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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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卫生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市卫生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市卫生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卫生行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根据市政法委全市矛盾纠纷大化解行动实施方案和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我市卫生行政机关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在履行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服务对象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或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第三条成立市卫生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局长任组长,所有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
2、人。市卫生局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局信访室),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科室具体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解工作。第四条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各方面的纠纷调处工作;(二)每年听取一次卫生纠纷调解工作汇报;(三)负责涉及多部门卫生纠纷的协调工作;(四)负责全市卫生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和市本级的考评、考核与监督。第五条局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二)协调安排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进行调解;(三)督促具体调解科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并形成调解文书;(四)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案卷归档和管
3、理。第六条局卫生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职责;(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调处,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单位,化解在萌芽状态;(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解,把卫生行政调解纳入法制化轨道,并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四)注重说服教育,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做好思想工作;(五)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协调配合,形成调解整体合力。第七条局卫生纠纷行政调解管辖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属于医疗事故争议方面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4、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确定;(二)属于卫生管理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管辖范围确定;(三)属于卫生管理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管理权利、义务纠纷的,按照卫生行政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四)属于卫生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按照行政复议管辖范围确定;(五)属于其它卫生管理事务方面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第八条局卫生纠纷行政调解的范围是:(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行使职权或在服务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发生的各类纠纷;(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各类纠纷。第九条信访人来访,医疗事故争议以及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卫生部门维护其权利,按照
5、局内业务分工由相关科室受理并调解,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负责调解的责任科室在规定期限内将调解协议书或处理情况书面回复给当事人,并如实填写市卫生局行政调解办理情况登记表以存档备案。第十条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一条卫生纠纷行政调解的程序是:(一)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和申诉材料,经调解委员会领导同意后,进行案件登记;(二)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申诉人反映的内容,及时确定行政调解科室,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转交负责调解的科室;(三)负责调解的科室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后,通知有关当
6、事人到场调解;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消调解处理;(四)行政调解人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单位印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按法定程序分别向上一级机关和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六)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整卷归档。第十二
7、条对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同意后,当事人不履行争议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请求。第十三条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则由局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2:市卫生局行政调解办理情况登记表编号:联系姓名调解单位申请的事项及要求领导批示调解情况办理结果备注:各调解责任科室调解完后,请将此表和调解协议书交局行政调解办公室存档单位或住址调解人电话时间扩展阅读:批制度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进
8、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管,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归并集中审批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的要求,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局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职能,归并集中由行政审批处履行。行政审批处整体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按照宁波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二、网上公示审批事项制度行政审批处应当将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责任人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宁波卫生网公示。三、A、B岗审批制度为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
9、效率,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核验和审批实行A、B岗制度,当A岗人员离开时,B岗人员履行A岗职能,并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四、合法性审查和告知制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应就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人员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的书面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度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不需要经过实质性审查,当场能够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指即办件),受理人员共同商量作出行政审批
10、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依法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发给加盖本局行政章的许可证件。对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六、现场核验制度根据法定要求,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验的,行政审批处须组织两名以上核验人员,对申请人的资信条件、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管理制度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利害关系程度等许可条件进行核验,核验工作中需要相关处室配合的,相关处室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验情况记录须有申请人和两名以上核验人员共同签名。七、举行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处应在作出许可决定
11、之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行政审批处应当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行政审批处具体实施行政。在听证之前须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依法需要公告的事项。八、按时办结和延长期限批准制度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行政审批处应当按规定程序要求尽可能做到提前办结。对确实需要延长期限办理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九、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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