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答辩状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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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答辩状范本答辩状范本(新)答辩人:*、男、194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民村3组。被答辩人:中化*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特别代理、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住址:*市*区黎明路2号。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现答辩如下:一、关于被答辩人称“原、被告之间已经就工伤处理达成一致”的有关问题1、关于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处理意见”是约定的问题(转载请注明来自:公文素材库 原告所称“因原被告已经就工伤处理达成一致,没有约定原告要承担被告因病医疗费,所以原告不承担被告因病医疗费”。此理由不成立。因为: 被答辩人给答辩人因工负伤后的处理意见,是当时条
2、件下,被答辩人单方面作出的处理意见,答辩人没有签字。当时的“处理意见”严重忽视了答辩人应有的权利。各位法官可以从该处理意见与现有相应的有关规定比较中一见得知,其差距是非常巨大的。而被答辩人当时同时处理的其他几件伤残事件,都有伤残当事人签名,此有案可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答辩人多年来被迫只能领取微薄的伤残津贴,报销迫不得已时才不得不就医吃药的费用,连应有的医疗护理费、医疗生活补助等等都从未能报销过。主要原因就是,被答辩人长期以来对答辩人的农民工身份(答辩人是根据当年国家的政策由当地政府选派的临时农民合同工)持歧视态度,还不说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什么待遇,就连报销因工医疗费,都要受到非常苛刻、刻薄的
3、挑剔。各位法官从此次被答辩人不惜浪费企业资源也要通过诉讼程序来企图摆脱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这个举动中就一目了然:答辩人是没有认可处理意见的,而只是被答辩人强加于人。被答辩人不仅不理解答辩人在此问题上的痛苦与无奈,现在反而又将自己多年来强加给答辩人的侵权行径作为进一步侵害答辩人利益的理由,实在是无理至极。被答辩人这种因为“起初不给你、所以一直不给你;因为一直不给你、所以是你一直就认可;因为你认可,所以你现在就是“约定”了不能向我讨”的强盗逻辑,实在只能说是一种霸道的行径。并且当年的处理意见,是在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标准都还没有完善规范的情况下处理的,再加上答辩人确实未签字同意,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法律上
4、“自愿”的原则,所以该处理意见是不合法的。正因为如此,自从该处理意见被企业强制执行后,答辩人就逐年多次上访,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于 2005年进行了工伤认定。如果按被答辩人所说的只要实施事实存在就是约定的话,那么二十几年来被答辩人在执行“意见”过程中事实上是每年都给答辩人报销了因伤因病医疗费一万元左右的,这么长的时间都是这样执行的,这种“石头都抱热了,鸡蛋都抱出鸡娃了”的事实难道说不叫“约定”吗?3对此,答辩人请求法庭明鉴。2、关于被答辩人称“意见已经执行二十余年”的问题二十余年来,被答辩人在执行“意见”过程中事实上是每年都给答辩人报销了因伤因病医疗费一万元左右的,这说明被答辩人单位以前的各
5、届领导是讲政治的、懂法的、同时也是比较道德的、仁慈的。自从近年换了一个既不懂法、又不近人情、既不讲道德,也没有人性的领导后,才故意刁难、欺侮工伤老职工,千方百计找借口不给答辩人报销因病医疗费。3、关于被答辩人称“涪劳仲案字2008第215号裁决认可非工伤疾病医疗费应予报销是没有依据的”的问题此说法不能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第33条第三款“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六十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6、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
7、法的通知的通知(*劳发199749号)的规定:“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其中,领取工伤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伤残人员,经区、县、市劳动鉴定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GB/T161801996),重新鉴定评级后,可从重新鉴定之月起,按试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等相关规定,涪劳仲案字2008第215号裁决认可非工伤疾病医疗费应予报销是于法有据的。首先,上述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或者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现行法规,并无任何有权机关宣告废除、停止,当然有效。被答辩人对其中有关明文规定置若罔闻,视而不见,长期损害答辩人合法权益,现在居然称上述法律
8、法规适用不当,只能说明被答辩人法律意识淡漠,这与被答辩人在和答辩人处理解决问题时所宣称的“我们是中央企业,地方管不了”的无法无*态一脉相承。在此,答辩人提醒被答辩人,上述法律法规是专门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法律法规,即使是*区政府的法规性文件,被答辩人也是有义务遵守和执行的,并且答辩人系*化工公司的工伤职工,是2005年才完成的工伤伤残鉴定。对于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虽然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应由被答辩人为答辩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事实上被答辩人在给本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并未给答辩人参保,所以被答辩人的非工伤部分医疗费理应有被答辩人负责。请法庭就
9、此明裁。二、关于被答辩人称“涪劳仲案字2008第215号裁决裁定被告非工伤治疗费有原告承担适用法律不当”的相关问题1、关于被答辩人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的问题首先,此说法不能适用于本案。那是被答辩人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的歪曲理解、断章取义和牵强附会。大家都知道“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对于本案而言并不是溯及既往,而只是答辩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后要求依法享受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而已。其次,答辩人所受工伤的单位一直存在,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答辩人至今也存在,答辩人并不是追溯一个已经倒闭消失的企业,也不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是当事人不存在了。再次,答辩人并未追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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