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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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n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n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n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n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第一节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 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第二节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n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n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n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共性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 (1)贷款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许多省、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从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来看,其贷款利率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情况、资金状况、贷
3、款期限、抵押品或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利率水平综合确定。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n(2)在贷款方式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上多采取信用贷款,也可采取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n(3)在贷款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
4、过资本净额的15%。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n(4)在贷款期限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公平自愿协商确定。从2005年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区) 开展的由民营资本经营的、“只贷不存”商业化小额信贷试点情况,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三个月期和六个月期的短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占70%以上。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贷款只占30%左右。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第三节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创新 n一、“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n二、小额贷款公司制度设计的争议性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一、“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n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但
5、经营贷款业务。它“只贷不存”,没有纳入正规金融体系,却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身份。这同完全自然发育而成的没有政策保障的民间借贷、社会集资、金融合会和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组织有本质的区别。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n其次,小额贷款公司是对传统非政府小额信贷(NGOS)的完善。传统的NGOS贴近农户,注重培育农户的自我发展能力和社区公共资产创造,能够帮助农村低收入人群摆脱贫困,但它通常以项目的方式推进小额信贷活动,产权关系不明晰。小额贷款公司吸收了传统非政府小额信贷活动的优点,同时利用自己与农户之间的相互信任及其在此基础上的社会网络、社会资本,不仅本土化特色浓厚,而且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
6、公司的形式,产权关系清晰,这是对NGOS运作中的产权制度安排的重要改进。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n再次,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农户和农村小型、微型企业。与正规金融市场主要服务于城市大工业、大项目和大中型企业不同,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吸收农村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闲置资金,以及按其资本金一定的比例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一部分资金,按照“小额、分散”的放贷原则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并且主要为农户和那些尚处于生命周期孕育期或创业期的农村小型、微型企业及时提供资金支持。这不仅改变了过去农村储蓄存款通过正规金融机构从农村流向城市的状况,而且开辟了一条民间资本规范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新渠道,推进了二元信贷市
7、场向一元信贷市场转变。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n最后,它由政府多个部门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最高浮动幅度、同一借款人贷款的最高限额等都有银监部门、货币当局和省级政府部门的制度约束,运作也有它们的分工监管。比如在浙江,省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省工商部门承担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工作;银监部门负责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其他部门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第五章小额贷款
8、公司n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新的农村融资制度探索,但正因为是制度创新,所以它还存在着相当明显的制度缺陷。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一般承袭传统的单一放贷模式,也缺乏自身控制风险与抗拒农户和和农村小型、微型企业风险传导的能力。小额贷款公司还必须遵守不能吸收存款的规定。由于农户的贷款多数是春天发放秋天甚至冬天才能收回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也就只能在收回前期贷款后才能继续放款,这就使得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断断续续地经营贷款业务。 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二、小额贷款公司制度设计的争议性n(一)市场准入制度方面n防范发展中的风险方面n发展中面临资金来源短缺的问题n相关的配套政策方面n公司治理结构方面n现代客户
9、关系管理方面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n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所造成的发展困境。“只贷不存”避免了小额贷款公司吸储风险,却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支农业务的拓展,甚至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难以持续。但若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那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向正规金融机构转制。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三年之后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该制度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
10、主发起人。 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n目前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本着“谁掏钱谁投资”的原则由私人资本设立的,如果按照现行规定转制,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就须让出控股权。依据制度变迁的动力理论,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的动力来自制度供给方的最大化收益。若按现有规定转制使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丧失了控股权,那就意味着他丧失了最大的收益,从而也就失去了自愿转制的动力;即便转制了,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其经营思路和服务对象也可能换位。因为新控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很难摆脱原有信贷制度的路径依赖特征,即将资金需求短、频、急但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高的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拒之于融资门外。固然,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由民间资本控股后,在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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