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生育保险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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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2*2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2*332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2*33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2、: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三、费用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
3、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四、用人单位申报(一)申报人员1.202*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2.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3.202*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二)申报方法1.批量险种登记用人单位填写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职工办理批量险
4、种登记。2.单人险种登记用人单位应通过企业版软件(V4.3.8)报盘为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以下简称增员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五、社保经(代)办机构受理(一)批量险种登记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申报表后,通过“批量险种登记”模块查询并增加职工的工伤、生育险种,此模块只能增加状态正常的人,状态不正常的需先做增员。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办理完职工的工伤、生育险种登记后,在两份申报表中填写工伤险种登记人数和生育险种登记人数,签字盖章后,一份存档,一份返给用人单位。(二)单人险种登记社保经
5、(代)办机构业务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接收用人单位的报盘数据,与增员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进行审批,并在增员表上签字盖章,一份存档,一份返给用人单位。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全部材料退还用人单位。审批失败的,导出反馈信息与所提交的材料一并返还用人单位,请其修改并再次申报。六、补缴及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需补缴相应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时,应按照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2*39号)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七、生育津贴的确定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是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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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 生育 保险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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