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公司章程(2022年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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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龙泉山东龙泉管道工程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二二二二年年四四月月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3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4 4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4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8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020 第一节 董
2、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2 第六章第六章 总裁总裁及及其其他高他高级管理人员级管理人员 . 2525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2727 第一节 监事. 27 第二节 监事会 . 28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9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2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3232 第一节 通知. 32 第二节 公告. 33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33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
3、和减资 . 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4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3535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3636 山东龙泉山东龙泉管道工程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股份有限公司司 章程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淄博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淄博市工商行
4、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60万股,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dong Longquan Pipe Engineering Corp.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尖山东路 36 号。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5,725,368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
5、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第十十条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执行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6、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第二章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最终用户负责,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为建设环保、健康、安全、和谐的新社会而努力。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预应力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预制混凝土衬砌管片、预制装配化混凝土箱涵及其他水泥预制构件等混凝土制品制造、委托加工、销售、安装,并提供相应售后技术服务;商品混凝土生产、浇筑、销售;金属类管道及管件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塑料管道及管件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
7、;机械设备与房屋租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测绘服务;软件开发;市政设施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第一节节 股股份份发行发行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8、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公司发起人为刘长杰等 44 名自然人。各发起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股东姓名 认购股份数认购股份数(股)(股) 出资出资方式方式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刘长杰 29,300,599 净资产 41.40% 2 刘长汉 7,577,088 净资产 10.71% 3 韩振祥 2,848,985 净资产 4.03% 4 徐玉清 2,545,901 净资产 3.60% 5 王晓军 2,424,668 净资产 3.43%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股东姓名 认购股份数认购股份数(股)(股) 出资出资方式方式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6 赵玉珊 2,227,664 净资
9、产 3.15% 7 信继国 2,076,122 净资产 2.93% 8 张 宇 2,076,122 净资产 2.93% 9 李久成 1,757,884 净资产 2.48% 10 赵玉军 1,591,188 净资产 2.25% 11 王相民 1,591,188 净资产 2.25% 12 王凤霞 1,591,188 净资产 2.25% 13 沈建明 1,212,334 净资产 1.71% 14 赵效德 1,151,717 净资产 1.63% 15 刘 宁 985,021 净资产 1.39% 16 卢其栋 954,713 净资产 1.35% 17 宋作云 954,713 净资产 1.35% 18 刘
10、文文 833,480 净资产 1.18% 19 周文智 606,167 净资产 0.85% 20 王敖生 606,167 净资产 0.85% 21 刘占斌 560,704 净资产 0.79% 22 徐百栋 484,934 净资产 0.69% 23 马际红 394,009 净资产 0.56% 24 钱玉琦 318,238 净资产 0.45% 25 张素萍 318,238 净资产 0.45% 26 郭玉玲 318,238 净资产 0.45% 27 郇正发 318,238 净资产 0.45% 28 肖永生 318,238 净资产 0.45% 29 吕丙芳 318,238 净资产 0.45% 30 郑
11、宝荣 318,238 净资产 0.45% 31 国承凤 318,238 净资产 0.45% 32 李金凤 318,238 净资产 0.45% 33 刘振明 242,467 净资产 0.34% 34 王宝灵 242,467 净资产 0.34% 35 杨 光 159,119 净资产 0.22% 36 鹿传伟 106,079 净资产 0.15% 37 阎士文 106,079 净资产 0.15% 38 魏 强 106,079 净资产 0.15% 39 赵 利 106,079 净资产 0.15% 40 翟乃庆 106,079 净资产 0.15% 41 孙兆生 106,079 净资产 0.15% 42 薛
12、 栋 106,079 净资产 0.15% 43 赵增奎 106,079 净资产 0.15% 44 刘江宁 60,617 净资产 0.09% 合计 70,770,000 100%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5,725,368 股,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股份增减和回购和回购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13、)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
14、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15、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
16、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17、的本公司股份。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8、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股东和股东大会会 第一第一节节 股东股东 第第三十三十一一条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19、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
20、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第三三十十五五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21、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第三十六六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22、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
23、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九九条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第四十四十条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或以其它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
24、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 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25、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的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第四十四十一一条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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