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贡献—风险的农地征收转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以内蒙古和林格尔县为例-徐进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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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1卷 第3期2017年3月Vol.31 No.3Mar.,2017中 国 土 地 科 学China Land Sciencesdoi: 10.11994/zgtdkx.20170315.121929基于“贡献风险”的农地征收转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以内蒙古和林格尔县为例徐进才,徐艳红,庞欣超,姚喜军,郝梦洁,靳春燕(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调查规划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摘要: 研究目的:基于农地征收转用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形成机理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中参与主体的贡献及风险,探寻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比例。研究方法:德尔菲法、“贡献风险”分析法。研究结果:投资增值、用途转变增值、供
2、求增值和政策性增值对土地总增值的贡献比例分别为17%、51%、16%和16%;农民、集体、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对土地总增值的贡献比例为12%、22%、50%和16%;按照“贡献风险”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法确定各参与主体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农民、集体、地方政府、中央政府31%16%32%21%。研究结论:土地增值收益的形成主要是因投资、用途转换、供求关系变化以及政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参与主体通过对增值因素产生作用对增值收益的形成做出相应的贡献,同时承担相应风险。“贡献风险”分析法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主体对土地增值收益的贡献及其承担的风险,体现了按贡献分配、按风险调节的分配思路,同时兼顾了国家、集体和农
3、民个人利益,方法基本可行。关键词: 土地管理;农地征收转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贡献风险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158(2017)03-0028-08Study on Land Incremental Value Distribution based on Contribution-Risk Analysis of Farmland AcquisitionXU Jin-cai, XU Yan-hong, PANG Xin-chao, YAO Xi-jun, HAO Meng-jie, JIN Chun-yan(Inner Mongolia Land
4、 Survey and Planning Institute, Hohhot 010010, China)Abstract: The research purposes of this paper is to explore the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proportions of land incremental value and to build revenue distribution mechanis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tribution-Risk” based on the formation mechanism
5、of land incremental value and the contributions and risks of stakeholders participating in revenue distribution in farmland conversion. The methods of delphi and “Contribution-Risk” analysis are employed.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investment incremental value, land use conversion incremental value,
6、supply-demand incremental value, and policy incremental value contributed to total land incremental value, with the proportions of 17%, 51%, 16% and 收稿日期: 2016-09-05; 修稿日期: 2017-02-21基金项目: 内蒙古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内蒙古土地资源数量质量生态监测与可持续利用研究”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第一作者: 徐进才(1963-),男,内蒙古通辽人,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利用规划与政策。
7、E-mail: 通讯作者: 徐艳红(1975-),女,河南禹州人,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利用规划与政策。E-mail: 万方数据29徐进才等:基于“贡献风险”的农地征收转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以内蒙古和林格尔县为例16%, respectively. Based on the above proportions, the ratios of farmers, collectives, the local governments and the central government contributing to land incremental value were 12%, 22%,
8、 50% and 16%, respectively. According to “Contribution-Risk” revenue distribution method, the ratios of farmer, collective, the local government and the central government contributing to land incremental value were 31%, 16%, 32% and 21%, respectively. In conclusion, land incremental value formation
9、 was a mixture of investment, land use conversion, change of supply-demand relationship, and policy factors. The stakeholders contribute to land incremental value formation via exerting the impacts on the factors inducing land value increase whilst bearing corresponding risks. “Contribution-Risk” an
10、alysis method fully considers contributions and risks of different stakeholders on revenue distribution. The method is feasible, reflecting the distributional ideal that revenue distribution based on stakeholders contributions and readjustment based on stakeholders risks, and taking the interests of
11、 state, collectives, and farmers into account.Key words: land management; farmland acquisition; land incremental value distribution; contribution-risk1 引言农用地征收转用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直接关系农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也影响到“三农”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然而,中国现行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分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或损害了农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应享有的各种权益,诱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亟需通过调控手段来平
12、衡农地征转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中央一再强调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构建科学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土地增值收益权的归属和分享,不单是改革征地制度的起点,更是当前理论和实践层面迫切需要解决和研究的问题1。学界对土地增值及其收益分配关注已久,特别是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理论依据、增值收益额的确定与分类、分配方式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现状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沈飞等测算了中国35个大城市土地征收出让过程中政府和农村集体的土地收益比例约为1712;诸培新以江苏N市为实证区,测算了农地非农化配置中土地收益分配比例,研究结果为农民26.41%,集
13、体14.35%,各级政府59.23%,其中市级政府56.33%3,之后又通过对江苏省苏南、苏中、苏北地区样本县市20062011年间农地征收与出让中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抽样调查与分析发现,农地非农化征收与出让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收益占土地出让收益比例偏低,约在3%16%之间,而地方政府的收益份额在75%以上4;林瑞瑞等测算了中国省级层面及城市层面的土地收益分配比例,集体(农民)、政府和开发商所得增值平均比例分别为3.7022.3273.98和4.2126.0169.78,认为三者差异悬殊5,并从征地制度改革、出让制度改革、租税费制度改革、产权制度创新、财税制度改革等角度,提出了耕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
14、的政策建议。以上研究虽然针对不同区域的案例测算出了土地增值收益在各主体之间的分配比例,但并没有构建一个可行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提出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建议,难以支撑国家层面改革的需求。本文认为,土地增值收益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同的参与主体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形成因素产生作用和贡献,土地增值收益在参与主体间的分配比例可以根据其对增值收益的贡献程度大小确定。本文在厘清农用地征收转用增值路径的基础上,确定不同增值因素对土地增值收益的贡献,根据各参与主体对增值收益因素的贡献,确定参与主体应分摊的土地增值分配比例,并根据参与主体承担风险对分配比例进行修正得出最终结果。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
15、县为研究区,该县土地总面积3401 km2,20092014年全县农地转建设用地面积为2301.76 hm2(其中耕地转建设用地面积为1179.61 hm2),年均转化面积为460.35 hm2。以和林格尔县为例研究土地增值收益机制,对于推进国家征地制度改革,探索构建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万方数据 中国土地科学 2017年3月 第3期302 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2.1 理论框架土地增值的本质是地租量的增加,不管是何种引起土地增值的因素,均会引起地租量的变化,并通过土地价格的变化表现出来。即增值收益产生过程是由于不同方面因素共同导致的。根据已有研究,土地增值一般是
16、由投资、用途转换、供求关系变化以及政策等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以土地规划和分区管理为核心的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用途由农地向市地转换时土地增值(用途转变增值)的突变因素;以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中心的大规模软硬件建设(投资性增值)是土地增值的直接驱动;以土地稀缺性、投机性和政府调节政策为中心的供求关系变化(供求增值)是土地增值的短期因素;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特征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性增值)是土地增值的基础支撑;不同增值因素对土地增值收益的贡献有所差别。在增值收益的产生与分配过程中,主要参与的利益主体有农民、集体、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利益主体通过作用于不同的增值因素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形成产生贡献。例如
17、地方政府是农地征收转用后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可以说投资因素产生的增值主要由地方政府贡献,因而可根据不同利益主体对土地增值因素的贡献程度确定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同时,伴随农地征转,集体失去土地所有权,农民失去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在耕地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背景下,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将伴随产生社会保障风险和就业保障风险;而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管理者,农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也随之产生粮食安全风险和生态环境效应风险。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考虑不同主体对增值收益贡献的同时,应正视不同主体因失去土地或因土地利用形态改变带来的功能丧失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继而获取相应的增值收益作为对可能产生风险的防范(图1)。综
18、上,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明确土地增值收益是因不同增值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同的利益主体通过对增值因素做出贡献间接引起土地增值,即土地增值收益是因为不同主体通过作用于增值因素而产生的,因此,可以根据不同利益主体对增值收益的贡献程度确定其应得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但不同利益主体在对土地增值收益形成做出贡献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风险,应对根据贡献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修正得出最终的分配比例,将其称为“贡献风险”法,各利益主体之间总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分配。图 1 “贡献 风险” 视角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示意图Fig.1 The sketch of land incremental value
19、 distribution based on contribution-risk2.2 研究方法假定在利益分配过程中,涉及的各利益主体为 v1, v2, vn,分别代表农民、集体、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假设 V是利益分配过程中的最终总收益,各利益主体的贡献为 Ii,各利益主体 i所承担的风险为 Ri,则各利益主体 i万方数据31徐进才等:基于“贡献风险”的农地征收转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以内蒙古和林格尔县为例应得的收益 vi为1:/ , 1,2, ,( ) ( )i i i i iv V R I R I i ni 14 = =(1)式(1)中, Ri为风险系数,表示与各利益主体 i相关的风险事件
20、发生的概率,且 Ri(0,1),它是对各利益主体 i所承担风险的评价。各利益主体的收益分配比例 i为:/ , 1,2,3,4( ) ( )i i i i ia R I R I ii 14= =(2)3 不同利益主体对土地增值的贡献3.1 增值因素对土地增值收益的贡献除投资因素外,用途转变增值、供求增值和政策性增值均不能定量测算,且不能简单的认为所有的投资均转化成为了增值,因此不能定量测算不同增值因素对土地增值总收益的贡献,为明确不同增值因素对土地总增值的贡献程度大小,本文采用德尔菲法,分别邀请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以及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等单位的相关研究人员就
21、不同增值因素对土地总增值的贡献权重进行打分。步骤如下:(1)发放第1轮增值因素权重调查表。测算出各评价指标的平均值和方差,确定此轮权重集中的范围;(2)发放第2轮增值因素权重调查表。将第1轮权重集中的范围反馈给专家,请专家根据各指标权重的均值和方差所反映的专家总体意见趋向和离散程度进行第2轮赋值,测算出各评价指标的平均值和方差;(3)数据显著性检验。将第1轮和第2轮调查的结果进行方差离散程度检验,检验方法采用数理统计学中常用的方法卡方检验(X2检验)。直到检验两轮方差没有显著性差异为止;(4)权重结果确定。经过多轮的权重调查打分,方差检验结果无显著差异性后,取最后一轮的权重调查专家赋值的均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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