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集团: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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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43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2 2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3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3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
2、事会 . 22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30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2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38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 . 39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141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4242 2 / 4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1993年3月16日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以成体改(1993)096号关于同意
4、设立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8月26日经成都市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成股领办199608号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规范并予以重新确认的批复确认,公司为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3月2日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28966208-X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现持有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2019667683号营业执照 。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30万股, 于2020年12
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一)中文全称: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全称:CHENGDU RAINBOW APPLIANCE(GROUP)SHARE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3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03.2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6、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3 / 43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
7、核心竞争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物质、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家用电器研发; 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卫生用杀虫剂销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母婴用品制造;母婴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医用口罩零售
8、; 医用口罩批发; 货物进出口。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农药零售;农药批发;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4 / 43 第十九条 公司系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成体改(1993
9、)096 号关于同意设立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在成都市电热器厂改组的基础上,以成都市电热器厂、四川省百货公司成都百货采购供应站、昆明百货采购供应站、四川省成都交电采购供应站、成都市人民商场、成都百货大楼、重庆百货大楼、成都市科技信贷部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061 万股,其中:发起人认购3,961 万股,募集的股份 1,10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103.2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10、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减资方案; (三)公司按经批准的方式购回股份并予以注销; (四)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
11、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5 / 4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12、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
13、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 / 43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
14、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15、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16、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7 / 43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
17、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18、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
19、下列义务: 8 / 43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20、制人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
21、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 / 43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22、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 如发生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 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 公司应通过变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23、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24、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0 / 43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25、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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