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三(简答题25题含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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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双城区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三(简答题25题含答案)以下是哈尔滨市双城区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三)。不知道大家对于劳动法了解账务的如何,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的题目很好的解决了常见的一些问题,大家可以学习起来。一、试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劳动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劳动权利一物降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
2、权益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二章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条就明确了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的宗旨。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到全面、平等的保护。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二、试述工会法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答:工会的权利,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直接或间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活动中,工会拥有自己合法的权利。第一,组织权。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3、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代表权。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权利的基础权利,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工会组织对职工利益权依法产生,受法律保护。第三,参与权。工会的参与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第四,监督权。工会改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主要手段是行使监督权。监督权主要表现为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享有监督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对劳动者及工会组织法定权益的遵守情况,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或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第五,协商谈判权。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是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权利。第六,劳动争议处
4、理权。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会的义务:第一,维护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这是由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第二,监督义务。法律对工会权利的设定同时也就为工会改造法定义务提供了制度保证,监督权等权利本身即为工会的监督义务。第三,支持义务。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法律要求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相互支持。在停工、怠工事件中,工会首先是作为职工的代表,与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商企事业单位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也是工会改造职责时的一项总体性原则。三、试述劳动法
5、及有关工作时间的立法对加班加点的一般性规定和特别规定有哪些?答:一般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严格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立法对延长工作时间采取了两项措施:1、将延长时间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选择性权利,即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不得延长工作时间;2、通过提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促进用人单位基于利益的考虑,自觉地减少延长工作时间。第二,延长工作是一般规则。主要有两项:1、实行三方协议原则。2、不得超过法定限制时间。经过协调,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并非毫无限制。协调原则不能违反法定限制时间的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就超过法定限制时间进行约定和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特别规定:是指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一般规定限制的延长工
6、作时间制度,即用人单位无需同劳动者和工会协商便可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并且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受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3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由于延长工作是特别规定不受协商原则和延长时间长度的限制,因此,只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试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答:区别在: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故
7、又称团体协约。第二,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协调劳动关系。第三。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即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第四,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集体合同的大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当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
8、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时,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为准。第五,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争议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集体合同争议,一般各国采取政府协同劳资各方面协调处理的方式。五、试述劳务派遣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答:区别在于:一般劳动关系中,是用人单位直接招收和使用劳动者;而劳务派遣中,用工位是通过派遣单位招收劳动者,劳动者的招收和使用发生了分分离,即招工与用工的分离。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的指挥下利用其提供的劳动志气和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成果归属该用人单位,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劳动成果情况从该用人单位领取工资报酬,并由该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在劳
9、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在劳动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中,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成为名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在该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而是被派遣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出现了所谓的 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 的情况。六、试述职工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职工福利是指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职工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职工集体福利。职工集体福利是指为满足职工生活需要或职工共同的生活需要而设置、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福利福利性
10、服务。在我国,职工集体福利通常表现为:举办职工食堂解决职工及其家属的就餐困难;设立哺乳室、托儿所和子弟学校,减轻职工家庭生活负担,方便职工子女就学;修建各种卫生服务设施,包括职工医疗和疗养设施等,提供各种生活服务,方便职工生活;设立各种文化、体育和娱乐设施,包括俱乐部等,并组织职工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健身活动,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设立夜大学、业大学等,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对职工进行免费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提供班车,为职工上下班提供便利。职工个人福利。职工个人福利是指由用人单位直接提供给职工个人的各种福利待遇。通常包括:职工住宅福利。目前,我国正在进行职工住房制度
11、改革,在职工住宅商品化的同时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生活性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或政策规定直接支付给职工的用于维持或提高其生活水平的各种工资外补贴。单位内部补贴。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职工的各项补贴补充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我国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所有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在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为本单位职工购买补充保险。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国家和用人单位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为保证气逆基本生活需要而基于的临时性或长期性生活费补助。七、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是什么?答:1、企业和职工代表双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并书面通知对方,另一方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并进行
12、协商。企业方或职工代表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在协商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3、协商前职工协商代表要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由双方委托一方或双方共同起草工资协议草案。4、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过程,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共同确定。5、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6、协议草案审议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在协议书签字盖章,协议成立。7、工资协议签订
13、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方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协商记录等相关材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协议文本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协议自行生效。8、工资协议生效后应在7日内通过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要将工资协议报上级工会备案。9、工资协议生效后,双方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并定期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0、因特殊情况导致工资协议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工资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变更后的工资协议必须在7日内重新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解除工资协议应在7日内向原审核协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八、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答:根
14、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合同的订立存在期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
15、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九、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有哪些?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变动幅度(不仅仅是增长);3、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4、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5、工资协议的修改、变更条件;6、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7、工资协议生效的
16、起止日期;8、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十、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为保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地开展,达到理想的协商效果,协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资水平的确定应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同时参考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工资支付和内部分配办法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2、平等原则。协商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协商权利,应当互相尊重,认真倾听对方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协商解决矛盾,达到统一认识、统一意见的目的。3、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原则。要注意兼顾企业和职工双
17、方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应过度强调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对职工利益的保护;职工也不应过度考虑眼前利益而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工资水平的增降要随效益的增减而确定,同时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资成本、分配关系和结构的调整以及劳资双方的承受能力等情况。4、和谐合作原则。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创造和谐合作的气氛,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十一、2011年初,小刘应聘到哈市的一家机械加工厂上班,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两年,试用期三个月。合同期满后,单位通知小刘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让他做一下工作交接。小刘要求单位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单位以小刘不是被辞退的为由,拒绝给付。问(1)单位与小刘签订的劳动合
18、同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为什么?答:单位与小刘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问(2)单位拒绝给付小刘经济补偿有无道理,为什么?答: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没有道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十二、1994年4月5日,外商金某在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生产系列饮料,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陈某等二十人为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1995年1月,陈某等二十人被分配到包装车间。包装车间人数为二十五人,(包括车间行
19、政管理人员二名,叉车司机二名,库管员一名)。公司对包装车间打包工(陈某等二十人)实行计件工资,即:八小时内,完成五十八箱饮料包装发基本工资,每超额一件加发二元工资。1995年7月份,陈某等二十人平均日包装六十二箱,基本能超额完成定额。8月份公司劳资部将定额提高到:日包装六十五箱,每超额一件加发五元工资,陈某等十七人完成定额,另外三人因没完成定额基数,少包装一件扣五元。9月份,公司将定额基数调整为七十箱,陈某等十五人均未完成日定额,当月被扣发工资150元至180元不等。陈某等十五人派代表到公司劳资部交涉,劳资部负责人答复: 少发的工资不能补发,劳动合同中有规定,你们愿到哪告就到哪去告。公司就是这
20、么定的。经查,劳动合同中第十八条(一)款规定: 员工完不成定额的,按实际未完成数和单位定额工资含量从当月工资中扣发,甲方(指公司)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指员工)工资。 陈某等十五人对公司答复不满意,并认为公司连续调整定额不合理,不但减少了员工的收入而且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有何不妥?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被诉人包装车间的定额三个月三个标准,随意性很大,到9月份制订的定额标准,二十名实行定额计件制的员工,有十五人完不成定额,因此可以判定其定额是
21、不合理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合理的定额标准,因此而造成的劳动者工资损失应当补发。(2)、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十三、2007年7月15日晚上,王某值夜班,因母亲当日中暑,其心中非常挂念。由于已连续多日未停电,王某自信当晚不会停电,遂锁上仓库,回家去看望母亲,临行也未找人代班。不想在王某回城南家中期间,城北区停电。待王某返回冷冻库时,已停电数小时,当时库存的肉类制品已全部变质,造成损失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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