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冶集团: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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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株洲冶炼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一年九月- 1 -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1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 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第五章 董董 事事 会会 . 19 第一节 董 事 . 19
2、 第一节 董事会 . 21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七章第七章 监监 事事 会会 . 27 第一节 监 事 . 27 第二节 监事会 . 28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0 第八章第八章 党建工作党建工作 . 30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 30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 30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 31 第九第九章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 2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4 第十章第十章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 35
3、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 知 . 37 第二节 公 告 . 37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0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附附 则则. 41 - 1 -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株洲冶炼集
4、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 )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动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株冶集团”或“公司” ) 。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0208 号文批准,由湖南火炬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
5、0200616777117P。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8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 万股。 上述股份均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04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UZHOU SMELTER GROUP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法定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衡山东路 12 号。邮政编码:
6、412007。 - 2 -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7457914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承继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定的原湖南火炬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债务。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分享、风险共担原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董事、
7、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宗旨和范围范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一业为主,多元化经营,科、工、贸并举,全面发展。充分运用公司在行业中的产品质量优势、管理优势和技术优势,发展实用技术,开展高新技术,全面提高科研开发水平;依靠现代经营管理手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巩固产品经营
8、领域,开辟资本运营渠道,创造行业一流的经营业绩,使公司成为以铅锌冶炼及其延伸产品为主业的现代化、集团化、国际化综合经营型企业,最大可能地为国家、社会、全体股东及公司创造利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产业投资;冶炼、销售有色金属产品、矿产品及其副产品;生产、销售工业硫酸、硝酸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政策允许的金属新材料;设计、生产、销售工艺美术品;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 ;蓄电池销售;动力电池回收;新能源电池相关材料及其他新材料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管理服务及咨询。 (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最后核准
9、的经营范围为准) 。 - 3 -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27457914 股
10、, 全部为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其中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307457914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58.29%。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11、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4 -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
12、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13、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14、董事、 监事、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份额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5 -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
15、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权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16、册。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6 -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17、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18、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19、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 7 -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20、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21、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的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不得通过将资金有偿或无偿地拆借给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等活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如果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有、 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或拖欠关联
22、交易往来款项等手段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害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的情形时,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要求其返还资产并赔偿损失。若控股股东拒绝的, 公司应立即向司法部门申请对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冻结,并对其提起诉讼。如控股股东被
23、依法认定负有法律责任的,且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并赔偿损失的, 应通过变现控股股东的股份以偿还公司被侵占- 8 - 的资产并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4、;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25、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9 -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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