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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直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方案市直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方案附件2:市直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方案为认真做好市直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目的要求通过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全面、动态地掌握市直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以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情况,在为领导宏观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数据资料依据的同时,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法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
2、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以202*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企业用工要进行登记的规定等。三、时间要求自威海市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2*年9月30日之前,现有用人单位都要办理好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通知下发之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新招收(调入)的职工要按照通知的要求按时备案。四、有关主体各用人单位是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主体,负责本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包括初次备
3、案和以后的维护、更新等工作;责任主体为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就业登记备案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备案工作的前台指导。业务指导主体为局劳动规划工资科。五、工作步骤1下发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确定用人单位的用户名,以便进行备案。2在确定好用人单位的用户名后,集中培训用人单位的备案工作人员。3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采用网上直接备案,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络中心要负责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有关技术支持工作。六、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把劳动用工备案情况作为书面审查和日常巡查的重要检查内容。对未建立职工名册、未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4、,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七、组织领导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涉及到劳动保障工作的方方面面,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和协调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确保工作扎扎实实,卓有成效。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劳动保障信息网络中心等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相关工作。扩展阅读: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法规标题】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2*46号【颁布时间】202*-1
5、2-26【失效时间】【全文】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市直各机关、各主管局、用人单位: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切实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2*4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湘劳社工202*60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
6、同,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当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二、管理原则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和民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市直企业在四县(市)的劳动用工备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三、分类劳动用工备案分初次备案、变动情况备案和注销备案。四、申办程序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等
7、材料,申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一)用人单位办理初次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2、录用登记手续与被录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花名册;3、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岗职工的,则出具原单位下岗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4、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内部分配制度、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情况;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及与劳动者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办理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1、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劳动用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8、2)录用登记手续与新录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花名册;(3)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岗职工的,则出具原单位下岗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劳动用工备案。2、办理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续订、解除或终止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2)原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3)续订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4)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
9、他材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应自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三)用人单位发生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时,应当由被撤销、注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破产企业清算组于用人单位被撤销、企业破产终结、工商备案注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2、劳动者花名册;3、宣布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备案证明等材料;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五、备案登记已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
10、二00八年十一月底前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和变动备案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审查备案登记:(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是否在岗;(三)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劳动合同订立(解除或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六、操作程序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当日办结,并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相应栏目内以及新签、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
11、者花名册上签注“已备案”字样,并加盖印鉴,注明备案日期,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七、工作流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为劳动者办理录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后、方能办理社会保险,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后,方可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八、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3、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情况;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九、其他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及相关表册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设计样式,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纪录内容不得损毁或涂改,用人单位注销备案后,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保存。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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