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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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二年四月 目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2、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3、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合肥立方制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0052B。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4、行人民币普通股 2,316 万股,并于2020 年 12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efei Lifeon Pharmaceut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合肥市长江西路 669 号立方厂区,邮编:23008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2,043.2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5、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第二章
6、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宗旨:为人以诚,为事以专;生产优质药品,造福亿万民生。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委托生产;新化学物质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生产;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中药提取物生产;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7、;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批发;制药专用设备制造;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中草药收购;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8、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3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共 22 名,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原合肥立方制药有限公司的股权, 对应原合肥立方制药有限公司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按 1:0.9695 的比例折合为公司股份共 6,600 万股,净资产余额部分 2,078,913.97 元转为公司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股东姓名 股份数(万)股份数(万) 占股份公司股份占股份公司股份比例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
9、式 1 季俊虬 4,449.060 67.41% 净资产 2 邓晓娟 660.000 10.00% 净资产 3 高美华 352.440 5.34% 净资产 4 李孝常 306.240 4.64% 净资产 5 王清 66.000 1.00% 净资产 6 许学余 66.000 1.00% 净资产 7 张安 66.000 1.00% 净资产 8 赵晓红 66.000 1.00% 净资产 9 昂开慧 66.000 1.00% 净资产 10 叶素梅 66.000 1.00% 净资产 11 蔡瑛 132.000 2.00% 净资产 12 方勇 30.360 0.46% 净资产 13 唐敏 30.360 0
10、.46% 净资产 14 孔德凤 30.360 0.46% 净资产 15 汪琴 30.360 0.46% 净资产 16 季永明 30.360 0.46% 净资产 17 戴天鹤 30.360 0.46% 净资产 18 郑勇 30.360 0.46% 净资产 19 唐中贤 30.360 0.46% 净资产 20 陈孔林 20.460 0.31% 净资产 21 金明 20.460 0.31% 净资产 22 谢亚 20.460 0.31% 净资产 合计合计 6,600.0006,600.000 100.00%100.0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43.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11、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4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13、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5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14、(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1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16、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17、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18、;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7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19、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20、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21、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8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
22、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防止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和资源, 不得以如下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供各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向公司股东或关联方提供资金; (三)为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四)代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以其他方式实际上占用公司的资金或资源。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
23、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方案; (十)修改本章程; 9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24、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25、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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