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政府间税收划分-谷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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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6卷第1期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年1月V0156 No1 Journal of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Jan 2017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政府问税收划分谷成 蒋守建(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辽宁大连116025)摘要作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划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的履行,影响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基于经济视角的传统分税理论对政府间税收划分的考察忽视了现代国家治理参与主体的多元性,难以在中国政府间税收
2、划分的实践中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和指导作用。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中国目前的政府间税收划分模式忽视了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导致了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和债务规模的扩张,制约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地方政府负责程度的提高,使转移支付结构的调整面临较大阻力。中国政府间税收划分模式的改进应在明确地方税和政府间转移支付关系的基础上,遵循政府间税收划分与支出职责相匹配的原则,用税率分享制替代收入分成办法,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保证地方政府的负责程度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辖区居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税收遵从水平,从而改善国家治理的透明性、负责性和有效性。关键词 国家治理;现代财政;税收划分一、引言现代国家
3、治理是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个人等在内的多个参与主体,通过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进行持续协调和互动执行公共事务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其本质上是一种政府和社会成员基于共同目标而进行的合作管理。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在推动公共权力结构安排和社会资源分配规则的优化过程中,现代国家治理越来越清晰地呈现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结构分权化、治理方式民主化、治理手段文明化、治理技术现代化等特征。相应地,财政制度也超越了经济范畴,从保障社会成员参与、提高政府对社会成员需求的回应性和负责程度、增加社会成员对国家荣誉的认同感和降低社会运行成本等维度在国家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政定位于“
4、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并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战略举措。国家治理涉及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等多个参与主体,单就政府而言,就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划分制约着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的履行,影响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对于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而言意义重大。本文归纳了传统分税理论及其分税原则,分析了其对中国政府间税收划分的不适用性,在考察中国既有政府间税收划分模式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符合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中国政府间税收划分思路与建议。二、传统分税理论对中国实践的不适用性传统分税理论指
5、出,财政职能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对于税收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政府闯税收划分应以各级政府财政职能的明确界定为前提。作为执行公共事务的成本,各级政府的税收都应尽量反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收益,以避免因税收的随意划分而导致的公共收支缺口。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空间受益归宿视角看,收入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职能适合赋予中央政府,资源配置职能则收稿日期201 6-1202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现代财政视阈下税收体系构建研究”(16AJY021);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财政腐败的动因、效应及其治理:基于中国财政体制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15YJA790017)39万方数据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
6、同承担。与之相对应,有利于宏观经济稳定、具有累进性和再分配作用的税种以及税基在各地分布严重不均的税种应由中央政府课征;地方政府适合对地区间流动性较差的税基课税并保持周期稳定性;受益税和使用者收费适用于所有级次的政府。传统分税理论的贡献在于厘清了多级政府财政职能与分税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并以财政职能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为基础,将属性存在差异的税种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适用性加以考察。尽管由此得出的结论一直作为多级政府间税收划分的基本规律被广为接受,但其局限性同样不可忽视。一方面,传统分税理论对政府间税收划分的考虑完全基于经济视角,假设各级政府在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时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自觉性
7、,始终以社会成员福利的最大化为目标。这种将福利经济学方法应用于财政学规范研究的方式始于Pigou(1927),其基本思路是在既定约束条件下选择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的最优方案。尽管福利经济学分析方法所具有的独特魅力使其在研究中被广泛应用,但从政策形成的角度看,福利经济学方法关注的是如何按照理论上的规范分析得到理想的结论,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考虑现实中的公共决策程序对潜在制度方案选择的影响。该方法将社会福利函数视为个人偏好的总和,将政策和制度看作是由某一慈善的外部决策者以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为目标做出的决定。显然,在现代国家所体现的治理主体多元化背景下,该方法对于解释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完善顽言作用是极
8、为有限的。从根本上说,执行政府职能的官员不仅是国家权力的公共代理人,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主体,具有相应的效用函数。除公共利益外,他们十分关注自身所处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并能迅速对环境约束和激励机制做出反应。尽管受到相关法律和选举程序的制约,但在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不完善等情况下,政府官员仍存在着追求自身利益的策略空间(如寻租行为),进而偏离辖区居民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实际上,政府间税收划分不仅仅是一种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也是一个在众多国家治理主体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的动态过程。相应地,现代国家治理不仅需要按照社会福利标准考察政府间税收划分的原则与效应,也要分析现代社会中的各级政府、社会组织
9、和社会成员通过各种身份参与公共决策的方式、决策程序的选择以及在决策过程中因各方利益博弈而导致决策结果偏离40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的作用机制。另一方面,传统分税理论隐含着中央政府的政策目标优于地方政府的假设,即地方政府征税时不能违背中央政府的既定政策偏好。然而,在现代国家的治理体系中,地方政府和辖区居民都会不可避免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并有机会表达自身的偏好和意愿。除非各地居民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偏好与中央政府完全相同,否则地方政府对辖区居民需求的反应必然会与中央政府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可见,这一假设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地方居民在现代国家治理中越来越多地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的事实,抑制了地方政
10、府能动性的发挥,也导致了地方税收难以满足治理需要的窘境各国分配给地方政府的税收要么收入规模有限,要么征管成本过高,地方政府能够取得的“自身收入”通常很难满足辖区的公共支出需求。面对这种状况,许多国家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弥补地方财政收支缺口。尽管来自于更高级次政府的拨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但也隔断了辖区公共服务成本(地方税收)与支出决策之间的联系有关公共服务范围和水平的决策随之转变为各级政府对转移支付规模和形式的谈判结果。对转移支付的依赖削弱了地方政府采取理性行为的激励,既阻碍了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善,也制约了辖区政府治理能力的提高。上述分析表明,传统分税理论在考察现代国家政府间财政
11、关系问题时,仍未完全摆脱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运行体系,始终假设存在着根据社会整体利益做出决策、具有绝对权威、至善至能的单一决策主体,并以稀缺资源的成本受益分析结果为依据对公共资金的配置效率予以评价。这种由凌驾于社会成员之上的权威按照福利经济分析方法做出公共决策的假设,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现代社会中的多元利益主体通过各种身份和途径参与社会管理的事实,与现代国家治理所强调的,通过参与主体多元化形成社会成员、社会组织与各级政府共同决策公共事务的治理格局距离遥远。在这种情况下,用“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的论断指导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调整和完善就显得有些过于简单,很难解决
12、现代国家治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传统分税理论中所包含的政府间税收划分原则植根于欧美国家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发展演变。在传统分税理论中,所谓“地方税”通常具有如下五个特征:一是地方政府能万方数据够决定是否征税;二是地方政府能够决定税基范围;三是地方政府能够决定税率水平;四是税收管理(包括税基评估、税款征收和处罚执行)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五是地方政府保留征得的全部税收收人。相比之下,中国“地方税”在实践中体现出的差异十分明显。尽管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所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但从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模式上看,地方政府拥有的税收自主权
13、极为有限对于收入完全划归地方政府的“地方税”,其税收立法权、税基确定权和税率选择权也全部归中央所有,地方只留有税收征管权;至于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收入,所有税权均归属中央,地方政府只能按比例从共享税收人中取得相应份额,分享比例则不仅由中央确定,而且随时面临调整。可见,在中国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地方税收体系中,虽然中央政府也会将税收收人中的一部分按比例分配给地方政府,但这些税种的税基和税率都是由中央政府决定的。除了可以由地方政府支出以外,这些收入几乎不具有地方税的特征。在地方政府对政府间税收划分中的基本要素几乎不具有控制权的情况下,所谓“共享税”和“地方税”实际上只是政府问转移支付的一种替代性方法,而
14、无法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如果地方政府无法决定是否征税、税基以及税率,那么无论商品税、所得税还是财产税,都可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进行任意划分,不会因违背传统分税理论而导致效率损失。这意味着,传统分税理论在中国政府间税收划分的实践中已经失去了自身的价值和指导意义。三、中国政府间税收划分模式的局限如上所述,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将以往的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分税制,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把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在不具有税收立法权、税基确定权和税率选择权的情况下,中国地方政府分得的税收收入本质上是一种税收返还,实际上仍属于广义上的政府间转移支付范畴。尽管采用转移支付为地方
15、政府筹资的模式有利于保证中央政府取得足够的财政资源和发挥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但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这种政府间公共资源配置模式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地方税收人有限且经常变动,导致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和债务规模逐步扩张。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经历了多次变动。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例,分税制初期,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为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自1997年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随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来对买卖双方各征收3调高到50,调高税率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收入(中央与地方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折算为中央88,地方12 oA)
16、;2000年决定,从当年起分三年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逐步调整到中央97、地方3;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再如所得税。分税制改革初期,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企业收入归中央政府,地方企业收入归地方政府;个人所得税收入归地方政府。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分享比例进一步调整为中央60、地方40,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央地方分享比例。此外,营业税和增值税也面临着类似的情况。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作为地方税收收入重要支柱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为弥补地方政
17、府营业税收人的减少,中央地方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由之前的75:25提高到50:50。与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之前营业税收入主要划归地方相比,尽管分成比例有所提高,地方政府分得的收入可能也远不如营业税收人全部归属地方时得到的税收收入多。为缓解地方财力的紧张状况,中央从2016年起对地方实施增值税定额返还,同时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虽然增值税定额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地方既有财力的不足,但地方政府本来可以从营业税收入增长中获得的收入增量也会因“营改增”而失去。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间税收划分的调整,地方政府通过税收收入为辖区公共支出筹资的能力仍十分有限。财政部提供的数据
18、显示,2015年中国地方政府分得的税收收入为6266193亿元,仅占地方政府支出的417。当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发生不利于履行自身职能的变化时,由于缺乏对税收要素的控制权,地方政府通常采用提高非税收入的方式弥补财政收入损失。例如,国务院2009年1月1日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同时,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41万方数据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消费税属中央税而被取消的相关收费原本由地方政府支配。为避免财政收人的减少,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用提高高速公路和其他等级
19、公路收费标准的方式弥补因成品油税费改革而导致的收入损失,从而使公众在承担大幅度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同时,仍须负担较高的费用,背离改革降低税费总水平的预期o。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表明,1993年税收收入4255亿元,在财政收入4349亿元中占比978;2015年税收收入为124892亿元,在财政收入152217亿元中占比82o。可见,分税制以来,不仅税收收入的总体规模扩张至原来的294倍,非税收入的比重在财政收入中同样上升,目前已达28,而分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仅为22。此外,从非税收入的结构上看,2015年地方非税收入20328亿元,在非税收入总额27325亿元中占744。为取得更多财
20、政资金,在些地方政府部门中,甚至出现了采用非税收入竞争行为缓解财政压力的现象。同时,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也呈扩张趋势,2015年末已增至16万亿元。可见,忽视地方政府利益诉求的政府间税收关系调整,不仅难以实现改革的初衷,也会使社会成员对政府行为方式和负责程度的认知产生潜在影响。其次,当划分给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不足以满足其支出需要时,地方政府必然更多地寄希望于通过上级政府拨款弥补财政收支缺口。为争取更多财政资源,地方政府罔顾各项规定,想尽办法与中央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甚至发生腐败行为。例如,2010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8号)
21、,要求撤销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和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但记者在北京走访过程中发现,许多本该撤销的驻京办纷纷改头换面,有的更名为“在京工作人员服务中心”,有的则变身为“驻京联络处”或公司、会馆,甚至一些高校也以“驻京研究院”等名义变相设立驻京办o。可见,一旦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制度安排成为激励地方政府“跑部钱进”的土壤,“驻京办需求”就会始终存在,驻京办的职能异化现象同样难以根除。再次,来自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很容易使地方政府忽视财政收入与公共支出收益之间的联系,制42约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
22、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提高。尽管采用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财政资金分配给地方政府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中央政府的意愿,但这种政府间收入划分模式也使地方治理主体丧失了在了解和掌握辖区居民对公共产品需求和偏好方面的优势,不利于地方政府充分权衡公共支出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资源在公共部门中使用效率和地方政府负责程度的提高。实践中的事例并不鲜见。仅从“三农转移支付”领域的资金使用效率上看,每年1万多亿的资金分别由发改委、财政、农业、林业、科技、国土、扶贫、工信、商务部、供销社等各部门和中央、省、地市、县四级政府管辖,已成为腐败的高发领域。具体地说,腐败的形式主要包括自肥型、亲友特惠性、关联交易型
23、、中介洗劫型、吃工程返利型、张冠李戴型、坐地套利型、官夺民产型等多种类型。这些腐败行为通过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私有化,侵蚀了国家的征税权和预算权。最后,当转移支付的规模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较高时,对其调整还会面临难以忽视的政治问题由于赋予远比索取更容易被接受,因此短期内压缩转移支付规模或调整转移支付结构的阻力较大。例如,2013年3月14日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大幅度减少、合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o。2015年2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再次强调“在
24、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着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规模,增强地方财政的统筹能力”,并提出了“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的目标。但从财政部公布的数据上看,2015年专项转移支付占全部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392,仅比2012年降低22个百分点。同时,部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审计署工作报告中显示的数据表明,在中国目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有135万亿有指定用途,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中的25具有指定用途。这种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化”的趋势制约了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不利于缩小地区间的财力差异和促进公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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