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公司章程(2021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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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 二二二一二一年年九九月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目 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2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2、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39 第二节 公告. 40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43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北京利德曼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
4、方式发起设立, 北京利德曼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继;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年 12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840 万股,于 2012 年 2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 Leadman Biochemist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 邮政编码:10017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5、47,265,13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
6、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配备党务人员,开展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党建工作和活动。公司党组织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法律、法规,自主开展业务经营,通过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
7、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生产 2002 版分类目录:类:-6840 体外诊断试剂,-6840-3免疫分析系统,类:6840-2 生化分析系统,-6840 体外诊断试剂 2017 版分类目录:类:22-04 免疫分析设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4 年 05月 28 日) ;批发 2002 年版分类目录:类: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08 月 26 日) ;销售类医疗器械; 销售自产产品; 医疗器械租赁;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厂房。 (市场主
8、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 2002 版分类目录:类:-6840 体外诊断试剂,-6840-3 免疫分析系统,类:6840-2 生化分析系统,-6840 体外诊断试剂 2017 版分类目录: 类: 22-04 免疫分析设备、 批发 2002 年版分类目录:类: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9、,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沈广仟、马彦文、刘兆年、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雅丽、贾西贝、刘军、张海涛、陈鹏、王兰珍、易晓琳,公司由原北京利德曼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总股本为 7,200 万股。 上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
10、称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万股)认购股份(万股) 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北京迈迪卡科技有限公司 3,528.00 49.00 2009.7 2 沈广仟 2,232.00 31.00 2009.7 3 马彦文 420.00 5.83 2009.7 4 刘兆年 276.00 3.83 2009.7 5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0.00 3.33 2009.7 6 张雅丽 123.60 1.72 2009.7 7 贾西贝 96.00 1.33 2009.7 8 刘军 87.60 1.22 2009.7 9 张海涛 68.40 0.95 2009.7 10 陈鹏 6
11、7.20 0.93 2009.7 11 王兰珍 45.60 0.63 2009.7 12 易晓琳 15.60 0.22 2009.7 合合 计计 7,200.00 100 - 上述 12 名发起人均以原北京利德曼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截止 2009 年 6 月 30日经合法审计的净资产出资,由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47,265,137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
12、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减资方案; (三)公司按经批准的方式购回股份并予以注销; (四)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
13、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14、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
15、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16、%,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
17、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 公司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18、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
19、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20、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21、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
22、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
23、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24、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或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会计估计; (十五)审议批准重大交易事项,交易包括购买
25、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担保(指上市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0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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