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东法院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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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东法院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卫东法院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卫东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最高人民法院法202*3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审务督察是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第二条按照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监察部门设审务督察机构的要求,在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设立审务督察室,纪检监察室
2、与审务督察室合署办公,审务督察员由原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及庭室正式干警担任,同时,审务督察实行院领导周值班制度。第三条周值班领导开展审务督察工作时,除纪检监察室、院政治处各选配一名兼职审务督察员外,在各庭室抽调二至三名正式干警任兼职审务督查员,组成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协助院值周领导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第四条兼职审务督察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系本院正式干警;(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派出法庭及其工作人员。第六条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一)通过
3、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第八条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卫
4、东区法院班子成员审务督察周值班考勤表。第九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第十条督察小组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存在管理松驰、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庭室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庭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第十一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行
5、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庭室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第十二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第十三条督察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可以由监察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十四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主管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第十五条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第十六条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
6、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五)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六)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第十七条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向本院监察部门或院党组举报。第十八条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一)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
7、本院各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的:(三)违反“五个严禁”和“十条禁令”规定的;(四)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五)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致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七月三日扩展阅读:子长县人民法院信访工作规定子长县人民法院信访工作规定(试行)为保持我院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
8、、电传、互联网、来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倾听和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下列重大信访信息须及时向院长报告:(一)受理信访事项的综合和分类数据;(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三)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四)转办、催办和交办、督办情况;(五)通过办结重大信访事项,对法院在执法环节、法官队伍建设和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分析以及提出改进法院工作的建议等。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院
9、立案庭设立信访接待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事宜。第五条信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二)承办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本院各部门交办、转办、督办和催办信访事项;(四)协调处理信访事项,提出解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五)调研信访情况,及时向院长或者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六)落实院长接待日制度,做好院长接待日的各项日常工作;(七)向信访当事人宣传法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八)承办其他信访事项。第六条本院各部门均有按职能分工承办信访事项的职责,对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指定承办人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书
10、面回复办理结果。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七条本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院已生效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申诉的意见和请求;(二)对本院执行工作和司法赔偿工作的意见和请求;(三)上级法院、本院院长或者上级、同级党委、人大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第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交信访人阅读无误后,由信访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来访人补充。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第九条信访
11、人采用书信形式提供信访事项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容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体、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上角空白处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第十条实行院长、副院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接访形式可以定期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实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第十二条信访事项应当逐件摘要录入计算机,在受理后七日内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对于重要信访事项应提出意见,主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阅批。对于告急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受当日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属于本
12、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第四章案件信访评估预防第十四条受理信访案件时,要及时对案件作出相应的风险评估。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应遵循的原则:1、坚持预防优先原则。对有信访苗头的案件,应当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及时制定对策,采取措施,努力避免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2、坚持责任到人原则。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存在信访苗头的,应当进行信访等级评估,并填写案件信访登记评估表,该表随同
13、案件相关材料移交下一环节,进行风险提示。3、坚持客观准确原则。各类案件的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应开展信访评估预防工作。认为案件不存在信访苗头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对于案件存在信访苗头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不得隐瞒不报。第十五条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方法、步骤:1、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根据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人员的言行举止、情绪和以往诉讼行为表现等情况,进行案件信访评估,确定信访等级。2、案件信访等级分三级: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虽然没有过激言行,但是案件事实复杂,有一定起因和背景,且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上访意
14、思表示,可能引发上访的,可确定为三级;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情绪较为激动,言辞较为激烈,有明确的上访意思表示或者有过上访经历,可能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其他敏感时期到敏感地点、领导机关或有关要害部门上访,并可能造成一定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可确定为二级;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可能引发自杀、自残、伤害他人、人数众多的集体上访等,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可确定为一级。3、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与办理案件密不可分,各承办部门既要实行分工负责,又要加强协调配合。诉前保全、立案受理、立案调解和管辖权异议等诉讼活动的信访评估由立案庭负责;正在审理、审查和执行案件的信访评估由相关审判
15、庭和执行局负责;涉及其他司法活动的信访评估,由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4、对于存在信访苗头的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在提出处理意见和评议案件时,应当就案件信访等级和应对措施、化解方案等一并提出意见,并积极开展化解工作。承办部门负责人、院领导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合议庭提出的信访评估意见和应对措施提出意见,并做好必要的检查、督促和协调工作。审判委员会在研究存在信访苗头的案件时,应当对承办部门提出的评估意见和化解措施,一并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意见。5、承办部门应当努力在本部门办理阶段化解存在的信访苗头,不得未经化解就向下一承办部门移交。确实无法彻底化解的,在向下一承办部门移送时,应当明确提示并提出预防、化
16、解建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处理案件时应统筹考虑上一环节作出的信访提示以及本环节的办理工作可能给下一环节带来的信访影响。6、已经确定的案件信访等级和化解措施属于审判秘密,案件信访等级评估应当保存于副卷。第十六条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本院的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信访办是本院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切实把落实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制度作为绩效考核和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对于没有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庭局,予以通报批评。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第十七条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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