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沈飞: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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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02121 年年 0909 月月 1717 日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 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 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监事会 . 38 第一节 监 事 . 38 第二节 监事会 . 39 第八章 党 委 . 4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44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48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9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9 第一节 通 知 . 49 第二节 公 告 . 5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2 第十二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 54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55
3、 第十四章 附 则 . 56 1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
4、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威海市体改委威体改发19938 号文件批准, 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于 1993 年 6 月在山东省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1996 年 5 月,经山东省体改委鲁体改函字199632 号文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改股字19966 号文批复确认,并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注册登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16309489X2。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8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44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344 万股,于 1
5、996 年 10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AVIC SHENYANG AIRCRAFT COMPANY LIMITED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东路 28-1 号 邮政编码:264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60,544,99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机关和有
6、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国有企业财务刚性约束。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夯实市场主体地位。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等国家有权部门的规定,公司接受航空工业集团对公司及各级子企业航空军工装备业务(涉军业务)的指导、管理,遵循航空工业集团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安全,保证优先完成国家科研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
7、总法律顾问制度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的活动提供3 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关键、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实行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公司建立和实施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加大核心骨干激励力度。 第十六条 本
8、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服从国家国防建设需要,坚持“航空为本、军机第一、军民结合、多种经营、走向世界”的方针,重点开发以
9、歼击机为主的航空产品,确保航空产品任务完成;与此同时参与民用飞机发展,并致力于与航空技术能力相关的非航空民用产品的发展,努力使股东效益最大化。 第十九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航空产品研发、服务保障;机械、电子产品开发、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10、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起人为山东黑豹集团公司。1993 年 2 月,经文登市机械工业总公司文机械字19935 号文确认的净资产 5,877 万元中的 5,250万元以 66.67的折股比例折成 3,500 万股作为发起人股, 其余 627 万元由股份公司无偿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60,544,99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60,544,999 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11、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5 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
12、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13、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6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三
14、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15、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7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16、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
17、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8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18、、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19、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20、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21、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0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及债券类债务融资工具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22、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批准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担保事项、重大对外捐赠或者赞助;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业绩考核和重大收入分配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以下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
23、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11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24、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25、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12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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