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能股份: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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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2 年年 4 月修订)月修订) 二二二二二二年年四四月月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2 页 共 43 页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 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
2、3 第一节 董 事. 23 第二节 董事会. 26 第六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七章 监事会. 33 第一节 监 事. 33 第二节 监事会.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8 第一节 通知. 38 第二节 公告.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2 第十二章 附 则. 42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3
3、页 共 43 页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规定由成都豪能机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12792186252U。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经中国证
4、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67 万股,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ENGDU HAONENG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 288 号。邮政编码:610100。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375.3724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5、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4 页 共 43 页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生产和销售: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机械设备及零部件;五金交电制品,塑料制品;汽车(不含小轿车)及摩托车销售;销售:有色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 、建材(不含油漆)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
7、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向朝东等 40 名自然人,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发起人股东姓名发起人股东姓名 认购股份数额认购股份数额 (万股)(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出资方
8、式 1 向朝东 2,000.00 28.57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2 杜庭强 200.00 2.86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3 廖新民 480.00 6.86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4 卢小波 330.00 4.71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5 页 共 43 页 序号序号 发起人股东姓名发起人股东姓名 认购股份数额认购股份数额 (万股)(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5 邵国强 150.00 2.14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6 董燕鹤 50.00 0.71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9、7 吴斌 100.00 1.43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8 张凌惠 50.00 0.71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9 贾登海 200.00 2.86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10 王晓戎 235.00 3.36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11 陈黎 190.00 2.71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12 宋英 345.00 4.93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13 曾萍 100.00 1.43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14 刘康 30.00 0.43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15 扶平 50.00 0.71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16 喻歆舟 40.00 0.
10、57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17 潘援朝 80.00 1.14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18 张正义 80.00 1.14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19 谢辞 100.00 1.43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20 杨光地 50.00 0.71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21 杨识蓉 100.00 1.43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22 赵杰霖 100.00 1.43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23 杨燕 200.00 2.86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24 吴勇 150.00 2.14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25 李勇刚 120.00 1.71 2008年3
11、月 净资产折股 26 张勇 100.00 1.43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27 李晓红 50.00 0.71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28 向明强 200.00 2.86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29 吴洪 130.00 1.86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30 谢进 150.00 2.14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31 张化 110.00 1.57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32 胡长英 150.00 2.14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33 胡颖 20.00 0.29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34 肖兴伟 30.00 0.43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35
12、李斌 100.00 1.43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6 页 共 43 页 序号序号 发起人股东姓名发起人股东姓名 认购股份数额认购股份数额 (万股)(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36 焦永胜 50.00 0.71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37 姜国清 200.00 2.86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38 李奕佚 30.00 0.43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39 陈荻 50.00 0.71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40 李佳烊 100.00 1.43 2008年3月 净资产折股 合合 计计
13、7,000.00 100.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9,375.3724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14、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7 页 共 43 页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15、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 (五) 、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 (五) 、(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后实行。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16、,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 (五) 、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17、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8 页 共 43 页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18、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19、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
20、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9 页 共 43 页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21、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
22、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10 页 共 43 页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23、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24、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
25、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控股股东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 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 11 页 共 43 页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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