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管理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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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内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幼儿间互伤)案例分析及警示案例分析及警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吕某 原告请求:是被告湛江某幼儿园的学生。2012年9月10日,原告在幼儿园上课时被吕某用利器刺伤右眼。原告父亲报警后将原告送往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属右眼角膜穿孔伤,眼内容物脱出,并进行手术治疗,后转中山大学眼科医院手术治疗。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1、判令被告幼儿园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共883487.84元。2、判令被告吕某法定代理人吕某某、谢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案例:铅笔伤眼案案例:铅笔伤眼案 事发时、事发后幼儿园做了什么?1、事发突然,在场老师
2、来不及制止;2、事发后,立即送医院;3、垫付了医疗费用,也去探望了孩子。案例一:铅笔伤眼案案例一:铅笔伤眼案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湛江市某幼儿园支付赔偿款58761.74元给原告唐某某。(30%)2、被告吕某、谢某支付赔偿款243551.14元给原告唐某某。(50%)3、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一:铅笔伤眼案案例一:铅笔伤眼案法院 认为:唐某某、吕某在事故发生时均是6周岁的幼儿,由
3、于位置的安排,唐某某、吕某的座位距离近,容易发生不规范动作,在上课期间使用铅笔识字,负有教育的被告幼儿园应当意识使用铅笔的危险行为,但只派一名教师在课堂内巡查,而且多次背靠幼儿,被告幼儿园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瑕疵。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被告幼儿园没有提供已尽了监管、保护职责和原、被告家长也存在过错的证据,被告幼儿园主张其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原、被告家长存在一定过错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例一:铅笔伤眼案案例一:铅笔伤眼案室内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幼儿磕碰伤)案例分析及警示案例分析及警示 案情简介:王某在幼儿园因琐事哭闹,老师带到洗手间,让其喝水,回来后,头部磕碰到桌子角,结果开始出
4、现恶心呕吐的症状,当时幼儿园并未将该幼儿及时送往医院救治,而是让孩子在起居室睡觉,后家长赶到,送孩子到北京儿童医院当即办理入院,诊断为颅内水肿,做了颅内血肿清除术,出院诊断脑内血肿,又转入海军总医院治疗,出院后,王某继续康复治疗至今。案例二:磕碰伤致颅内水肿案例二:磕碰伤致颅内水肿 法院:幼儿园未尽到合理,必要的管理责任王某发生头部碰撞后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此种状况已明显非园内医师所能救治的范畴,此时该幼儿园的医师、教师,并未将王某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同时,通知王某之家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幼儿园对儿童园内人身伤害事故应及时救护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北京市相关规章
5、及规定,应该认定该园对王某受伤及救治未尽到合理必要的管理责任。案例二:磕碰伤致颅内水肿案例二:磕碰伤致颅内水肿案例二:磕碰伤致颅内水肿案例二:磕碰伤致颅内水肿本案经过了多次鉴定及专家论证该幼儿园认为王某有血管畸形,故而外伤只是次要作用,但王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血管畸形 法院认为王某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血管畸形,但也不支持幼儿园关于血管畸形导致伤害结果的主张,最终法院考虑到该幼儿园,未能证实其对王某受伤不存在过错,王某受伤后该园也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从而导致王某颅内出血的后果,应对王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某可能存在特殊体质,但这个特殊体质并无医学方面的确凿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该幼儿园,应对王某的人身损
6、害即颅内出血,及其后遗症,承担90%的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幼儿园承担法院:幼儿园承担90%的侵权赔偿责任的侵权赔偿责任带班时,要全身心投入,以便发现隐患及时制止。不要让班上的孩子离开你的视线,不要做与带班无关的事情。 要密切关注幼儿磕碰后的反应。 加强日常对幼儿开展安全自护教育,知道哪些行为是不安全的,不能做。案例带来的启示案例带来的启示-无论你有多重要的事情,请一定要记住:无论你有多重要的事情,请一定要记住:户外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幼儿摔伤)案例分析及警示案例分析及警示 原告陈某某诉称:陈某系昌平某幼儿园在读幼儿,2013年10月25日,陈某在进行园内户外活动时,缺乏看护导致使陈某从器具上摔下
7、来,造成桡骨三处骨折,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元。案例三:器械上摔下骨折案例三:器械上摔下骨折 幼儿园答辩意见: 户外活动中,平衡木有高有矮,老师在高的地方守护,陈某在走到平衡木快到头的比较矮的地方摔倒在地,平衡木两侧都铺有垫子,地面也是厚塑胶地,但是在平衡木末端,陈某摔倒的地方没有铺垫子,事后,幼儿园立刻联系了家长,先后到昌平区医院和积水潭医院就医,老师当天晚上也到陈某家进行了探望,幼儿园也一直关注此事的处理,事发当时,老师也在现场,但是孩子多,老师少,不可能所有的事情都能当时发现,幼儿园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案例三:器械上摔下骨折案例三
8、:器械上摔下骨折 法院审理意见: 本案中事件发生时,陈某年仅四岁半,年纪较小,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应做好看管和防护措施,陈某行至平衡木尾端时,没有老师在近处防护,尾端也未铺设防护软垫,导致陈某摔倒受伤,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应对此承担责任。 最终,判决幼儿园赔偿医疗费1000余元,矫形器具费600余元,陪护费1万余元,交通费1400元,共计13000余元。 户外活动时,活动前教师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提示及为活动组织了相关的热身; 每次活动前务必进行讲解示范; 户外活动时,老师的站位是否能关注到所有孩子; 对不安全行为及时提醒制止。案例带来的启示案例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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