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程:公司章程(2022年4月).PDF
《青岛中程:公司章程(2022年4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中程:公司章程(2022年4月).PDF(4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青岛青岛中资中程中资中程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二二二二年年四四月月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六章 总裁
2、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 29 第八章 党建工作 . 30 第一节 党组织机构设置 . 30 第二节 公司党组织职权 . 31 第三节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 . 3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5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5 第一节 通知 . 35 第二节 公告 . 3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7 第十二章 修
3、改章程 . 39 第十三章 附则 . 39 2 青岛青岛中资中程中资中程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青岛恒顺电器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 由青岛恒顺电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7064604985。 第
4、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4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50万股,于2011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ngdao Zhongzi Zhongcheng Group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西侧(空港工业聚集区) 邮政编码:266108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4,947.5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总
5、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第第十一条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6、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推动公司发展,为全体股东提供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7、 对外承包工程; 农产品的生产、 销售、加工、 运输、 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食品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 输电、 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
8、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4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下表所列的青岛恒顺电器有限公司全部6名股东。公司由青岛恒顺电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100万股,每股面额为1.00元人民币,全部向发起人发行。
9、 序号序号 姓名姓名/名称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出资形式出资形式 1 新余清源环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360 46.27% 净资产 2 厦门市奕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00 15.69% 净资产 3 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50 14.71% 净资产 4 马东卫 440 8.63% 净资产 5 龙晓荣 400 7.84% 净资产 6 青岛福日集团有限公司 350 6.86% 净资产 合 计 5,100 1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4,947.5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10、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5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11、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12、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第一款(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13、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
14、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15、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7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
16、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
17、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
18、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8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19、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20、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9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21、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采取司法冻结等措施,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执行。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
22、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2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10 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
24、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25、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11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青岛 中程 公司章程 2022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