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科高新:公司章程(2022年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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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 党章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第二条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改革 2008 1282 号 关于设立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2、,由甘肃蓝科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科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000224529093P。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 于 2011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第四条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蓝科高新; 英文全称:Lanpec Technologi
3、es Limited; 英文简称:LANPEC。 第第五条五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蓝科路 8 号;邮政编码:730070。 第第六条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4,528,198 元。 第七第七条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第八条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中共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 )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党委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第十条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4、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第十一条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第十二条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科技开创民族品牌,质量赢得华夏信誉。 第第十四
5、条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机械设备研发; 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工程管理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专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检验检测服务;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化服务;软
6、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对外承包工程;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广告设计、代理;版权代理;科技中介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第十五条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7、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2008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额 (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60,0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12 2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12 3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4,0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12 4 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4,0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
8、8.12 5 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 3,4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12 6 上海开拓投资有限公司 3,3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12 7 盘锦华迅石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3,3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12 8 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8.12 合计 200,000,000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的股份总数为 32,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额 (股) 持股比例 (%) 出资时间 1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84,842,105
9、57.76 2008.12 2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4,000,000 7.50 2008.12 3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4,800,000 1.50 2008.12 4 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4,800,000 1.50 2008.12 5 浙江新大集团有限公司 4,080,000 1.28 2008.12 6 上海开拓投资有限公司 3,960,000 1.24 2008.12 7 盘锦华迅石油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3,960,000 1.24 2008.12 8 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400,000 0.75 2008.12 9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7,157
10、,895 2.24 2011.06 10 社会公众股 80,000,000 25.00 2011.06 合计 320,000,000 100.00 公司公开配股发行后,A 股股票的股份总数为 354,528,19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额 (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社会公众股 354,528,198 100.00 2014.01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第二
11、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2、(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三)项、(五)项、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13、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14、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
15、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16、股股 东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股东可向
17、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在股东权征集过程中,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股东权利;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18、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
20、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
21、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六)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 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 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2、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
23、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
24、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25、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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