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买卖合同6详细解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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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买卖合同53条的买卖合同u 实质变化的条文,着重讲透u 文字调整的条文,要点讲解u 无变化的重点条文,要点讲解u 无变化的普通条文,简单介绍买卖合同条文的重要意义u 各种有偿合同,均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u 因此,买卖合同又称为合同法小总则/通则u 买卖合同条文具有广泛的适用场景买卖/购销/销售/进货/采购/转让u 设备采购、原材料采购、制成品销售u 超市购物、网络购物、房屋买卖u 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u 以上交易,均直接或参照适用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条文的结构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四、瑕疵担保与质量要求五、买卖合同的检验与回收六、
2、价款支付与孳息归属七、买卖合同的解除八、样品买卖与试用买卖九、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十、买卖合同的其他规定一、买卖合同的订立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买卖合同的订立u 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受领价金的一方,也就是卖方、销售方、出售方、经营者;u 买受人,受领买卖标的物、支付价金的一方,也就是买方、购货方、购买方、消费者。u 标的物的所有权u 动产(货物)、不动产(房地产)一、买卖合同的订立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
3、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一、买卖合同的订立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
4、规定。一、买卖合同的订立本条吸收了买卖解释第三条的内容买卖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但,合同法第51条未被民法典吸收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一、买卖合同的订立无权处分597条详解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
5、责任。解读一: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在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两组术语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合同行为 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履行行为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一、买卖合同的订立无权处分597条详解解读二: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即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确定买卖关系的债权行为,而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行为。即便无权处分的出卖人已将作为标的物的动产交付给买受人、不动产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但此种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并不因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有效而有效,仍系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需待有权处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生效之后买受人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一
6、、买卖合同的订立无权处分597条详解解读三:买受人的善意取得。虽然上述处分行为效力未定且有权处分人存在不予追认的可能,但此种情形下的买受人另受物权编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即善意买受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论出卖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及有权处分人是否追认。善意取得发生后,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的损害赔偿或者合同的违约责任。一、买卖合同的订立无权处分597条详解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
7、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一、买卖合同的订立无权处分597条详解解读四:无权处分合同与强制履行。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在未交付、未过户的情况下,如所有权人或其他共有人(出卖人系单独出卖共有物的情况)不同意出卖,买受人如请求判令强制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即交付、过户),应不予支持。一、买卖合同的订立无权处分597条详解因为此时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属处分行为需有权处分人的同意,故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债务属于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律上不能履行的债务,不能判令强制履行。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8、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一、买卖合同的订立无权处分597条详解解读五:无权处分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虽属有效,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仍受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制度的保护,其所有权并未因该买卖合同有效或无效而受到影响。如果所有权人不同意出卖或拒绝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出卖人,则出卖人即确定地不能向买受人履行合同债务,出卖人需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亦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一、买卖合同的订立无权处分597条详解解读六:无权处分合同与买受人的撤销权、不安抗辩权。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不因无权
9、处分而无效,当然有利于买受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但在买受人负有先付款义务(即合同约定先付款后交货或过户)的情况下,对买受人并非当然有利。一、买卖合同的订立无权处分597条详解此种情形下,如果双方缔结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隐瞒其不具有处分权的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的,买受人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除了撤销权之外,在买受人知悉出卖人不具有处分权的真实情况后,还可以主张第六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一、买卖合同的订立无权处分597条详解案例一:某甲的自行车借给某乙使用,某
10、乙擅自与不知情的某丙订立以市场价格买卖该自行车的合同。根据本条规定,此种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若合同订立后某乙将自行车交付给某丙,某丙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编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了该自行车的所有权,此后某甲可请求某乙赔偿损失;一、买卖合同的订立无权处分597条详解若合同订立后某甲取回了自己的自行车,此后某丙可要求某乙履行交付自行车的合同义务,若某乙不能交付,某丙可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案例一变形:某丙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知某乙系擅自处分。若合同订立后某乙已将自行车交付给某丙,此种转移自行车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因未获权利人某甲的同意,效力未定,因此某丙尚未取得所有权且不受善意取得保护,某甲作为所
11、有权人有权要求某丙返还自行车。一、买卖合同的订立无权处分597条详解案例二:甲乙系夫妻,婚姻期间所购的共同共有的房产仅登记在甲一人名下。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身单独名义与丙订立出卖共有房产的买卖合同,显系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该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丙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并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于丙名下之后即可主张善意取得;但若丙登记过户前发生纠纷,乙明确向甲、丙表示不同意出卖,法院能否支持丙强制过户的诉讼请求?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
12、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交付即出卖人应将对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这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现实交付是最常见的交付形式,即出卖人将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买受人。拟制交付可视为指示交付的特殊形式,即出卖人将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交付给买受人。所谓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常见的是仓单、提单等。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
13、单证和资料。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除上条规定的仓单、提单等用于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外,出于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卖方还应当向买方交付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血统证明书、保险单、保修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和资料。按照民法理论,此种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又称独立的附随义务),有别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本身的主给付义务。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不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责任。出卖人迟延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时,买受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应视该种单证的缺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定,换言之,即该种单证
14、的交付义务与价金支付义务是否互为对待给付的关系。如张三以高价收购李四的名马,持有血统证明书才能转售,若李四不交付血统证明书,则张三可以解除合同。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15、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源自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
16、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解读:1、自提、送货上门、代办托运。2、风险转移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整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
17、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风险转移的“交付原则”即把风险转移问题与所有权转移问题脱钩,而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实际是谁占有该物获得占有利益,谁就承担风险。因此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风险转移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义务的履行风险转移对出卖人而言最大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占有转移
18、)但所有权仍未完成转移,一旦此时标的物发生灭失的情况,出卖人也不再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但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对待给付义务不因此而免除。动产买卖中,交付(占有转移)与所有权转移一般同时发生,本条适用价值较低;不动产买卖中,交付(占有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往往存在一定时间差,故本条存在一定适用价值。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风险负担与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不可抗力可能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如车祸)等事由也可能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故本条的适用不以构成不可抗力为前提。风险负担和不可抗力,在具体案例中可并行适用,但某种意义上前者适用会排除后者。假设某甲出卖房屋于某乙,合同订立之后也实际交
19、付了房屋,但房屋在过户(转移登记)之前因为地震而灭失,那么因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已经由某乙承担,所以某甲不再负有房屋过户的合同义务,但某乙仍然负有向某甲交付剩余全部约定房款的合同义务(如房屋灭失时未履行完毕)且已付房款不得请求返还。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风险负担与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但在逻辑上应当认为,上例中,如果某甲主张因风险转移而免责,那么某乙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试图解除合同(从而免除继续履行未付房款的义务)的主张,则不应得到支持。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本条与
20、旧法相比,无变化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解读:本条符合公平原则。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解读:本条在实践中应用较少。三、买卖合同
21、的风险负担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款源自买卖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条源自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解读:自提、送货上门、代办托运都算约定明确。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
22、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解读:本条适用于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情形。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解读:本条应以“约定”单证资料可以后交为前提。因为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之后,往往需要标的物的单证资料以办理保险,所以如果合同约
23、定系在交付的同时或者之前就需要交付单证资料的,则本条不宜径行适用。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解读:即便出卖人未取回,风险也归于出卖人。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
24、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解读:符合常理。实践中应用较少。四、瑕疵担保与质量要求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读:权利瑕疵担保条文。四、瑕疵担保与质量要求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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