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美食: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PD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龙大美食: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龙大美食: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PDF(4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 山东龙大山东龙大美食美食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022 年 4 月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董
2、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 监事会. 30 第一节 监事. 30 第二节 监事会.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6 第一节 通知. 37 第二节 公告.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0 第十二章 附则. 40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龙大美食股份山东龙大美食
3、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7591559056。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59万股, 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为5,459万股; 并于2014年6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4、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Longda Meishi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莱阳市食品工业园 邮政编码:26520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7,864.3501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 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 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 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5、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4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利用国内外的先进技
6、术, 发挥上下游全产业链的竞争优势,为中国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肉食品,为全体公司股东创造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生产;生猪屠宰;饲料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牲畜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牲畜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7、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 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5 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该款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 占公
8、司总股份数比例如下: 股东 股东名称 认股数额(万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比例 股东一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10,220 68.13% 股东二 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3,000 20% 股东三 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 1,780 11.87% 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11 日经股东大会批准向伊藤忠 (中国) 集团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增发后的股份结构如下: 股东 股东名称 认股数额(万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比例 股东一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10,220 62.45% 股东二 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4,365 26.67% 股东三 莱阳银龙投资有限公司 1,780 10.88% 第
9、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7,864.3501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
10、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6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
11、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 第 (五) 项、 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
12、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7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认
13、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
14、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15、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8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16、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利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
17、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18、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9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19、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制股东在行使
20、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财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 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
21、工作。 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的独立性, 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及其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0 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 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 福利、 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
22、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时, 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所占用公司资产时,通过变现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清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23、企业占用。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24、方案;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1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
25、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美食 山东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2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