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公司章程(2021年9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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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章程 1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二二二二一一年年九九月月 公司章程 2 目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五章 董事会 .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5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5 第十二章 附则 . 56 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力合微电子
2、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其前身深圳市力合微电子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 公司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041XA)。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同意注册, 首次
3、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万股,于2020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Leaguer (Shenzhen) Micro Electronics Corp. (LME)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科研楼11楼1101 邮政编码:518057 第六条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2年8月12日起至2032年8月12日止。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
4、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章程 4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
5、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公司的业务范围内努力创新及开拓,将公司发展成为在产品、技术、服务以及市场等方面具有高度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和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开发及销售 (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 专控、 专卖商品) ;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相关电力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运维服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涉及资质证的凭资质证经营)电力线载波通信模块及产品、微功率无线通信模块及产品、远程抄表系
6、统及终端采集设备、电力通信监测系统及产品、路灯智能控制系统及产品、智能家居控制系统及产品、仪器仪表、协议转换器、物联网系统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及配套技术和服务。 公司章程 5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7、股票并上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序号序号 发起人发起人姓名姓名/ /名称名称 持股数持股数 (万股)(万股)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1 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300.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2 刘鲲 829.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3 上海古树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40.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4 宁波东钱智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5
8、 杭州立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0.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6 沈陈霖 333.3333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7 李志云 300.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8 樊红 293.75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9 刘元成 260.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10 深圳市宏敏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公司章程 6 11 陈金城 200.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12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9、 13 深圳市目标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7.25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14 雷宗岱 166.6667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15 葛慧丽 160.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16 深圳市志行正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17 北京海辉石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18 吴颖 140.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19 冯震罡 138.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20 朱方 100.0000 201
10、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21 朱征 100.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22 刘丽琳 99.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23 孔国兴 50.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24 周晓新 50.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25 金涛 50.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26 陈昌 50.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27 郑建娣 30.0000 2014.06.27 以净资产折股 合合 计计 7300.00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
11、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章程 7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12、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13、)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公司章程 8 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4、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15、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 公司章程 9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遵守前款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已就持股锁定作出书面承诺的公司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16、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
17、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公司章程 10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18、(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19、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公司章程 11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20、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21、;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章程 12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利用其关
22、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主要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主要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主要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防止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主要股东不得利用持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
23、”的机制,即发现主要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 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 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委员会应在当日内核
24、实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 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协助或纵容主要股东其附属企业侵 公司章程 13 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要求主要股东清偿的期限; 3、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主要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 4、如主要股东
25、在上述规定清偿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0.5%-1%予以经济处罚;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主要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主要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主要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董事会秘书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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