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ST科林:科林环保:公司章程(2021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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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2021 年 9 月 1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
2、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 监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党的组织及党建工作 . 3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三章 附则 . 41 科林环保装
3、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07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创立大会决议,吴江宝带除尘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4、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205002116745。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01399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00 万股,于 2010年 11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Kel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quipment ,Inc。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 425 号。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5、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国家政策、法规指导下,积极搞好生产经营,开展优质服务,为人类的环保事业作出贡献,为公司创造更好的效益,为股东争取丰厚的回报。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境内外环境工程设计、咨询、建设、设备及钢结构件制造安装及工程总承包、设施运营管理和相关环境检测;电力、水利水电、城市及道路照明、市政、送变电、公路、机电设备安装、土石方、房屋建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项目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测量;工
7、程管理服务;计算机技术服务;对外投资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五金机电设备及配件、金属材料、环保设备;配售电;电力、自动化控制设备、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能源电力设备的运行及维护,合同能源管理;生物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生产、加工、销售:生物有机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天然气经营(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8、等权利。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3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由吴江宝带除尘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而来,设立时总股本为5,300 万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认股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认购股份数(股) 认股方式认股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宋七棣 20,864,455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2 月 26 日
9、 江苏科林集团有限公司 9,540,000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2 月 26 日 徐天平 7,410,862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2 月 26 日 张根荣 6,998,376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2 月 26 日 周兴祥 2,778,113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2 月 26 日 陈国忠 1,872,728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2 月 26 日 周和荣 1,028,748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2 月 26 日 吴建新 945,959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2 月 26 日 陈安琪 603,103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2 月 26 日
10、秦诒绍 246,724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2 月 26 日 郭丰年 191,897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2 月 26 日 石焕长 164,483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2 月 26 日 胡鉴仲 102,345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2 月 26 日 李铨 102,345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2 月 26 日 张家平 95,034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2 月 26 日 刘林森 54,828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2 月 26 日 合计合计 53,000,00053,000,0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7,500 万股,其中
11、,公司经批准首次公开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9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总数为 5,6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首次公开发行前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4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宋七棣 20,864,500 37.26 2 江苏科林集团有限公司 9,540,000 17.04 3 徐天平 7,410,900 13.23 4 张根荣 6,998,400 12.5 5 上海奇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0 5.36 6 周兴祥 2,778,100 4.96
12、7 陈国忠 1,872,700 3.34 8 周和荣 1,028,800 1.84 9 吴建新 946,000 1.69 10 陈安琪 603,100 1.08 11 秦诒绍 246,700 0.44 12 郭丰年 191,900 0.34 13 石焕长 164,500 0.29 14 刘传雯 102,300 0.18 15 李铨 102,300 0.18 16 张家平 95,000 0.17 17 刘林森 54,800 0.1 合计合计 56,000,00056,000,000 100100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13、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5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14、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5、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科林环保装备
16、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6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并且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17、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上述人员承诺限售期长于本款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18、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7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19、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
20、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21、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8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22、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23、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
24、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9 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工作。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
25、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是否有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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