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李文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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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造性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李文红】优智博企业知识产权论坛 创造性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文/李文红 冯德魁一问题的提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也就是说,具备创造性是一件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中必须充分地考虑到技术方案的创造性问题,否则,有可能在后续的专利审批过程和可能的无效程序中给申请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失。二创造性及其评价标准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所谓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是指对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三与创造性因素相关的组成部分对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应该明确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且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为此,需要参考审查指南中给出的有关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三个步骤来进行背景技术的描述、技术问题的界定和技术方案的确定,并根据审查指南中给出的显著的进步的判断要求来进行有益效果的撰写。四、考虑创造性因素的申请文件撰写审查指南中给出的有关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三个步骤具体为: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
3、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因此,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中,有可能的话,可以预先有意识地在申请文件的撰写中进行一些必要的描述,以说明现有技术中不存在技术启示。例如,如果代理人在撰写时检索到两篇对比文件,该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可能破坏创造性,应该如何采取措施,使得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在创造性方面更有说服力,并增加答复审查意见或者应对可能的无效程序的主动性?显然,撰写申请文件时需要说明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是没有技术启示的。例如,指出所述的两篇对比文件没有结合的必要,也即现有技术中
4、不存在解决本发明或实用新型面对的技术问题的需求,自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将两者结合,从而说明两者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或者,指出两者即使结合也需要克服一定的技术难题,或者带来新的技术问题无法克服,而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却不会产生该技术问题或者可以克服此技术问题,反映出发明人为本技术方案的产生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在发明人披露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对比文件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但是技术特征较为相似,即技术方案稍有不同之处的情形下,应该如何进行处理,以得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在创造性方面更有说服力,并增加答复审查意见或者应对可能的无效程序的主动性?这种情况下,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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