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ST索菱:公司章程(2021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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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深深深圳圳圳圳市市市市索索索索菱菱菱菱实实实实业业业业股股股股份份份份有有有有限限限限公公公公司司司司 章章章章程程程程 A AR RT TI IC CL LE ES S O OF F A AS SS SO OC CI IA AT TI IO ON N o of f S SH HE EN NZ ZH HE EN N S SO OL LI IN NG G I IN ND DU US ST TR RY Y C Co o. .,L LT TD D. . 注册地点:中国注册地点:中国 深圳深圳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2 页 共 46 页 深圳市索菱实业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
2、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 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 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第一节 监 事 . 34 第二
3、节 监事会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0 第一节 通知 . 40 第二节 公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4 第十二章 附 则 . 44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3 页 共 46 页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4、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由肖行亦等 48 名自然人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于 2010年10月22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由深圳市索菱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7939160XU。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80
5、万股,于 2015年 6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OLING INDUSTRIAL Co., Ltd. 第五条 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与海德一道交汇处中洲控股金融中心 B 栋 3609;邮政编号:51805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175.401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6、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4 页 共 46 页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世界名牌、树百年索菱。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汽车用收录(放)音机、车载CD
7、、车载VCD、车载DVD(含GPS)液晶显示屏一体机、车载智能终端、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及软硬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云计算软硬件、物联网智能设备的研发和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咨询;投资兴办实业。(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汽车用收录(放)音机、车载CD、车载VCD、车载DVD(含GPS)液晶显示屏一体机、车载智能终端、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及软硬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云计算软硬件、
8、物联网智能设备的生产。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5 页 共 46 页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制改制时,其发起人包括肖行亦、萧行杰等 48 名自然人股
9、东,发起人以其在深圳市索菱实业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8月31日的权益对应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0,000 万股,发起人所持股份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100。截至 201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的出资已全部到位。 于公司设立时,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姓名)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认购购股份数(股)股份数(股) 持股持股比例 (比例 (%)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1 肖行亦 88,623,000 88.6230 净资产折股 2 李贤彩 3,196,700 3.1967 净资产折股 3 萧行杰 1,967
10、,200 1.9672 净资产折股 4 吴文兴 737,700 0.7377 净资产折股 5 蔡建国 573,800 0.5738 净资产折股 6 钟贵荣 524,600 0.5246 净资产折股 7 邓庆明 491,800 0.4918 净资产折股 8 庞念彬 491,800 0.4918 净资产折股 9 杨 卓 409,800 0.4098 净资产折股 10 李 鹏 409,800 0.4098 净资产折股 11 张洪涛 295,100 0.2951 净资产折股 12 戴志鸿 163,900 0.1639 净资产折股 13 曾 城 163,900 0.1639 净资产折股 14 夏红萍 1
11、39,300 0.1393 净资产折股 15 李东成 114,800 0.1148 净资产折股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6 页 共 46 页 发起人名称(姓名)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认购购股份数(股)股份数(股) 持股持股比例 (比例 (%)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16 谌勇超 114,200 0.1142 净资产折股 17 邓先海 82,000 0.0820 净资产折股 18 张 皓 82,000 0.0820 净资产折股 19 刘志勇 82,000 0.0820 净资产折股 20 符昌杰 82,000 0.0820 净资产折股 21 黎 锋 82,000 0.0820 净资产折股
12、22 陈伟华 82,000 0.0820 净资产折股 23 兰庭端 82,000 0.0820 净资产折股 24 罗志豪 82,000 0.0820 净资产折股 25 朱勇刚 82,000 0.0820 净资产折股 26 陈君维 65,600 0.0656 净资产折股 27 黄子龙 65,600 0.0656 净资产折股 28 史海峰 65,600 0.0656 净资产折股 29 吕吉霞 49,200 0.0492 净资产折股 30 刘 勤 49,200 0.0492 净资产折股 31 钟焱文 49,200 0.0492 净资产折股 32 蒋文魁 49,200 0.0492 净资产折股 33
13、钟世威 49,200 0.0492 净资产折股 34 罗永明 49,200 0.0492 净资产折股 35 朱胜刚 49,200 0.0492 净资产折股 36 魏有国 32,800 0.0328 净资产折股 37 熊绍福 32,800 0.0328 净资产折股 38 文星义 32,800 0.0328 净资产折股 39 叶伟恒 32,800 0.0328 净资产折股 40 文日强 32,800 0.0328 净资产折股 41 王劲勇 24,600 0.0246 净资产折股 42 马文波 16,400 0.0164 净资产折股 43 魏丙奎 16,400 0.0164 净资产折股 深圳市索菱实
14、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7 页 共 46 页 发起人名称(姓名)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认购购股份数(股)股份数(股) 持股持股比例 (比例 (%)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44 胡磊求 16,400 0.0164 净资产折股 45 谢艳红 16,400 0.0164 净资产折股 46 彭 婷 16,400 0.0164 净资产折股 47 曾卫平 16,400 0.0164 净资产折股 48 李文伟 16,400 0.0164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0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2,175.401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15、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16、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8 页 共 46 页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17、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18、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9 页 共 46 页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19、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20、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21、代理人参加股东大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10 页 共 46 页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22、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23、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11 页 共 46 页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
24、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25、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偿还侵占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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