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地方自治的韩国央地分权研究-李允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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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地方自治的韩国央地分权研究李允熙,刘舒杨,王浦劬(北京大学,北京1 0 0 8 7 1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摘要韩国的央地事权划分以地方自治为载体。从历史来看,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经过了初试、转型、复苏和深化等不同阶段,不过,在各阶段具有不同的动力来源。从法律角度来看, 大韩民国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是央地事权划分主要的法律依据;从基本特征而言,韩国的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属于国家权力体系内的分权,并以大陆法系为底色,其主导者仍然为中央政府,并具有多重二元结构。韩国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的实践在思想认识基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借鉴外来制度、央
2、地沟通协调机制和公民参与等方面,对于我国的央地事权划分实践具有借鉴意义。关键词韩国;央地关系;地方自治;事权划分中图分类号 D 7 5 1 6 . 2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8 9 3 1 4 ( 2 0 1 7 )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0 5 0 1 3 1 0 7收稿日期 2 0 1 7 0 9 1 0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 0 1 4 Z D A 0 1 1 )成果;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项目“当代中国治理模式”研究成果作者简介李允熙,北京大学政府管
3、理学院博士后;刘舒杨,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浦劬,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韩国与中国隔海相望,地理位置相邻,历史渊源深厚,今日往来频密,在国家结构形式方面,两国也都实行单一制,为此,韩国央地事权划分的发展和做法,具有特定的参考价值和启发意义。从制度设计和治理实践来看, 2 0世纪4 0年代以来,韩国的央地事权划分主要是以地方自治为载体来实现的。为此,本文择取其地方自治为视角,以法律和法律实践分析方法,论析韩国地方自治的历史沿革、法律依据、央地事权际分状况和基本特征,以期对于我国央地事权的合理调整有所启示。一、概念界定与分析(一)央地分权
4、央地分权,根本意义上是事权划分。所谓“事权” ,是社会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相关主体职能和事务的责任和权力,而央地事权划分,则是这些权力和责任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配置。 1 央地分权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国家权力体系内央地分权,二是国家权力体系外央地分权。国家权力体系内央地分权,是指在国家权力体系进行的自身地域性权力划分。国家权力体系外的央地分权,是指国家权力体系与社会团体或成员之间在特定地域进行的权力界分。这种分权本质上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各自权限的界定,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际分和联动。(二)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是“在一定的领土单位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 ,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
5、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 ” 2 在国家治理中,地方自治具有两位一体的维度:面向特定地域居民,地方自治是该地域居民的自我治理;面向国家权力,地方自治是在地域意义上与中央政府分权的方式,因此,地方自治与地方分权常常互为表里。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的实际类型亦相互对应。地131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 0 1 7 . 5比较与借鉴万方数据方自治亦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国家政治权力体系内地方自治,另一是国家政治权力体系外地方自治。前者是指国家允许一定地域的政府性自治机构,在尊重和服从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在法定范围内,自主
6、治理域内公共事务。这种自治,亦被称之为“国家形态的地方自治” 。 3 后者是指特定地域的社会团体或公民等,在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在与国家界分的地域社会生活中,自主管理当地公共事务。这种自治,亦被称之为“非国家形态的地方自治” 。 4 (三)基于地方自治的央地分权由上可见,在央地分权意义上,地方分权乃是地方自治之实,地方自治乃为地方分权之形,地方自治是在尊崇和保障国家主权至上前提下,强化地方治理效能的一种宪制安排,而地方自治的状况,从一个侧面标示着央地分权程度。因此,以地方自治为途径和载体,实现央地事权划分,提升地方政府治理效能,并且实行地域的央地社会分权,逐步发展社会民主治理,逐步成为当今
7、若干国家央地分权的实际选择。而韩国地方自治的举措、发展及其效果,亦为考察韩国央地事权划分的标尺。本文即是基于这一视角,来论析韩国央地事权划分。二、韩国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的历史沿革韩国地方自治与分权,始于1 9 4 8年,至今已近7 0年,在这一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地方自治与分权跌宕起伏、曲折发展,形成了特定的历史轨迹。(一)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初试:政治冲突对抗引发多方激烈博弈1 9 4 8年7月1 7日,韩国在颁布第一部大韩民国宪法时,即确认了地方自治的宪法地位,其相关内容的效力一直延续至今。1 9 4 9年7月4日,韩国制宪国会制定并公布了地方自治法 ,对宪法规定的地方自治原则进行了阐释,是韩
8、国地方自治原则的首次细则化。不过,该法颁布后,受诸多因素影响,并未能够实施。韩国地方自治的实施肇始于1 9 5 2年4月和5月,当时,韩国分别举行了郡市、面邑和道的议会议员选举。由此,韩国不仅在地方政治中导入了立法机构成员的选举机制,而且为地方自治的实施组建了相应机构,选择了立法人员。不过, 6 0年代的韩国政治却扼杀了地方自治的初步尝试。 1 9 6 0年,李承晚第四度当选总统后,韩国爆发了全国性暴动。在“ 4 1 9学运”中,李承晚和第一共和国一起终结。此后建立的第二共和国在1 9 6 1年的“ 5 1 6军事政变”中垮台,政变领导人朴正熙开始了长达1 8年的独裁统治。李承晚统治时期,韩国
9、地方自治只是装点门面,终而在1 9 6 1年中断。作为地方自治法的替代性法律,当局制定了关于地方自治的临时措施法并颁布实施,此法直接宣布实施中央集权,地方自治由此成为一纸空谈。(二)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转型:经济高速发展复燃中央集权治理1 9 6 2年,韩国开始推进经济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 ,在这一过程中,中央集权体制为创造“汉江奇迹”发挥了主导作用。这时,维护政治稳定、保证经济增长成为当局治国理政的主要目标, 1 9 6 1年的韩国关于地方自治的临时措施法 ,删除了地方自治核心要素,地方自治也转变为“地方行政” ,地方社会直接处于中央管控之下。1 9 7 2年1 0月,朴正熙为避免总统选举失
10、利,以北朝鲜军事入侵为由发布紧急戒严令,实行军管,并在1 2月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实行“维新宪法” ,第三共和国( 1 9 6 3 1 9 7 2 )由此终结,第四共和国( 1 9 7 2 1 9 8 1 )宣告建立。 “新宪法”规定,在“祖国统一”之前,不成立地方议会,实际明确停止了地方自治。(三)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的复苏:经济社会变迁催生地方自治复活1 9 8 6年,韩国成为全球第2 0大经济体,人均G D P也从1 9 6 2年的1 0 4美元增长至1 9 8 6年的2 9 0 6美元,国民收入水平、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均得到显著提升。与此同时,韩国社会发展的矛盾也逐步凸显,经济和社
11、会趋于多元化,城乡结构性差异和地区发展不均衡矛盾突出,由此使得韩国民众对于参与地方治理的热情不断高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得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 5 各界要求合理划分央地事权、恢复地方自治的呼声也随之高涨。1 9 8 7年,民主正义党总裁卢泰愚发布了推动民主化与总统直选制的“ 6 2 9 ”宣言,并承诺实施地231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 0 1 7 . 5比较与借鉴万方数据方自治。在卢泰愚执政期间,颁布了一系列地方自治法律法规,地方自治得以复苏。 6 1 9 9 1年,韩国举行地方选举,地方自治在中断3 0年后得以恢复。(四)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的深化:自治制度建设要求央地合理
12、分权1 9 9 0年代,韩国政府开展地方自治相关制度建设。首先,金大中政府尝试制定相关法律,下放中央行政权给地方政府, 1 9 9 9 2 0 0 2年,中央政府将1 3 8项事务和权限下放各级地方政府。同时,政府创设制度促进地方居民参与政治。其后,卢武铉政府于2 0 0 3年发表地方分权发展蓝图 。 2 0 0 4年1月,制定了地方分权特别法 ,把“分权型先进国家建设”作为国家发展战略。这一时期,中央在分权的同时积极推动地方自治,有机结合地方分权与自治,明确以地方自治方式实施央地分权。同时,政府还制定了国家均衡发展特别法 ,以促进区域均衡发展。随后,李明博政府于2 0 0 8年制定颁布关于地
13、方分权促进的特别法 。此外,李明博政府还积极推动通过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总起来看,在卢武铉政府和李明博政府时期,地方自治制度建设得到了较大发展。朴槿惠政府时期,地方自治发展委员会收归总统,强化了地方自治的政治地位。同时,合并关于地方分权促进的特别法和关于地方行政体制改编的特别法为关于地方分权及地方行政体制的特别法 ( 2 0 1 3年) 。朴槿惠政府宣布,将重点加强总人口1 0 0万以上大城市的基础地方自治团体的权力,推动居民取向的地方自治制度的改革完善。 7 当然,朴槿惠的这些设想尚未实现便已下台。韩国地方自治的发展有待进一步观察。三、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的法律分析在近7 0年的发展过程中,
14、韩国政府就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制定和颁布过若干法律法规,尽管如此,现行宪法即大韩民国宪法和地方自治法却是其推行地方自治、实现央地分权的主要法律依据。限于篇幅,本文仅对这些法律进行分析,其他法律法规,则留待另行研究。(一)韩国宪法的相关分析作为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韩国宪法与其他单一制国家宪法类似,对于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的规定比较概括和原则。韩国现行宪法关于“地方自治”的规定独立成章,该章只有两条,即宪法第1 1 7条和1 1 8条。第1 1 7条第1款规定, “地方自治团体处理关于居民福利的事务,管理财产,并在法令的范围内制定关于自治的规定” ,第2款规定, “地方自治团体的种类由法律来规定” 。
15、因此,根据宪法第1 1 7条规定,地方自治团体是地方自治的主体,其具体类型由法律规定;地方自治的内容主要包括居民福利和管理财产相关事务,而“在法令的范围内制定关于自治的规定” ,则意味着实施地方自治需要进行自治立法。宪法第1 1 8条第1款规定, “在地方自治团体设议会” ,第2款规定, “地方议会的组织、权限、议员选举和地方自治团体长官的选任方法及其他关于地方自治团体组织和运营的事项由法律来规定” 。由此可见,宪法1 1 8条确定了地方议会设置和组织的若干原则性事项。总起来看,韩国现行宪法明确了地方自治的宪法地位和宪制属性,同时,相关规定比较概括和原则。尽管如此,这些规定在宪制层面上确定地方
16、自治为央地分权的基本途径。(二)韩国地方自治法的相关分析地方自治法是韩国推行地方自治的法律,自1 9 4 9年制定及1 9 8 8年全面修改以来,历经了1 5次修订变动,目前包含1 0章1 6 1条。 地方自治法对于地方自治做了详细规定。总起来看,韩国地方自治法具有以法律详述宪制的功能,以制定法主导自治的大陆法系属性,以合理性原则支配法条的法理,以地方自治组织法支撑央地事权划分运行法的特色。1 .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事涉国家宪制,单一制国家常常以专门宪法性法律加以详述, 地方自治法即属于这样的法律,它既是宪法权力法,也是宪法权利法,既具有央地事权划分的规定,也具有地方治理的权利规定;331国家行
17、政学院学报2 0 1 7 . 5比较与借鉴需要指出的是,目前,该法的第2 2 2 4条已经废除。万方数据2 . 地方自治法确立了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的合理性原则,包括地方自治立法宗旨、行政效率、地方民主发展、央地关系协调、公民福利和便利、机构设置合理适度和持续优化等原则,由此不仅确定了自治与分权的合意取向,而且构建了自治与分权的法理准则;3 .韩国遵从“制定法优先”原则,同时,政府和公职人员奉行“法无规定不可为”原则,正因为如此,韩国地方自治法以列举法,详细规定了央地事权;4 . 地方自治法以一部宪法性法律,同时列举规定了中央事权与地方自治事权,为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操作依据。这种
18、法律形式,除了英国1 9 9 8年的苏格兰法案 威尔士政府法案和北爱尔兰法案等宪法性法律之外,韩国地方自治法可算是以“一法两分”的形式分别详细列举规定央地的事权的少见法律;5 . 地方自治法以组织法奠定了自治与分权的结构基础,同时,也以运行法规定了自治与分权的实施机制。所有这些,在组织结构与法定程序意义上,构建了地方自治与分权的组织架构、实施权限与运行机制,为央地分权提供了组织和机制基础。(三)法定划分的央地事权根据宪法原则和地方自治法列举,韩国中央政府的事务和权力主要包括:国家主权性权力和事务;全国统一治理的事务和权力;全国性公共事务;需要进行全国性协调的事务及其权力;地方难以承担的事务。如
19、此等等。韩国法律列举的地方事权结构颇为复杂,其总体为地方自治团体事权,也包含不同类型自治地方事权,包含地方自治不同机构的事权。关于总体性地方事权,其主要涉及六个方面,即地方自治团体的辖区、机构设置与行政管理,增进国民福利,促进各行各业发展、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和环境保护,促进教育、体育、文化和艺术发展,地方民防与消防相关事务事权。关于不同类型自治地方,包括广域和基础地方自治团体事权,韩国地方自治法特别确认,不同类型地方自治团体在承担和履行与增进国民福利相关的事务时没有差别。不过,在广域自治地方,地方自治团体需协调与中央政府、其他地方政府的关系。而两种地方自治团体在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基础自治地方
20、团体具有优先权。这些规定体现了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的分类治理和基层优先原则。关于地方自治团体不同机构的事务和事权,相关法律列举规定,地方自治执行机构事权,主要由地方自治团体长掌握和运行,主要包括管理和代表地方自治团体;承担机关委托事务和团体委托事务;管理和执行自治地方事务;任命或解雇公务员;授权或者转移职权。关于地方立法机关及地方议会的事务和事权,则主要是立法权、决策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等。值得注意的是, 地方自治法并没有对于央地共同事务和事权做出明确规定,由此体现了从地方自治出发划分央地事权的角度。四、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的基本特征(一)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属于国家权力体系内的分权作为中央集权的单一
21、制国家,韩国迄今为止的地方自治,基本属于国家权力体系内央地分权与地方自治。为此,有学者指出,韩国地方自治团体是独立法人团体,它“并非是独立于国家的、具有国家性质的共同体,它只不过是国家赋予法人资格的团体,即地方自治团体不具有国家性质,而只能附属于国家” 。 8 实际上,无论是地方自治法的法律规定,还是韩国地方自治实践,都表明韩国地方自治团体至少具有国家权力特定属性,韩国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的这种定位,成为其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确立宪法地位、确证宪制法理、确定宪治方式、确认行宪机制的基本依据。(二)地方自治与央地分权以大陆法系为底色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韩国国家主权由中央政府拥有和享有,地方权力是一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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