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股份: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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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 O O 二一年四月二一年四月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 3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3 3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 3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5 5 第一节 股 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0
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3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1616 第一节 董 事 . 16 第二节 董事会 . 18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21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23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2525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2626 第一节 监 事 . 26 第二节 监事会 . 26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82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1 第九章第九章
3、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3131 第一节 通知 . 31 第二节 公告 . 31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23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3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2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修改章程改章程 . 3434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附 则则 . 3434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4、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于 2010 年 11 月 30 日经江苏省商务厅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江苏省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20700400002955。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95 万股,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中文注册名称: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JIANGSU PACIFIC QUARTZ CO,. L
5、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 邮政编码:222342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3,147,440.00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6、、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加强技术创新,提升竞争力,可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高纯石英砂、石英管、石英坩埚及其他石英制品。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7、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4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陈士斌、富腾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太平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仇冰。上述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6,598.5万股、5,466 万股、2,299.5 万股和 636 万股;出资方式为以各自在东海县太平洋石英
8、制品有限公司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公司股份,出资时间为 2010年 12 月 2 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5,314.744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的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9、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
10、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5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11、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12、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
13、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被终止上市后, 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及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14、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6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15、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16、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17、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7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18、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19、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
20、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21、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8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
22、、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23、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24、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25、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9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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