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盛教育:公司章程(2021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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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经经公司公司 2 20 02121 年年第第二二次临时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通过) 2 20 02121 年年 9 9 月月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第二二条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汇冠新技术有限公司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
2、式设立,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根据工商部门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54166859U。 第第三三条条 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51 万】股,于【2011】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第四四条条 公司名称: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全称:SANSHENG Intellectual Edu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第第五五条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3、 10 号院东区 21 号楼 6 层101-601 第第六六条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430.6455】万元。 第第七七条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第八八条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第九九条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第十十条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
4、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 监事、 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第十十一条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及范围经营宗旨及范围 第第十二十二条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产业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为经营管理人才提供事业舞台、为科技创业创新人才提供孵化平台,最终将公司打造成人才创业和科技创新的众创平台,为股东和员工创造最大价值。 第第十三十三条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及电子设备、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
5、服务;销售通信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生产计算机及电子设备、通信设备(不在北京地区开展经营活动) ;教育咨询 (中介服务除外) ; 软件开发;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不含营业性演出)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物业出租。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第十四十四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 第第十五十五条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6、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第十六十六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股票面值为 1 元。 第第十七十七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第十八十八条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北京汇冠新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截至2009 年 5 月 31 日所对应的净资产折合为公司股份 32,000,000 股,大于股本部分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公司发起人名称、以其持有的净资产折合股份数及相应持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发起人 持有股份数(股)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北京丹贝
7、投资有限公司 17,120,000 53.50 叶新林 6,720,000 21.00 刘建军 6,240,000 19.50 邹镇中 225,000 0.703125 吴振宇 225,000 0.703125 周广道 160,000 0.50 姜幼苏 160,000 0.50 史林英 160,000 0.50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翟利富 160,000 0.50 张海兵 160,000 0.50 唐海波 120,000 0.375 张伟征 120,000 0.375 李振宇 100,000 0.3125 代富强 110,000 0.34375 王小红 70,000 0.21
8、875 周涵颖 50,000 0.15625 王晓雪 50,000 0.15625 李小波 50,000 0.15625 总计总计 32,000,00032,000,000 100100 第第十九十九条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7,430.6455】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第二十一二十一条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
9、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第二十二二十二条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第二十三二十三条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10、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第二十四二十四条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第二十五二十五条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11、事会会议决议。 第第二十六二十六条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第二十七二十七条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第二十八二十八条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第二十九二十九条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12、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13、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第三十一三十一条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14、有权利,承担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第三十二三十二条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第三十三三十三条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15、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第三十四三十四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第三十五三十五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16、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第三十六三十六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17、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第三十七三十七条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第三十八三十八条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18、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第三十九三十九条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按本章程规定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第四十四十条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
19、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第四十一四十一条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
20、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21、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2、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23、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7、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第四十二四十二条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
24、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25、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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