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院:公司章程(2021年9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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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8 第三节 股份转让.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10 第一节 股东. 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2、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党委. 25 第六章 董事会. 26 第一节 董事. 26 第二节 董事会. 29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第八章 监事会. 36 第一节 监事.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7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3 第一节 通知. 43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二节 公告. 43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7 第十三章 附则. 47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 证
4、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的形式发起设立,并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0,000.00 股,于 2017 年 9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为: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的英文名称为:Suzhou Institute of Building Science Group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
5、街道吴中大道 1368 号 3 幢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736.9292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6、股东,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宗旨和宗旨和范围范围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建筑科技的领航者”为愿景,以“研究建筑世界,创造美好未来”为使命,以“诚信、进取、奉献、共赢”为核心价值观,立足建筑科研主业,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认证服务;安全评价业务(依法
7、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
8、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以其拥有的公司原有限公司截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之审计账面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公司股份 60
9、00 万股,发起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发起人姓名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量(股)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占总股本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出资 时间时间 1 陈辉 1,193,907 1.99% 净资产折股 2015.2.8 2 陈健 1,133,391 1.89% 净资产折股 2015.2.8 3 陈静 400,207 0.67% 净资产折股 2015.2.8 4 陈晓龙 218,669 0.36% 净资产折股 2015.2.8 5 陈孝兵 319,523 0.53% 净资产折股 2015.2.8 6 陈志芬 226,735 0.38% 净资产折股 2015.2.8 7 程晖 501
10、,061 0.84% 净资产折股 2015.2.8 8 褚莹 440,546 0.73% 净资产折股 2015.2.8 9 顾小平 1,214,076 2.02% 净资产折股 2015.2.8 10 顾志麟 259,015 0.43% 净资产折股 2015.2.8 11 侯银玉 251,911 0.42% 净资产折股 2015.2.8 12 胡忠心 279,184 0.47% 净资产折股 2015.2.8 13 华正元 581,738 0.97% 净资产折股 2015.2.8 14 黄春生 6,794,786 11.32% 净资产折股 2015.2.8 15 霍祥冠 581,738 0.97%
11、 净资产折股 2015.2.8 16 江文林 299,353 0.50% 净资产折股 2015.2.8 17 李东平 1,093,053 1.82% 净资产折股 2015.2.8 18 李郁 1,014,963 1.69% 净资产折股 2015.2.8 19 刘剑星 1,214,076 2.02% 净资产折股 2015.2.8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20 刘晋良 722,938 1.20% 净资产折股 2015.2.8 21 陆秀清 1,014,963 1.69% 净资产折股 2015.2.8 22 马春元 228,940 0.38% 净资产折股 2015.2.8 23
12、 倪立新 279,184 0.47% 净资产折股 2015.2.8 24 潘澄 323,999 0.54% 净资产折股 2015.2.8 25 钱晴芳 1,649,266 2.75% 净资产折股 2015.2.8 26 任凭 214,250 0.36% 净资产折股 2015.2.8 27 任遵祥 1,014,963 1.69% 净资产折股 2015.2.8 28 邵惠欣 743,107 1.24% 净资产折股 2015.2.8 29 佘希安 642,253 1.07% 净资产折股 2015.2.8 30 孙丽英 541,399 0.90% 净资产折股 2015.2.8 31 王宏 440,54
13、6 0.73% 净资产折股 2015.2.8 32 王惠明 6,794,786 11.32% 净资产折股 2015.2.8 33 王梁 363,865 0.61% 净资产折股 2015.2.8 34 王申伦 1,014,963 1.69% 净资产折股 2015.2.8 35 王伟 1,014,963 1.69% 净资产折股 2015.2.8 36 吴戈辅 299,353 0.50% 净资产折股 2015.2.8 37 吴其超 6,794,786 11.32% 净资产折股 2015.2.8 38 吴小翔 8,038,257 13.40% 净资产折股 2015.2.8 39 谢斌 319,523
14、0.53% 净资产折股 2015.2.8 40 熊航琴 581,738 0.97% 净资产折股 2015.2.8 41 徐美娟 561,568 0.94% 净资产折股 2015.2.8 42 徐蓉 1,014,963 1.69% 净资产折股 2015.2.8 43 许国华 279,184 0.47% 净资产折股 2015.2.8 44 薛景 202,520 0.34% 净资产折股 2015.2.8 45 余盛枝 501,061 0.84% 净资产折股 2015.2.8 46 张俊豪 440,546 0.73% 净资产折股 2015.2.8 47 张小挺 279,184 0.47% 净资产折股
15、2015.2.8 48 张玉君 299,353 0.50% 净资产折股 2015.2.8 49 张志敏 107,237 0.18% 净资产折股 2015.2.8 50 张铸键 1,014,963 1.69% 净资产折股 2015.2.8 51 赵强 1,014,963 1.69% 净资产折股 2015.2.8 52 周玲 561,568 0.94% 净资产折股 2015.2.8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53 周培明 2,206,201 3.68% 净资产折股 2015.2.8 54 周青兰 460,715 0.77% 净资产折股 2015.2.8 合计合计 / 60,00
16、0,000 100.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41,736.9292 万股。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17、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18、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变动的规定。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9、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20、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0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21、务。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第三十一三十一条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22、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1 第第三十二三十二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第三十三三十三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23、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24、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五五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第三十六六条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25、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2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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