作品等也没有进行规定,所以时代和技术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信息网络传输应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这样国际互联网条约就应运而生。国际互联网条约对于信息网络传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另外这一公约的规定也是对TRIPs (数字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方面的问题没有包括在该协议中)的补充。三、我国与新媒体有关的著作权保护的法规(一)著作权法有关新媒体著作权的立法过程(二)我国新媒体
13、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利,但由于目前国内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仅是原则性的、笼统的,因而在很多方面留有空白,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做出了规定,但其中一些规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还值得商榷。拓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6年5月18日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14、。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四、新媒体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署名权署名权又称作者身份权,它包
15、括以下内容: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其作者身份;作者有权 决定是否公开或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范围内公开作者身份;作者可以通过先例署名权 来实现作者身份权,作者可在原作上,也可以在演绎作品上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署名。(二)发表权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决定是否、何时、采取何种方式发表其著作的权利。新媒体传播的便利性、低成本性以及影响范围的广泛性,成为困扰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难题。四、新媒体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三)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下文提到的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数字著作权管理)技术可以防止作品在网上被人修改。(四)保持作品完整权保持作品完
16、整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保持作品的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其作品的权利;反之,作者本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予以修改。维护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新媒体作品的此项权利要比维护一般的纸质图书的此项权利难度大得多。五、新媒体著作财产权的保护(一)复制权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核心,也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二)发行权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出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方式,或者通过出租或出借,向公众提供有著作权的作品复制的权利。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无库存、无地域限制,新媒体作品可按需下载。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新媒体的出现意味着一种新的图书发行方式的崛起,造成原有的权利
17、与利益体系的变革,向原有的著作财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五、新媒体著作财产权的保护(三)传播权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直接或借助任何装置和过程所实现的对其作品进行表演和展示的权利。新媒体的传播是对著作权法的前瞻性与扩容性的考验,它以互联网为依托,可以实时、迅捷地将作品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四)出版权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原本是以有形的物质形态进行传播、交流的作品,转变成以无形的数码形态所进行的信息传播和交流,复制、发表、发行、传播等概念纷纷扩张,这些正是著作财产权制度中权利融合现象的原因所在。六、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协调作者与社会大众的关系并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18、。一些国家已建立了许多针对不同类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美国的电影协会、版权结算中心(CCC),英国的表演权协会(PRS),日本的文艺著作权保护同盟等。为使这种集体管理机构公正、合理、有效地运行,著作权法应确认它的地位,政府应扶持和监督它的业务活动。七、新媒体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条约的局限性以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媒体的跨国保护仍然是一件棘手的事情,主要表现在国际私法方面。例如,不同国家对于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标准不完全相同,那么依据哪国的标准保护跨国传输的作品的版权呢?解决法律冲突的根本途径还在于对现有的冲突法规加以完善和发展。邻接权邻接权 邻接权是国际版权法
19、的通用概念。日益增多的国家授权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进行活动的利益,在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种艺术家的演出或向公众播送时事、新闻报道及任何音响或图像方面进行活动的利益。 邻接权的主要类别有:表演者禁止他人未经他们同意而对他们的表演进行录音、直接广播或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唱片制作者授权或禁止他人复制他们的唱片和禁止擅自复制的唱片进口发行的权利;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他人转播、录制和复制他们的广播节目的权利。越来越多的国家主要在版权法内适当规定保护上述某些权利或全部权利。有的国家还给予表演者一种精神权利。对任何邻接权的保护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有损于根据国内版权法和国际公约给予其他邻接权的作者受益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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