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股份:公司章程(2021年9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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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宁波宁波天龙电子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2021 1 年年 9 9 月月(修订)(修订)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
2、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七章 监事会 .31 第一节 监事 .31 第二节 监事会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1 第十二章 党建、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41 第十三章 附则 .42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3、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系由慈溪天龙电子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0720492461G。 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并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4、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Ningbo Tianlong Electronics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波杭州湾新区八塘路 116 号 3 号楼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891.055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5、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 4 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
6、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吸收国内外的经营管理经验,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为员工构筑自我发展的平台,为股东创造良好的回报。同时,公司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第十三条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塑料制品(除饮水桶)、五金工具、电器配件、模具加工、制造、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
7、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公司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原慈溪天龙电子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
8、发起人为原慈溪天龙电子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原慈溪天龙电子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数额 (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 方式 出资 时间 1 浙江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906.5 65.42% 净资产 2012.6.30 5 2 宁波均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0 8% 净资产 2012.6.30 3 张益华 1134 15.12% 净资产 2012.6.30 4 张海东 187.5 2.5% 净资产 2012.6.30 5 张宇昕 135.75 1.81% 净资
9、产 2012.6.30 6 陈慧 63.75 0.85% 净资产 2012.6.30 7 全尔骏 60 0.8% 净资产 2012.6.30 8 陈明 52.5 0.7% 净资产 2012.6.30 9 沈朝晖 52.5 0.7% 净资产 2012.6.30 10 于忠灿 48.75 0.65% 净资产 2012.6.30 11 虞建锋 48.75 0.65% 净资产 2012.6.30 12 陈怡 41.25 0.55% 净资产 2012.6.30 13 魏惠 37.5 0.5% 净资产 2012.6.30 14 许国文 37.5 0.5% 净资产 2012.6.30 15 毕川 33.75
10、 0.45% 净资产 2012.6.30 16 杨颖 30 0.4% 净资产 2012.6.30 17 胡小平 30 0.4% 净资产 2012.6.30 合计 7500 100% / / 第第二二十条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891.05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11、;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6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12、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13、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
1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第第三三十条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15、所得收益。 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7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
16、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一一条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二二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第三十三三条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
17、、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第三十三十四四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18、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8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第三十五五条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第三十六六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19、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20、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九九条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21、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第四四十条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2、、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并将依法
23、追究其责任。 公司董事会可采取 “占用即冻结”措施,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该控股股东持有的股权(份)的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或者由公司股东大会罢免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监事。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第四十二二条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
24、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十
25、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第四十三三条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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