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公司章程(2022年0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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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 04 月月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1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
2、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4 第一节 监事 . 34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40 第一节 通知 . 40 第二节 公告 . 41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3、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4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44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公司公司章程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4、 2008 年 4 月 8 日由成都国腾微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51010900002010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50 万股,于 2010 年 8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duCORPROTechnology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 1 号,邮政编码:610041。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
5、资本为人民币 56,006.60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安排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
6、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逐步扩展自己的经营业务;将通过对公司资产和其它社会资源的合理整合与优化利用,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争取公司利润和价值的最大化,确保公司有关方面的合理利益并使全体股东得到最大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7、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设计、开发、销售集成电路、微波组件及相关电子器件;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卫星导航应用设备、软件和相关电子应用产品;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监控电视摄像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工程设计、施工和相关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信息咨询;数据处理、存储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凭资质证书从事经营);电信业务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
8、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在涉及国防产品生产时,应遵循以下义务: (一)接受国防产品订货任务后, 应保证按规定的进度、 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国防产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依法履行相关的审批审查程序。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
9、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缴股份、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股份数额(万股)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1 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2664 60.00% 净资产折股 2 徐奕 125 2.81% 同上 3 黄伟 100 2.25% 同上 4 杨洪强 96 2.16% 同上 5 史继军 90 2.03% 同上 6 马旭凌 81 1.82% 同上 7 王冰 81 1.82% 同上 8 王祖
10、明 80 1.80% 同上 9 李纪东 79 1.78% 同上 10 李勤 78 1.76% 同上 11 林静芳 75 1.69% 同上 12 薛泉 72 1.62% 同上 13 陈天辉 65 1.46% 同上 14 李学懿 64 1.44% 同上 15 葛瑞 60 1.35% 同上 16 姚刚 60 1.35% 同上 17 李梅 60 1.35% 同上 18 程红 55 1.24% 同上 19 董汝南 50 1.13% 同上 20 李艳 48 1.08% 同上 21 杨小光 48 1.08% 同上 22 李卫华 48 1.08% 同上 23 朱宝航 45 1.01% 同上 24 梁智 44
11、0.99% 同上 25 胡彪 30 0.68% 同上 26 杨煜 30 0.68% 同上 27 鄢宏林 21 0.47% 同上 28 周全武 20 0.45% 同上 29 杨国勇 16 0.36% 同上 30 薛建能 15 0.34% 同上 31 杨章 14 0.32% 同上 32 吴伟 10 0.23% 同上 33 曾爽 10 0.23% 同上 34 赵虹 6 0.14% 同上 35 合计 4440 100.00% 同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57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0年 7 月 26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12、币普通股 1750 万股, 于 2010 年 8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条件的,公司可委托主办券商办理在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事宜。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006.6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13、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14、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15、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
16、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同时,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17、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三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第三十六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18、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19、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法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20、(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款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
21、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22、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23、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
2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者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业务、机构独立和
25、资产完整,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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