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科技:公司章程(2021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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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一年二二一年九九月月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1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2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 6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第三节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
2、知 . 13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2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董事 . 22 第二节第二节 董事会董事会 . 26 第三节第三节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 32 第四节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 33 第六章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5 第一节第一节 监事监事 . 35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 . 36 第八章第八章 公司党组织公司党组织 . 37 第一节第一节 党组织及其产生和组织党组织及
3、其产生和组织 . 37 第二节第二节 党委职责党委职责 . 38 第九章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第二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43 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十章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第一节 通知通知 . 43 第二节第二节 公告公告 . 44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第二节 解
4、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7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附则附则 . 48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深圳市万润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深圳市万润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 公司于 2008
5、年 6 月 3 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9144030074517409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委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0,000 股,于 2012 年 2 月 17 日在深
6、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MASON TECHNOLOGIES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光侨大道 2519 号 邮政编码:518107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9,433,963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7、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充分利用股份制企业的良好经营机制和行业优势,大力发展光电子器件
8、和半导体照明产业、数字传媒产业,以最佳的资源配置方式,通过合法的竞争获取经济效益,追求社会效益,为社会的繁荣,为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竭尽全力。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许可经营项目:LED 应用与照明产品及其配件、LED 光电元器件、红外线光电元器件及 LED 太阳能产品生产。 一般经营项目:LED 应用与照明产品及其配件、LED 光电元器件、红外线光电元器件及 LED 太阳能产品研发、设计、销售;经营 LED 产品相关原材料;室内外照明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节能技术推广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软件开发;企业管理服务;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
9、金融租赁活动);自有物业租赁及物业管理服务;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项目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的项目)。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3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10、,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详见下表所列示: 序号序号 股东股东名称名称 认购股份(股)认购股份(股) 持股持股比例比例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1 罗小艳 15,000,000 30.00% 2008-5-10 净资产折合股份 2 李 驰 8,000,000 16.00% 2008-5-10 净资产折合股份 3 李志江 6,040,000 12.08% 2008-5-10 净资产折合
11、股份 4 罗 明 4,860,000 9.72% 2008-5-10 净资产折合股份 5 深圳市江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500,000 5.00% 2008-5-10 净资产折合股份 6 罗 平 2,200,000 4.40% 2008-5-10 净资产折合股份 7 张中汉 2,100,000 4.20% 2008-5-10 净资产折合股份 8 孙 蓉 1,500,000 3.00% 2008-5-10 净资产折合股份 9 黄海霞 1,200,000 2.40% 2008-5-10 净资产折合股份 10 郝 军 700,000 1.40% 2008-5-10 净资产折合股份 11 陈 菲 4
12、00,000 0.80% 2008-5-10 净资产折合股份 12 刘 平 200,000 0.40% 2008-5-10 净资产折合股份 13 罗广东 150,000 0.30% 2008-5-10 净资产折合股份 14 周明益 84,000 0.168% 2008-5-10 净资产折合股份 合计 44,934,000 89.868% (注:公司成立 1 年后,部分发起人已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该部分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4 未填入发起人的持股数额。)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59,433,963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13、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14、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5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15、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
16、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
17、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6 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
18、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19、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7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
20、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
22、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8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23、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
24、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9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25、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但是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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