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云新材:公司章程(2021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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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二二一一年年九九月月0 目 录 目 录 . 0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2 第六章
2、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七章 监事会 . 27 第一节 监事 . 27 第二节 监事会 . 28 第八章 党建工作 . 29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 29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 30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 3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5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5 第一节 通知 . 35 第二节 公告 . 36 第十一章 终止上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第一节 终止上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 . 3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8 1 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 . 39 第十四章 附则 . 40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动准则。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
4、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研究所整体变更设立,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 2009 年 8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 万股,并于 2009 年 9 月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nan Boyun New Materials Co.,Ltd.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住所:长沙市河西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麓松路 500号。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注册
5、资本为人民币 573,104,819 元。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3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发展粉末冶金摩擦材料、碳/碳复合材料等各种特种材料产业,建立现代化高效率机制,不断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营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究、生产、销售粉末冶金摩擦材料、碳碳复合材料、纳米材料及其制品、其他新型材料、相关制品及相关新设备(以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另行报批);航空部件的维修(包括飞机零部件的维修)及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审批后方可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经营商品和技
7、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公司整体变更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600 万股,成立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 4
8、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本结构为: 发起人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认购 25,632,000 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1.2; 发起人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认购 4,320,000 股, 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2.0; 发起人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认购 1,872,000 股, 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5.2; 发起人深圳盛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购 1,728,000 股, 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4.8; 发起人黄伯云认购 2,448,000 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8; 其中, 发起人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于 2007 年 12
9、月 5 日更名为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发起人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 7 月 12 日更名为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73,104,81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73,104,819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第二十一条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0、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5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11、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12、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13、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14、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15、、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7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16、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购回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17、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18、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19、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严禁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 严禁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20、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9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
21、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22、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
23、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10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网络投
24、票及其他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25、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1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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