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纠纷调处记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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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林权属纠纷调处记录山林权属纠纷调处记录山林权属纠纷调处记录年月日纠纷山座落纠纷当事人调处人员纠纷事由调处意见当事人所属村组盖章:当事人所属村组盖章:当事人签名:当事人签名:扩展阅读:江西省万载县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几点思考江西省万载县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几点思考万载县法制办副主任彭根院江西万载县拥有林地面积163万亩,是江西省重点林业县之一。202*年以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该县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等问题呈现上升趋势,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解处理,极易发生群体性械斗,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甚至会威胁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破坏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因此,加大对山林权属纠纷的重视和调处力度,在当前形势下显得尤为必要。一、万载县山林权属纠纷的现状202*年林改后,万载县林农的林权意识明显增强,山林权属纠纷急剧增多。据万载县林业部门的初步统计,202*年林改以来,该县共出现各类林权纠纷600余起,其中跨县纠纷7起,跨省纠纷5起,纠纷主要集中在高村、仙源、茭湖、株潭、潭埠、黄茅等国营林场所在地和重点林区。截止到目前,仍有100多起林权纠纷未解决(大部分是国营林场与林农、国营林场与村集体的林权纠纷),其中跨县纠纷5起,跨省纠纷2起,涉及面积5000多亩,极大地影响了林区的稳定。二、万载县山林权属纠纷产生及难以化解的原因1
3、、时间久远,界线模糊。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林业三定”和202*年以来的新林改等五个阶段,万载县农村山林土地也几经调整,有的纠纷属于不同历史情况造成的,前后经历了几十年;有的随着行政区划几经变化;有的因洪灾、自然风化、长期生产经营、故意毁坏界标、蓄意侵占山林等,致使“四至”界标发生变化、界线模糊不清;有的因资料早已散失,见证人或知情人早已去世,缺乏相应证据,争议双方各执己见,事实难以查清。如岭东乡新华村丁XX在潭埠镇池溪村的一块插花山,因1982年签订协议的几个见证人都已过世,争议双方各执己见,至今仍未解决。2、工作粗糙,遗留问题多。现在
4、调处山林纠纷主要是以1981年1983年林业“三定”时期颁发的林权证作为依据,而当时进行林业“三定”时,由于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林业“三定”的发证工作主要是由当时的村组干部填写,大部分山林未进行实地踏界;加上参加发证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政策透明度低、大部分群众对“三定”政策不了解,导致出现一山多证、有山无证、实际面积与林权证“四至”界定面积严重不符、毗邻山场林权证“四至”范围表达含糊不清或不准确等诸多问题。202*年林改确权时也是以林业“三定”时期的林权证为蓝本,由于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很多历史遗留问题仍然未得到有效纠正和妥善解决,有些矛盾纠纷反而被重新挑起,争议的面积也从过去的几亩上升到
5、现在的百亩、千亩。如罗城镇麻田村与锦源林场争议狗形岩一案,因林业“三定”时期重复确证,争议面积达1375亩。3、山林增值,寸土不让。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木材需求量不断增加,木材价格不断攀升,加上万载县花炮企业整顿提升需要征占大量的林地,山林土地不断增值,村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逐步形成了“寸土必争”的局面,甚至出现有的纠纷早已经过“处理”或“判决”,村民仍要翻林业“三定”案、“四固定”案、土改案的现象;很多村民在202*年林改时,以流转的集体林存在价格偏低、期限过长等问题为由,要求收回被承包的山林,而承包者则以管护经营承包合同未到期为由不予归还,从而与村集体产生利益纠纷。如仙源乡仙源村与官元山林
6、场争议牛骨头湾一案,本来界址很明确,但因该争议地林木长势良好、效益巨大,仙源村民多次要求将该山林划归该村所有。4、主体群众化,调处困难。过去的农村山林纠纷双方主体多为村民,往往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就能得到解决。而现在纠纷的主体大多涉及村委会、村民小组、征地扩改企业、乡镇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加上较多的农民群众一定程度上存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和“法不责众”的偏激思想,造成调处难度加大。有的纠纷调查人员刚刚接触,村民随之集体上访,影响了社会安定,阻碍了纠纷的正常调处。如株潭镇杨源村与后槎村争议岭下店子背林地权属一案,因牵涉到两个村的几个村民小组和花炮厂,双方村民群体到县政府上访几
7、次,株潭镇和县林业局几次调处无果,至今仍未解决。5、乡村调处不力,矛盾上推。有些乡镇和村组干部在调处山林纠纷过程中,存在畏难情绪,怕惹麻烦,怕得罪人,没有充分发挥自己的调处优势、履行自己的职责,往往在试探性的进行调解不成后,马上把困难推向县林业部门或县政府;有的干部虽然会主动介入,但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专业知识,致使有些纠纷调处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不但难以化解争议,反而激化矛盾。三、化解万载县山林权属争议的对策调处山林权属争议要以维护稳定为第一责任,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主要目标,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调处结果与群众意愿基本一致的原则,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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