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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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202*年8月25日发布2.国资发产权202*268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反映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资产处置与办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
2、程中,经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决定。二、关于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确定问题中央企业按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2*4号)的相关规定办理,暂由中央企业
3、确定其转让行为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或自行决定;地方企业暂由地方国资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在国务院国资委对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照新的规定办理。三、关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有关操作问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由转让方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其他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
4、有股性质变化的事项获得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持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手续。(二)转让、受让双方应持国务院国资委对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的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批准文件等,按照规定程序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变更登记手续。(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转让方还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产权交易机构中披露产权转让信息的时间。四、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及落实问题企业国有产权
5、转让方案是相关批准机构审议、批准转让行为以及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落实相关事项的重要依据,转让方应重点做好以下内容的研究和落实工作:(一)转让方应当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充分论证和深入分析,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咨询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咨询、论证意见。(二)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提出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分类处理方式和有关补偿标准,经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获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96号)和办法的
6、相关规定,做好转让方案各项内容的落实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问题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广泛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必须加强对转让公告内容的审核,产权交易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管理。(一)产权转让公告应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对于重大的产权转让项目或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有特殊要求的,转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二)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
7、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三)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同样的受让条件选择受让方。六、关于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问题为保证有关方面能够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一)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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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关于 企业 国有产权 转让 有关 问题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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