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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政监察员实施细则廉政监察员实施细则卫东区人民法院兼职廉政监察员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审判执行及综合部门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督,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卫东区法院在审判执行综合部门设立兼职廉政监察员。兼职廉政监察员一般应由本部门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以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第三条兼职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第四条兼职廉政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所在部
2、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二)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四)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五)协助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六)向所在部门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七)每季度不定期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或直接向本院网站: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版块投稿,E-mail
3、:workwdjjjc)报送撰写司法廉洁方面的宣传稿件不少于2篇;(八)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第五条兼职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一)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室、局、处)务会议等部门会议;(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三)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四)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五)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
4、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审判执行及综合部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兼职廉政监察员的意见。第七条兼职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第八条兼职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兼职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第九条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兼职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
5、查、审理工作。第十条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要经常召开兼职廉政监察员会议,对兼职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兼职廉政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第十一条兼职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不得滥用职权干预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开展。兼职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第十二条兼职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兼职廉政监察员从本部门产生,因工作需要进行人员调整,需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意。第十三条纪检组
6、监察室结合年终总结,每年对兼职廉政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较好成绩的兼职廉政监察员进行表彰。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卫东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日附:兼职廉政监察员名单办公室申晓丽政治处李冬伟行政科郭涛刑庭高平民一庭张小磊民二庭李艳飞行政庭董亚楠执行局赵荷莲审监庭刘聚海立案庭梁中波法警队祝书申高皇法庭李洪涛5扩展阅读:廉政监察员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
7、院:现将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二月二十日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督,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一般应当由具有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以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第三条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第四条廉政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一)
8、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二)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四)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五)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六)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七)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第五条廉政
9、监察员除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兼任所在部门党支部书记、政治协理员等职务,兼管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并享受与所在部门副职同等的工作待遇。第六条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一)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局)务会议等部门会议;(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三)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四)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五)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
10、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六)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审判执行部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第八条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第九条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第十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协助
11、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要经常召开廉政监察员会议,对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廉政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第十二条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三条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专职廉政监察员一般不从本部门产生,同时要不定期进行交流。第十四条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进行述职。廉政监察员的年终考评等次,应当在征求本院监察部门的意见后确定。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规定,在审判执行部门以外的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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