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第四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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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 证据有哪些理论分类证据有哪些理论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指从诉讼理论上,依照一定的标准和从不同的角度对刑事证据进行的划分。 以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 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式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划分为。 以证据的来源作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划分为。 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划分为。第一节第一节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和学理上采用的一种证据分类。 不过,各国的法律或学者使用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有的称人证与物证,人证与物证,有的称为证言与证物,证言与证物,有的称为口头证据与实物证据,口头证据与实物
2、证据,还有的称为有形证据有形证据和无形证据。和无形证据。 中国的通说用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术语。 一、概念一、概念 实物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有体物品客观存在的有体物品,包括物证、视听资料、书证等,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照片、现场绘图、足迹模型) 实物证据多系无生命的物体无生命的物体,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是有生命的,如遭受犯罪行为伤害的肢体等。 。 言词证据就是一定人的口头陈述口头陈述,又称人的陈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等。 但是,语言陈述语言陈述作为证据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录音、录像甚至电子数据。 鉴定结论是书面形
3、式,但其,而且在审理时,当事人等有权对鉴定人就鉴定结论发问,鉴定人有义务做出口头回答,以阐明或补充其鉴定结论。所以,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原则上鉴定人应该出庭。 明确鉴定结论的言词属性,有利于提高司法实践中鉴定人的出庭率,以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勘验、检查笔录虽然常以文字形式出现,但其不是对人的语言表述的记载,而,所以归为实物证据。 和和 属于属于 言词言词 还是还是 实物实物? 但是,有人认为需要具体分析。 勘验、检查笔录中的文字部分勘验、检查笔录中的文字部分,是勘验、检查人员用书面形式记录的关于其在勘验检查中所闻所见之事实的陈述,应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正因为如此,勘验检查人在必要的时候应该出
4、庭,像证人那样用语言证明自己所做笔录的真实性,或者对笔录内容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勘验笔录中以照相、录像等方式制作的有关物品或痕勘验笔录中以照相、录像等方式制作的有关物品或痕迹的记录迹的记录,因为这些记录内容本身不具有言词的性质,当然应归入实物证据实物证据的范畴。 二、划分标准二、划分标准 来源说来源说,以证据的信息来源作为划分的标准。 形式说形式说,以证据的形式作为划分的标准。 内容说内容说,以证据的内容作为划分的依据 我们认为,划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标准,我们认为,划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标准,不仅是看证据的形式是否具有言词的性质或实物的性质,还要看证据的实质内容是言词还是实物。看证据
5、的实质内容是言词还是实物。 如视听制品本身表现形式是实物,如视听制品本身表现形式是实物,但是作为证据来说,它可以是实物证据,也可以是言词证据。这分为这分为两种情况:两种情况: 如果录音或录像带记录的内容本身就是案件事实,如果录音或录像带记录的内容本身就是案件事实,如绑架分子要求被绑架人家属交付赎金的电话录音,抢银行的录像,这些录音或录像带本身就是实物证据。 如录音或录像带记录的内容本身不是案件事实,而如录音或录像带记录的内容本身不是案件事实,而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则要看那个证据是言词还是实物。如记录证人证言的录音录像带,记录被告人口供的录音录像带就是言词证据。
6、如果某书面材料记录的内容本身就是案件事实,如果某书面材料记录的内容本身就是案件事实,如合同,病例等,那么书面材料就属于书证,就是实物证据 如果某书面材料记录的内容本身不是案件事实,如果某书面材料记录的内容本身不是案件事实,而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言或口供,那么该书面材料就属于言词证据。 这种划分的标准也可以表述为证明的功能究竟是以人这种划分的标准也可以表述为证明的功能究竟是以人为本还是以物为本。为本还是以物为本。鉴定结论的证明功能必须要人来完成,是以人为本,所以是言词证据。书证的证明不需要人来完成,是以物为本,所以是实物证据。 讯讯/询问笔录属言词证据,但不等于人的陈述询问笔录属言词证据,但不等于
7、人的陈述 讯问笔录、对被害人和证人的询问笔录等,属于言词讯问笔录、对被害人和证人的询问笔录等,属于言词证据。但是不能把笔录与这些人的陈述混为一谈,因为证据。但是不能把笔录与这些人的陈述混为一谈,因为二者的证明的主体、对象、方式和价值上并不完全一样二者的证明的主体、对象、方式和价值上并不完全一样 (1)证明主体:无论是口头陈述还是书面陈述(书)证明主体:无论是口头陈述还是书面陈述(书面陈述是当事人、证人、自己书写的),证明的主体都面陈述是当事人、证人、自己书写的),证明的主体都是作出陈述的被害人、证人和嫌疑人;而笔录的证明主是作出陈述的被害人、证人和嫌疑人;而笔录的证明主体是制作笔录的办案人员。
8、体是制作笔录的办案人员。 如果在审判中对笔录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或者出现翻如果在审判中对笔录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或者出现翻供或翻证的情况下,那么制作笔录的办案人员就必须出供或翻证的情况下,那么制作笔录的办案人员就必须出庭作证。庭作证。 (2)证明对象:严格地说,询问或讯问笔录所直接)证明对象:严格地说,询问或讯问笔录所直接证明的并不是案件事实,而是某被害人、证人、被告证明的并不是案件事实,而是某被害人、证人、被告人曾经作过关于案件事实的某种陈述。人曾经作过关于案件事实的某种陈述。 也即,询问笔录不能直接证明某证人看到了什么,也即,询问笔录不能直接证明某证人看到了什么,只能证明该证人曾经说过他看到了
9、什么;讯问笔录也只能证明该证人曾经说过他看到了什么;讯问笔录也不能直接证明某被告人干了什么,只能证明他曾经说不能直接证明某被告人干了什么,只能证明他曾经说过他干了什么。过他干了什么。 可见,在证明具体案件事实的问题上,笔录应该属可见,在证明具体案件事实的问题上,笔录应该属于传闻证据。但是,在证明该证人或被告人是否曾经于传闻证据。但是,在证明该证人或被告人是否曾经作出过该陈述的问题上,笔录则是原始证据。作出过该陈述的问题上,笔录则是原始证据。 (3)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过分依赖笔录,形成了)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过分依赖笔录,形成了“笔笔录中心主义录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的诉讼模式。 笔录固然是证据,
10、但案件中的证据绝不仅仅是笔录。笔录固然是证据,但案件中的证据绝不仅仅是笔录。 笔录都是办案人员制作的,无论其记录的是人的陈述笔录都是办案人员制作的,无论其记录的是人的陈述还是物的状态,都有人证的痕迹。过分依赖笔录,说明还是物的状态,都有人证的痕迹。过分依赖笔录,说明我们的办案模式还停留在以人证为主的司法证明过程。我们的办案模式还停留在以人证为主的司法证明过程。 而人类而人类司法证明方法的发展,经历的是一个从蒙昧到司法证明方法的发展,经历的是一个从蒙昧到开化再到科学的过程,即神证开化再到科学的过程,即神证人证人证物证之过程。物证之过程。 (4)笔录的发达是我国司法活动中强职权主义和书面)笔录的发
11、达是我国司法活动中强职权主义和书面证据中心主义的产物。证据中心主义的产物。 大量使用笔录,固然可以提高司法的效率,但是却大量使用笔录,固然可以提高司法的效率,但是却容易导致司法证明的偏差,以及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容易导致司法证明的偏差,以及权力对权利的侵犯。 因此,我国的诉讼(证明)模式应该从笔录中心向因此,我国的诉讼(证明)模式应该从笔录中心向言词中心转化,以有利于更准确地审查判断各种言词言词中心转化,以有利于更准确地审查判断各种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翻证和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翻证和翻供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陈述人的权利保护,最终翻供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
12、陈述人的权利保护,最终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三、划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意义三、划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意义 (一)言词证据的特点 1、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2、证据源不易灭失证据源不易灭失 当人感知事件后,感知的事件被记忆在大脑中,感知时收到的刺激越强烈,印象越深刻,记忆的时间就越长。 3、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的情况 (二)实物证据的特点 1、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实物证据一经收集保全后,就可以长期保持其原来的形态,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
13、。 2、本身容易灭失、本身容易灭失 如痕迹,一旦外界条件发生变化(如下雨),就可能灭失。也会因人的毁弃而灭失。 3、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不明显,具有隐蔽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不明显,具有隐蔽性 4、实物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片段性、实物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片段性 (三)针对不同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收集和运用方法(三)针对不同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收集和运用方法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看从收集证据的角度看,对言词证据一般要采用讯问或询问的方式,而对实物证据则要采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手段。 从审查判断证据的角度看从审查判断证据的角度看,主要审查的重点不同,对实物证据要着重审查是否因为自然因素的影响而使其
14、实体物质形态遭到破坏,而对言词证据则要审查其是否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干扰而失真; 运用的最佳方法是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结合起来,发挥各自的优势,避免各自的弱点。 四、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四、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但我们并不
15、能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实物证据的证明但我们并不能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实物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言词证据力一般大于言词证据第二节第二节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一、概念一、概念 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也就是说,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称为旁证。 什么是案件的主要事实案件的主要事实? 中,主要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通常表现为各种言词证据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通常表现为各种言词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口供
16、)和书证书证。 但是,当事人陈述并不都是直接证据但是,当事人陈述并不都是直接证据,如被害人陈述盗窃案中被盗财务的数量和特征,但是不能讲出财务是谁盗窃的,这样的陈述就不属于直接证据。证人证言也是如此。 间接证据的种类和数量都是非常多的。通常一个案件中的的大多数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其表现形式纷繁芜杂,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通常属于间接证据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通常属于间接证据。 二、划分标准二、划分标准 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没有中间环节的,可以不依赖任何其他的证据
17、,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一步到位式一步到位式”。 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往往要以某种推论为中介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借助中介式借助中介式”。 间接证据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个情间接证据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个情节或片断。节或片断。也就是说,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但是对于案件事实中的某个情节或片断的证明就具有直接性。 如盗窃案中,证人说案发前半个小时看到被告人曾在现场逗留。对于证明被告人案发前到过现场而言,该证言是直接证据,但对于证明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盗窃行为来说,该证言则是间接证据,因为不能证明案件
18、的主要事实。 又如,甲把事情告诉了乙,乙向法庭作出的证言尽管是传闻证据,但却是直接证据。 三、划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意义三、划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意义 1、直接证据数量少,收集困难,有时无法提取。直接证据数量少,收集困难,有时无法提取。 很多案件没有目击证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己不供述,侦查人员就无法获得直接证据。由于直接证据大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所以审查起来比较复杂、难度较大。 但运用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运用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方法比较简单方法比较简单, ,只要证据本身审查属实,主要事实就可以认定。因此,直接证据的运用必须对真实性进行审
19、查,以防止出现误差。 2、间接证据的特点:、间接证据的特点: 1)证明关系的间接性。)证明关系的间接性。只能从侧面证明案件事实的情节或片断,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2)证明过程的依赖性。)证明过程的依赖性。 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有赖于若干间接证据相互依赖、相互连接的证明锁链。 3)证明方式的推理性。)证明方式的推理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是以推理的方式进行的或实现的。推理连接起来的间接证据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的结论。 4)间接证据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间接证据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物证为主的间接证据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作为
20、和地位越来越重要。 3、全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比较复杂全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比较复杂 1)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必须有客观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可表现为前者是后者的原因、结果或条件等情况。 2)先要对各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然后对全部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排除合理的怀疑; 4)全部间接证据必须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确凿无疑地得出案件主要事实的唯一结论,并有充分理由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四
21、)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这一规定,有误导的危险,因为这一规定,有误导的危险,因为 直接证据多为言词证据,间接证据多为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多为言词证据,间接证据多为实物证据, 照此,岂非言词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实物证据?照此,岂非言词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实物证据? 但实践中显然多数时候是作为实物的物证更可靠但实践中显然多数时候是作为实物的物证更可靠 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 陈文涛出具的由。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完整,一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
22、,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 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搞丢了。 李先楚的朋友: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A.借条 B.乔生明的证言 C.李先楚的陈述 D.张明的证言 【答案】A、B、C 第三节第三节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在美国有一句俗语:在美国有一句俗语:“直接来自马嘴直接来自马嘴”(Straight fro
23、m the Horses Mouth)。)。 据说,这句话是从赛马场兴起的据说,这句话是从赛马场兴起的当某个赌马者当某个赌马者要证明自己赛马预测的准确性时,他便会说要证明自己赛马预测的准确性时,他便会说“我这消我这消息是直接来自马嘴的息是直接来自马嘴的”。 其意思是表明说话者的消息来源十分可靠。美国的其意思是表明说话者的消息来源十分可靠。美国的证据法学家也很喜爱这句话,因为它通俗易懂地说明证据法学家也很喜爱这句话,因为它通俗易懂地说明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一、概念一、概念 是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或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也称原生证据。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关于亲身感知案
24、件事实的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原件以及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属于原始证据。 是指在原始证据的基础上经过复制、复印、传转、转述等方式生成的证据。又称复制证据、派生证据、或传转证据。如物证、视听资料的复制品、现场痕迹的模型、书证的复印件和影印件,传闻证据等。 这里注意的是:这里注意的是: 第一,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第一,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 严格地说,传闻证据仅指言词证据,而传来证据严格地说,传闻证据仅指言词证据,而传来证据的范围则较广泛,不仅涉及言词证据,也涉及实物的范围则较广泛,不仅涉及言词证据,也涉及实物证据。例如一个足迹的模型和一个文件的复本都是证据。例如一个足
25、迹的模型和一个文件的复本都是传来证据,但是不是传闻证据。传来证据,但是不是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可以说是传来证据的一种。传闻证据可以说是传来证据的一种。 第二,一般认为,原始证据也就是第一手证据,传来第二,一般认为,原始证据也就是第一手证据,传来证据也就是第二手证据。证据也就是第二手证据。 但是,实际上,二者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实际上,二者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手证据应当是指自己亲自收集的证据,第二手第一手证据应当是指自己亲自收集的证据,第二手证据是指别人代为收集来的证据。证据是指别人代为收集来的证据。 这种情况下,第一手证据可能是原生证据也可能是传这种情况下,第一手证据可能是原生证据也可能是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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