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教学研究性学习理念及实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本科教学研究性学习理念及实施.docx(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法学本科教学研究性学习理念及实施 摘要:传统法学教学方式束缚法学本科教育发展,在法学本科生中开展研究性学习是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由于教学制度环境、教育理念、应试教育体制和司法考试导向性等因素,导致研究性学习理念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的实施效果不甚理想。反思当前法律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的不足,通过改进课程体系与教学方式、优化考核评价机制、保证实务课程质量和正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导向作用等措施,探索切实可行的研究性学习理念实施路径。 关键词:法学教育;本科教学;研究性 学习全球化教育改革趋势促使研究性学习理念在我国法学教育领域的发展。研究性学习理念对法学本科教学目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该理念包
2、含两方面内容,分别是研究性学习课程和研究性学习方式。1法学本科教育围绕研究性学习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取得成果的同时也出现诸多问题,高校需要探索切实可行的研究性学习理念实施路径。 一、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现状 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方式对我国高校法学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同时,也存在缺陷与不足,如法科生研究能力有待提高、法学学科教育理论化倾向严重、法学生就业情况不理想、法学教学与法学研究的矛盾等。虽然近年来法学本科教学多少受到研究性学习理念的影响,但是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教学法等当前主要法学教学方法效果欠佳。(一)传统教学方式束缚法学本科教育发展。受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高校法学本
3、科教学多采用课堂讲授方式,过多注重专业知识的传授,让学生通过对法律知识的简单记忆完成知识积累。传统的大学课堂是教师主控的课堂,这种主控性既表现为教师“一言堂”,也表现为教师“激情表演”下学生对教师的积极配合行为。2通过灌输具体法学专业知识达到教学目的的讲授方式,难以发挥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而学生往往以接受式学习为主要学习模式,通过听讲、记忆和练习等重复机械行为,达到短时间内掌握大量知识的效果。这种学习方式枯燥且被动,学生难以深入理解法学理论知识背后的法理逻辑,浅层理解必然导致瞬间遗忘的低效后果。被动接受式学习无法锻炼学生的法学科研能力、法律实务能力、协同合作能力,很大程度上限制学生思维的开
4、放发展,无益于提高法学本科教学质量。传统讲授式教学极大程度依赖于教材,更限制了法学本科生知识层面的广度与深度。(二)研究性学习理念实施陷入困境。法学院校为顺应教学改革趋势,将研究性学习理念作为法科学生培养的指导思想,并据此对教学方法、课程设置、培养模式进行了调整,法律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被广泛应用于法学本科课堂。此类教学法在理论上应当能够推动研究性学习展开,但实践操作中其效果欠佳。1.法律案例教学法。法律案例教学法是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虚拟环境进行情景教学,通过法律案例将所描述的法律事件带入课堂,让学生在群体讨论中进入法律情景,通过归纳与演绎的方法,掌握其中法学理论并追寻解决问题最佳方案的一
5、种教学方式。3法律案例教学方式能够培养学生发现并探索问题的思维方式、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教师具备较高选取典型案例能力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但实际教学活动中教师往往不会投入大量精力筛选案例并设置递进引导式问题,多数情况下教师倾向于简单摘录教材案例,教师讲授停留于对课本知识的解释说明层次。这样的法律案例教学难以引导学生养成研究性学习方式,导致学生对案例的学习依赖于教材,案例教学活动局限于案例和问题本身。如果案例选取不当会适得其反,对学生是一种误导。4如此,法律案例教学方式沦为一项教学任务,而学生怠于养成探究法律问题的主动性,法律思维和综合素质难以提升。2.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
6、是在教学中选择典型案例,让学生担当诸如法官、书记员、原告(或公诉人)、被告、诉讼人等特定角色去模拟审理案件。5在模拟法庭教学开展过程中,学生身临其境参与案件办理,自主搜集、学习与案例有关的法律知识,从自身角色出发分析解决案件。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学生培养法律职业思维,提高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国几乎所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都会采取模拟法庭方式,但实施效果参差不齐。模拟法庭案件一般涉及众多法律规范,模拟真实案件庭审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知识作为理论基础,学生必须熟悉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这并不符合当前大多数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实际情况。受本科课程安排不科学的影响,在开展模拟法庭训
7、练时,可能存在学生尚未完成案件所涉部分学科学习的情况。即使完成了全部所涉法律学科的学习,由于现阶段研究性学习理念未能全面普及实施,学生普遍缺乏研究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的能力,也难以保证学生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准确分析案件。同时,多数院校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不会聘请专业司法实务人员讲授课程,没有开设庭审旁听课程,法学本科专业实习质量也难以得到保障,导致学生不了解真实庭审如何展开、法庭程序如何进行。上述原因导致法学本科模拟法庭教学效果差强人意,模拟法庭过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错漏一百零一出,或模拟法庭流于形式,甚至一种表演。尽管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等教学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研究性学习的理念,但其仍受
8、制于传统教学理念,当前多数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未能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研究性学习。 二、法学本科教学中研究性学习理念实施困境成因 (一)教学制度环境与研究性学习理念实施不匹配。研究性学习理念的实施需要一定条件与环境,人文学科对研究性学习理念的重视程度不及自然科学学科,与研究性学习理念实施不匹配的教学管理制度限制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这种局限性体现为学年学分制、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设置与研究性学习理念的实施存在矛盾,未将研究性学习作为对教师和学生考核评价的标准,有效管理制度机构和激励机制缺失,研究性学习投入不足等。(二)传统教育理念干扰研究性教学方法应用。传统教育理念影响法学本科教学已久,片面注重理论
9、知识传授的教学方式阻碍研究性学习理念实施。传统法学教育以教师为主导和中心,教师习惯于担任知识“转述者”角色,照本宣科的课堂氛围沉闷,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灌输。虽然近年来高校教师开始接受研究性学习理念并探索应用研究性教学方法,但仍然存在研究性教学能力欠缺、教学方法不科学、法学专业较强的理论性导致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效果不理想等问题。正是教师教学新理念的欠缺,不能全面从学生需求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和目标性地进行开放式教学活动,对研究性学习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阻碍。6(三)应试教育体制阻碍研究性学习方式培养。长久以来我国教育体制对学生的学习模式产生深远影响,应试教育体制下学生形成了局限于考试范围、依赖于课
10、本教材、信奉标准答案的学习观念。本科之前的学习需要接受高考的检验;法学本科阶段的学习将面临高等法学教育评价体系和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及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的三重严格检验。7应试教育体制下学生缺乏研究性学习的概念,知道该理念的学生也普遍对其认识不深入、适应性较低,反映了法学生在本科阶段没有接受系统的研究性学习训练,也未能培养研究性的学习方式。(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片面导向性。社会公众眼中,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是检验高校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其已经成为某些院校提高招生竞争力的筹码。部分院校法学专业教学的实质目标即是保证法考通过率,院校自学生入学开始不断强调法考的重要
11、性,专业课程过于注重法考知识的讲授。教学中要求学生记忆法律问题的“标准答案”,忽视研究性学习课程开设,教师无法发挥引导学生培养问题意识的作用。从教师授课方式到学生考核内容,无不渗透着法考因素。未能正确认识法考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盲目追求考试通过率,部分高校法学专业逐渐演变为法考培训机构。 三、研究性学习理念实施路径探析 (一)改进法学本科课程体系与教学方式。推行研究性课程改革既需要体现法学专业特色、打好知识基础,又要拓宽知识结构,注重实践教学,优化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8法学院校需合理规划法学本科课程结构,低年级与高年级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上应当有所区别。1.开设研究性学习课程专业必修课传
12、授法学核心课程知识,在研究性学习理念指导下,增设法学研究方法导论、法律问题研究、法学文献研读等指导理论与实务研究的相关必修课程。根据学生年级与核心课程学习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研究性教学方法,循序渐进设置研究性学习课程。低年级开设培养研究性学习能力的课程,诸如法律检索、文献阅读与研究等;高年级时法学核心课程逐渐掌握,可以开设实务性、研究性课程,课堂中可采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研究性教学方式。2.调整选修课程结构与教学方式高校选修课由专业选修和公共选修构成。专业选修课围绕法学各专业方向开设,落实专题研讨的教学方式,引导学生自主探究专题内容,增强学生认识问题的广度和深度。法学的社会性和现实问题的复杂性
13、,决定了实务中将涉及众多学科的专业知识,法科生仅学习法学知识远不足以解决现实中复杂的社会问题,公共选修课设置的意义在于让学生掌握跨学科的综合性知识,允许学生根据兴趣、职业方向和研究领域选择相关领域课程研习。充分尊重学生对专业方向的选择,消除跨专业选修障碍。将专题研究成果作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考查内容之一,促进选修课堂师生互动反馈,避免选修课沦为必修课陪衬。3.增设人文课程人文关怀乃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纽带,人文素养与关怀则构成了法律职业的精神性要素。9人文课程包括文学、哲学、心理学、逻辑学、社会学等科目。将人文课程主要安排在大一阶段,与法学专业课程、法学研究性学习课程组成法科生入门知识体系
14、,共同培养学生研究性学习的能力。(二)优化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研究性学习理念要求教师改变教学方法,提升教师队伍素质。研究性教学需要耗费更多时间精力,教学难度高于传统教学方式,这对教师的科研水平、实践经验、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按课时认定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方式不利于调动教师开展研究性教学、开设研究性学习课程的积极性,可以采取显著高于传统的课程教学的课时核算方法,比如按系数甚至增倍计算。10同时要加大研究性教学奖励力度,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对教师研究性教学考核评价机制也要做出调整,将学生研究性学习兴趣和能力的提升作为评价标准之一。将问题研究能力、创新实践能力作为学生考核评价的组成部分,改变以往单纯以
15、考试成绩评价学生的做法。教学中采用个人独立研究和合作研究的方式,11让学生在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深度学习、科研学习和实践学习中培养问题研究意识和探索研究能力。院校提供本科生法律实践项目和课题研究申请机会,但应改变成果导向型评价体系,以研究能力的提升作为课题项目考评依据。(三)保证法学专业实习与实务性课程质量。案例教学法不能局限于理论层面探讨,模拟法庭教学与法律诊所教学要想真正达到培养学生研究性思维、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目标,需要以法律实务教学作为基础,包括庭审旁听、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实务讲座等,同时要确保专业实习质量。研究性教学工作开展与研究性学习方式培养,不仅体现于法学学术理论层面,也体现在
16、法律实务领域。法学院系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机构保持合作关系。聘请机构内专业能力强且实务经验丰富人员到高校担任课程主讲人,以专题讲座的形式向法科生讲授司法实务技能;组织学生选择感兴趣的案件类型和纠纷案由,了解案情后到法院参加庭审旁听,切身感受法庭氛围、亲历法庭程序;院校与各机构合作开展法科生专业实习,使学生接触法律实践知识,保证实习质量。可以将法律文书写作课程设置于专业实习后,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对文书产生直观认识,能够降低文书写作难度。经过一系列实务技能训练,学生对模拟法庭等教学内容的认识由抽象转为具体,此类教学法也能够切实培养学生研究性学习能力。(四)正视法律职业资格考
17、试对法学本科教学的导向作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当前法学本科教育产生了直接深远的影响,从本科教学内容到教学方式,都充斥法考因素。虽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过改革,逐渐限制本科在校生参加考试,但法考对法学本科教学的影响并没有消失。这种导向性具有积极和消极双重属性,从法律职业需求出发,重视法学本科教育内容的实用性,能够给法科生带来学习法学专业知识的充足动力,促使学生探究法律问题的真正原理。但法学本科教学的归宿不仅是职业教育,更是一种专业教育和人文教育。12片面重视在校生和毕业生法考通过率,容易导致追随通说或对争议法律问题避而不谈的教学习惯。法学本科教育被法考束缚,培养的学生缺乏质疑精神和研究创新思维,最终也无益于法律职业的发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可以将法考中涉及的争议问题作为专题研究主题,教师指导学生检索研读文献资料、搜集审判案例、深入司法实务部门调研,研究各种理论学说与实务做法。这种做法既有助于学生理解法考知识,又能够训练研究性学习能力。 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