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巨灾保险制度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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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巨灾保险制度分析 摘要:海洋巨灾风险具有区域性、相关性和高损害性等特点,是制约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海洋巨灾保险作为运用市场机制分散海洋巨灾风险的金融工具,具有基本保障性、经济政策性和准公共产品属性等特点。对于我国而言,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制度,是促进海洋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海洋巨灾受害者财产权益、矫正海洋巨灾保险市场失灵、转变政府海洋巨灾风险管理职能的必要选择。从现代保险理论发展、保险技术进步、域外实践经验和国内制度铺垫来看,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制度现已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为加快海洋强国建设,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海洋巨灾保险相关立法、完善海洋巨灾保险政策体系以及建立多层次海洋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2、关键词:海洋巨灾;巨灾保险;保险制度;风险分散机制 海洋经济是全球经济发展的新领域。党的提出了“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战略举措,为新时代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然而,海洋经济发展受海洋灾害风险的影响很大,尤其是面临着海洋巨灾风险的严重威胁。因此,如何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分散海洋巨灾风险,成为我国发展壮大海洋经济、保障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必须破解的一大难题。本文从海洋巨灾风险及其保险的概念与特点入手,研究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我国海洋巨灾保险试点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就构建我国海洋巨灾保险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一、海洋巨灾风险及其保险
3、的概念与特点 随着“一带一路”特别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推进和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我国海洋经济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海洋巨灾风险就是制约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海洋巨灾风险的概念与特点。关于巨灾(Catastrophe或Large-scaleDisas⁃ter),国际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UNISDR)将其称为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并需要国家或国际援助的灾害。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其定义为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基础设施的大面积破坏,使受灾地区及邻近地区的政府束手无策的灾害。2(p16)美国联邦法
4、典第42篇第5122条将其称为“MajorDisaster”,并界定为“造成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损害后果,需要政府和救灾组织提供援助的自然灾害和火灾、水灾、爆炸。”瑞士再保险公司将其理解为经济损失、保险索赔额或相关伤亡人数超过一定标准的灾害。3(p2)一般认为,巨灾是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的社会和经济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4(p5)按其发生原因分类,巨灾可分为自然巨灾和人为巨灾;按其发生频率分类,巨灾可分为常态巨灾和非常态巨灾;按其承灾体分类,巨灾可分为城市巨灾、农村巨灾和海洋巨灾。所谓海洋巨灾(MarineCatastrophe),是指由自然或人为因素引起的
5、,在海上或海岸带发生的,造成巨额财产损失、重大人身伤亡甚至海洋环境严重污染的灾害,包括海洋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其中,海洋自然灾害是指海洋自然环境发生异常或激烈变化,导致在海上或海岸带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环境和生命财产的事件,如风暴潮、海啸、海冰等;5海洋人为灾害是指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在海上或海岸带发生的,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事件,如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海上恐怖主义事件、核泄漏事件等。巨灾风险(CatastropheRisk)是“因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传播、恐怖主义袭击或人为事故而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6(p1)海洋巨灾风险(MarineCatastro⁃pheRisk)是因重大海洋
6、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而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作为巨灾风险的主要类型,海洋巨灾风险具有巨灾风险的一般特性:一是低频性。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海洋巨灾风险的发生频率较一般风险低得多。例如,风暴潮灾害常有发生,但特大风暴潮灾害较为罕见;二是难以预测性。由于发生次数少,缺少大量的历史数据,海洋巨灾风险预测难度较大;三是突发性。海洋巨灾风险是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的意料;四是严重性。海洋巨灾风险一旦发生,会造成巨大损害。除此以外,海洋巨灾风险还具有以下显著特点:一是区域性。虽然海洋巨灾风险的发生地点往往难以精准预测,但是其空间分布常常具有一定规律,区域性特征明显。一些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在特定纬度。以我国为例,海冰灾
7、害主要发生在我国渤海及黄海北部等海域,台风风暴潮灾害影响的区域主要是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另外,与海洋产业活动有关的海洋人为巨灾风险的发生地点往往也有一定范围。如海洋油污巨灾风险一般发生在有海洋油气开发活动的区域。二是相关性。各种海洋巨灾风险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它们或相互影响,或互为因果,无法完全分离。如海底地质活动引起的海啸可能会造成沿海核电站发生核事故;台风可能造成特大风暴潮及海浪灾害等海洋巨灾。海洋巨灾风险的相关性特征,极大地增加了国家和受灾者应对海洋巨灾风险的负担。三是高损害性。相较于内陆地区,沿海地区往往人口更稠密、城镇化程度更高、生产更活跃、财富更集中。特别是,随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8、的建设,我国正积极同沿线国家发展蓝色伙伴关系,开展密切的海上合作。这表示将有更多的人员和资产暴露于海洋巨灾风险中。相较于其他巨灾风险,海洋巨灾风险的发生会造成更为灾难性的损失。(二)海洋巨灾保险的概念与特点。海洋巨灾保险是一种运用市场机制分散海洋巨灾风险的金融工具。就内涵而言,海洋巨灾保险是以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为目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海洋巨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按照保险标的分类,海洋巨灾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两种类型。一般认为,海洋巨灾保险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海洋巨灾保险具有基本保障性。海洋巨灾保险承保的风险仅是达到一定量化标准的海洋巨灾风险
9、,而不是一般风险。开展海洋巨灾保险的目的是保障沿海地区生活和生产的基本需要,促进灾后秩序的快速恢复。同时,由于保费积累和财政投入有限,为了保证偿付能力、实现制度的可持续性,海洋巨灾保险客观上不能补偿所有巨灾损失,只能提供基本生产生活保障。沿海居民和涉海企业可以自愿购买商业巨灾保险以满足其更高层次的保障需求。第二,海洋巨灾保险具有经济政策性。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政策性保险不同,经济政策性保险是指国家为了实现某种政策目的,对某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实施保护政策而开办的保险。7(p5)海洋巨灾保险应当属于经济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一方面,海洋巨灾保险的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海洋
10、强国建设的战略目标,保障沿海居民生活安定、保障海洋产业生产稳定、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另一方面,海洋巨灾保险的实施依赖于国家的扶持。由于海洋巨灾保险具有高风险、高损失、高赔付的特质,难以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得以正常运行,因而需要政府提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以实现稳定供给。第三,海洋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准公共产品是指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不完全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8(p4)海洋巨灾保险的保险金可以减轻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直接使其受益。同时,海洋巨灾保险提供的利益具有外溢性,能够降低海洋巨灾损失、缓解国家财政压力、提升全社会海洋防灾减灾水平。另外,只有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了海洋
11、巨灾保险合同,保险人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因此,海洋巨灾保险既不是典型的私人产品,也不是完全的公共产品,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 二、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所谓海洋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因发生海啸、风暴潮、海洋油污等海洋自然灾害或人为灾难,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重大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进行风险分散的制度安排。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约1.8万公里的大陆海岸线,而且地处中纬度地区,是一个海洋巨灾风险高发国家。鉴于海洋巨灾风险对沿海经济秩序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巨大冲击,本文认为,我国要发展壮大海洋经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必须尽快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制度。具体说来,建立海洋巨灾
12、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在于以下方面:(一)促进海洋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沿海地区已成为我国人口和财富最集中的区域,具有高度脆弱性,而且主要海洋产业包括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海洋油气业和沿海港口业等,均面临着多种海洋巨灾风险的影响。首先,海洋渔业(特别是海水养殖业)是对海洋环境、气候等条件有着高度依赖性的海洋产业,普遍面临风暴潮、赤潮和油污等典型海洋巨灾的威胁。这些灾害会导致大范围的海洋动植物死亡,造成大量直接经济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其次,滨海旅游业是以海洋自然旅游资源和海洋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海洋服务业,具有极大的易损性。台风、风暴潮、海啸、赤潮以及油污等多种海洋巨
13、灾会直接破坏海洋景观和生态环境,使滨海旅游业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再次,海洋油气业同样面临台风、巨浪、海啸、油污等海洋巨灾风险影响。例如,海啸、巨浪可能破坏海上油气开发设施,引发油气泄漏或井喷事故,造成巨大人身财产损失和海洋环境不可逆转的损害。最后,沿海港口业容易受海雾、台风、风暴潮、海冰等灾害影响。例如特大风暴潮灾害会导致港口基础设施毁坏,严重干扰港口作业活动,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然而,这些主要海洋产业所面临的特殊海洋巨灾风险,是普通的商业保险无法保障的。因此,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制度是促进海洋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只有通过海洋巨灾保险制度,才能切实满足海洋产业分散海洋巨灾风险的需求,将巨额损失进行
14、社会化分担,减轻风险对海洋经济秩序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二)保障海洋巨灾受害者财产权益的必要途径。海洋巨灾的发生,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甚至海洋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对于广大沿海居民、涉海中小企业而言,受经济能力、生产技术等因素限制,其对海洋巨灾风险的抵御能力极低,一场海洋巨灾就会对其造成致命打击。在现有制度下,对于海洋巨灾损失,受害者难以通过侵权诉讼、政府救助及社会捐助等渠道获得充分的救济资金。其中,海洋自然巨灾由于不存在侵权行为人,不涉及侵权损害赔偿,因此受害者需要从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即便是海洋人为巨灾,如重大海上溢油事故,受害人通过主张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以获得充分救济也并不容
15、易。例如,一些跨国石油公司以设立东道国子公司的方式规避溢油巨额索赔的风险,以子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这导致受害者无法获得充分赔偿。9(p20)至于灾后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都是辅助性救济手段。政府救助以保障基本需求为目的,补偿程度较低。社会捐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灾后经济秩序的迅速恢复。二者所能提供的资金对于灾后重建而言可谓杯水车薪。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制度是保障海洋巨灾受害者财产权益的必要途径。因为海洋巨灾保险具有损失补偿功能,可以为海洋巨灾受害者提供多一重的基本保障,并使其在海洋巨灾发生后及时获得保险金,降低财产损失。(三)矫正海洋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必要选择。相较一般风险而言,由于海
16、洋巨灾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更为困难,具有模糊厌恶核保心理的保险公司通常不愿意提供海洋巨灾保险服务。即便承保海洋巨灾风险,出于稳健经营的目的,保险公司会收取较为高昂的保费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索赔。此时,对于广大沿海居民和涉海中小企业而言,购买海洋巨灾保险不具有可负担性。实际上,根据行为经济学理论,纵使商业保险公司收取反映真实海洋巨灾风险的精算公平保费,公众的投保意愿依然较低。公众通常具有有限理性,往往在海洋巨灾发生后对灾害风险产生过度反应,投保意愿增强;而随着时间推移,又会过于低估灾害风险,产生短视和侥幸心理,投保意愿降低。同时,政府的防灾减灾行为和社会捐助可能会造成慈善风险,抑制海洋巨灾保险需求。
17、因此,商业海洋巨灾保险市场存在失灵的现象,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有效开展海洋巨灾保险。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制度是矫正海洋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必要选择。国家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开展政策性海洋巨灾保险,并给予政策支持分散海洋巨灾风险,可以解决商业保险市场上海洋巨灾保险的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问题,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四)转变政府海洋巨灾风险管理职能的必要方式。由于海洋巨灾风险的应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一国政府负有海洋巨灾风险管理的职能。在现代条件下,一国政府海洋巨灾风险管理职能的履行,可以辅以必要的市场机制。对于海洋防灾减灾领域的纯公共产品,政府必须履行其职能以保证供给;对于海洋巨灾保险等准公共产品
18、,政府可以释放一定空间,作为指导者、合作者和监督者,合理引导市场机制参与供给。这是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海洋防灾减灾领域实施的是“举国体制”,尤其在灾后重建环节承担了过多的管理职能。海洋巨灾损失救助资金大部分来源于政府财政和社会捐助,缺少灾前融资安排。这不但会产生较大的财政压力,加重纳税人负担,还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行政成本过高。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制度是转变政府海洋巨灾风险管理职能的必要方式。政府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同时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海洋巨灾保险,可以提升海洋巨灾风险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19、从而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三、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对于海洋产业等市场主体而言,还是对于政府而言,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制度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保险市场能够进行转移和分散的风险却存在一定条件的限制,如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具有偶然性与意外性等。海洋巨灾保险是运用保险机制转移和分散海洋巨灾风险的工具,因此,其制度构建面临的基础性问题首先是海洋巨灾风险是否具有可保性。以保险精算原理和大数法则为基础的传统风险可保性理论认为,海洋巨灾风险不完全满足可保风险条件,不具有可保性。首先,海洋巨灾风险一旦发生,会造成一定区域内大范围、大面积的风险单位同时遭受损失,个体风险无法相
20、互抵消,使保险公司无法通过区域内的大量保单分散海洋巨灾风险。其次,海洋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巨大,保险公司可能没有能力承受巨额索赔带来的冲击。此外,海洋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低,使得相关历史数据不足。加之一些海洋产业如海水养殖业的海洋生产环境具有特殊性,使得查勘定损难度大,从而导致保险公司不易获取损失数据。这些因素造成保险公司难以利用传统的精算手段确定准确的保险费率。随着现代保险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现实中已经出现了很多不符合理想可保条件的风险却为保险人承保的现象。对于我国而言,从保险理论发展、保险技术进步、域外实践经验和国内相关制度铺垫来看,运用保险机制转移海洋巨灾风险已经具备一定的可行性。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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