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就业形态公共政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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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新就业形态公共政策研究 1引言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国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成为当前及未来我国就业增长的主要来源。新就业形态指伴随着信息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点对点就业模式(张成刚,2022),其典型特点是互联网信息平台成为替代了企业或市场进行劳动力要素组织的新方式。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既是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增长动力转换的重要表现,也是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发展的抓手。由技术发展推动的就业形态变革已经成为主要工业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趋势。作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产物,新就业形态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底层技术,使用具有前所未有
2、的处理能力、存储容量和无限信息获取能力的移动设备连接劳动者和消费者。这样的模式在短短数年时间就已经吸引了相当比例的劳动者。新就业形态以及为其提供组织基础的各类平台型组织的出现,对当前的法律规范与政府规制框架提出挑战,同时也产生了诸如安全、工作条件和个人隐私保障等全新的问题。许多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等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遇到了传统竞争者和部分监管机构的反对声音,他们认为新就业形态将带来竞争性破坏,使消费者面临风险,尤其是平台型组织与平台从业者关系劳动者在缺乏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无法获得社会保障,后者会进一步导致消费者面临风险(中国就业促进会研究项目组,2022;朱鸣,20
3、22)。面对新就业形态及相关问题的涌现,2022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1中明确提出要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到,“运用互联网+发展新就业形态”。这些政策及文件表明,在政策理念层面我国政府明确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在政策运用层面,我国政府已经尝试将新就业形态作为解决劳动力市场问题的重要手段,如积极依托新就业形态帮助解决去产能职工的就业问题2。个别地区尝试运用多种政策工具推动新就业形态发展,如重庆市推动创新创业政策、财政信贷优惠政策向新就业形态倾斜3。苏州市吴江区政府为没有工伤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了首个职业伤害险,可以涵盖新就业形态的从业者4。也
4、有对个别部门、地区不恰当的行业监管政策采取积极纠偏,如发改委就兰州、泉州两市的网约车实施细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5。总体上看,我国政府对新就业形态发展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但从政策制定和执行上,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公共政策还在探索和尝试中,不同部门对新就业形态认识不统一、制度不适应问题明显存在。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过程中,如何通过新就业形态帮助实现就业转型?新就业形态发展中,目前的政策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通过公共政策推动新就业形态发展?这些是本文重点研究的问题。本研究基于大量文献研究和实地调研,通过对新就业形态者、平台管理者与政策制定者大量访谈基础上形成。 2文献综述 新就业形态意味工作性质与工作形态
5、的改变,涉及了隐私、竞争、税收等一系列政策问题(世界银行,2022)。张成刚(2022)从监管角度总结了各国政府应对新就业形态的政策策略框架,包括不干预、威慑、禁止、规制与协同治理等五个方面。除了监管角度,公共政策还涉及支持发展的角度。本文主要从监管与支持发展两个方面,综述新就业形态相关的公共政策。新就业形态的监管问题涉及行业监管与劳动力市场监管。行业监管来源于对传统经营模式冲击而产生的减缓发展速度的监管政策,或者来源于对新商业模式产生的新问题的监管。尽管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产生了很多新问题,如消费者安全问题、隐私保护问题等,但尚不清楚这些问题是否必须通过新的立法或法规来进行监管(Matthew,
6、2022)。事实上,平台型企业有意愿和措施来保护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并能够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实施改进和功能(张成刚,2022)。反对新就业形态的声音主要认为其没有在传统行业,如出租车,酒店和其他竞争行业的监管框架内运营(Matthew,2022)。在面对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的趋势下,政策制定者需要决定在新经济模式下的平台是否应该像传统企业一样受到同样的监管。劳动力市场监管的核心问题主要涉及如何保护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权益。公共政策的作用在于减少劳动者的风险,包括人身、健康、安全、收入等,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就业质量。劳动者与生产的组织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是中国劳动力市场监管的核心。而对于是否建立劳动
7、关系则由劳动法律进行技术性地规定。学者就劳动法律和劳动力市场监管等问题逐步达成了一些共识。第一,现行的中国劳动法律制度不适合新就业形态。在中国,劳动标准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基于雇员与雇主之间劳动关系而存在。新就业形态很难建立起劳动关系,因此很难受当前劳动力市场监管的制约(唐鑛、李彦君和徐景昀,2022;王天玉,2022;王全兴、王茜,2022)。第二,无论从业者与平台经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都应该保护从业者。第三,虽然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护很重要,但中国的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的发展不应受到这种保护的阻碍(王天玉,2022;王全兴、王茜,2022)。目前,劳动法律依然沿用工业时代形成的制度。立法技
8、术也不足以应对新就业形态的突然出现。因此,劳动法律尚未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护作出调整。除了监管外,公共政策也涉及如何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世界银行认为,面对工作性质的转变,公共政策应该集中于人力资本投资、加强社会保障、增加政府收入(世界银行,2022)。中国政府认为,劳动者适应新就业形态应提高数字技能6。尽管技术正在重塑工作所需要的技能已成为共识(世界银行,2022),但现有文献对适应新就业形态的技能探究较少。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障也是公共政策讨论中的焦点,包括网约工的社会保障基本权益如何得到维护(朱鸣,2022)。有的学者和实践者认为社会保障应该破除劳动关系壁垒,平台与从业
9、者关系自由选择,或建立第三种关系7;还有的学者认为应把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体系,扩大征缴覆盖面(王显勇、夏晴,2022)。现有文献主要呼吁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加强社会保障,但尚没有从操作与技术层面讨论如何加强。 3当前政策的主要问题 我国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无论是技术先进程度、应用范围广度和创造的就业规模都处于世界前列。实践的快速发展,也导致了政策规制相对滞后。我国新就业形态发展中公共政策制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新就业形态打破了旧有行业和法律秩序下的利益关系和管理规范,对传统就业群体、管理手段、劳动法律体系、就业服务管理、社会保障政策等形成冲击。长期制度调整的需求,与短期规制与支持政策缺位交织,形成既
10、需要政策规制,又不能规制错位或太严格,从而影响其发展的两难选择局面。具体来看,新就业形态发展中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3.1思想认识和监管政策滞后于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老办法管新问题当前政府各部门对于新就业形态社会功能、社会价值的认识还不统一,思想认识落后于实践发展。新就业形态具有去中心化、跨区域的特征,与现行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相冲突。一些传统上监管要求较高的行业,如教育、交通出行、医疗等行业的平台运营企业和平台从业者,被要求完全按照线下经营实体资格条件取得相应牌照和资质,提高了新就业形态的进入门槛。此外,现有税收制度都是基于区域行政的管理模式,而一些规模较大的平台型企业是跨区域的,地方对跨
11、区域平台易产生排挤心理,不利于平台整合资源。以网约车监管为例,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仅考虑本部门行政管理目标,对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加以限制,忽视了新就业形态创造的巨大社会价值。有些规制手段背离了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规律,以传统管理思路规制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例如,各地方交通部门对网络约车平台依然按照旧有的出租车模式进行管理,要求私家车办理网约车车辆运输证。部分地区网约车管理细则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违背了对新经济“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8。有些部门以行政手段处罚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扰乱了平台的正常运转秩序。例如,个别地方交通执法部门甚至把查扣网约车作为重要收入来源。3.2平台是新就业形态
12、的组织基础,目前各级政府对平台的公共属性、功能和作用认识不足,支持不够新就业形态目前处于高速发展中,各类为新就业形态提供信息基础的互联网平台种类多样,层出不穷。一方面,众多平台相互竞争,可以提升服务质量,扩展就业范围,增加消费者福利;另一方面,平台数量众多,也给监管造成一定困难。激烈的竞争导致平台运营企业关门、破产,从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平台作为劳动力资源的组织基础,具备自律监管的意愿和大数据监管能力。平台运营企业在发展中形成的准入制度、交易规则、质量与安全保障、风险控制、信用评价机制等自律监管体系,是保障平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可以成为政府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支持和补充。目前,各级监管部门对
13、平台运营企业自我监管意愿和监管能力认识和利用不足,对平台公共性质的认识不清,缺乏与平台运营企业的互动沟通,对平台运营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支持力度不够。3.3现行劳动关系制度不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新就业形态对现行的劳动关系体系产生了冲击,主要问题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不适应新就业形态。1,劳动者法律地位难以确认。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之间并非传统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困难加大,如平台运营企业可以不承担安全与卫生保障义务,加重了劳动者个人的负担;平台运营企业可能将劳动者工伤、生育、养老等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劳动者个人或者社会;3,劳动者维权难度加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依
14、据现行劳动法律得到保护。近两年,有关新就业形态的劳动争议比例在不断上升。目前规模较大的平台运营企业也在积极探索使用技术手段和商业保险手段解决平台从业者的人身安全问题,如饿了么、滴滴出行等为劳动者购买了人身安全意外伤害险等。第二,现有的劳动保护体系建立在传统劳动关系基础上。由于无法确认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法律地位,因而无法对就业者适用传统的劳动保护措施,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加班工资等社会保护要求(Schmid-Drner,2022)。部分平台运营企业进行了对劳动者保护的探索,如滴滴出行平台在劳动者上线10个小时后将不再派单,避免劳动者超长时间工作。但多数平台仍然缺乏这样的意识和设计。3.4对契合
15、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障设计仍在探索中从体系设计上,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已经覆盖了灵活就业人员,但这部分群体参保率较低,主要原因在于:缴费压力高,工作流动性高,工资水平低,养老保险续保、转移手续繁杂等,降低了参保意愿。对灵活就业从业者的调查发现(杨怀印,曲国丽,2022),超过50%的灵活就业者参与了医疗保险;约30%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大约10%;生育保险的比率为5%;失业保险的比例不到1%(王九红,2022)。新就业形态出现之后,灵活就业群体中很大一部分进入到了新就业形态中。按照目前的政策设计,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缴纳养老保险,但与灵活就业群体一样,同样面临参
16、保率低的问题,原因也与灵活就业人员相同。根据中国就业促进会2022年的报告(中国就业促进会研究项目组,2022),42%的个人网店店主、32.7%的企业网店店主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说明这是养老保险体系设计的问题,不是新就业形态的问题。但衍生出的新问题是,新就业形态群体的规模增速远超过其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的增长速度,其总体参保率远低于正规就业群体。如果新就业形态是未来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趋势,较低的参保率可能导致养老保险资金的萎缩。因此,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会保险设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利用新就业形态相对于传统灵活就业的组织化特征,提升社会保险参保率。3.5公共就业服务仍偏重传统就业,政策支持尚未覆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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