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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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2021 年年 9 月月 I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 董事会 . 27 第一节 董事 . 27 第二节 董事会 . 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
2、级管理人员 . 36 第七章 监事会 . 38 第一节 监事 . 38 第二节 监事会 . 38 II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4 第一节 通知 . 44 第二节 公告 .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8 第十二章 附则 . 49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新晨科技股份
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6000694820。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55 万股,于 2016 年 9 月 20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rilliance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 2 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 2 号楼 B座 8 层 邮政编码:100097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5.6059 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5、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信息技术效力祖国、服务社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
6、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自行开发后的产品;委托加工电子产品;产品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营电信业务。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7、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3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序号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北京迅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104.00 30.00 净资产 2001 年 4 月 2 日 2 李福华 656.88 17.85 净资产 2001 年 4 月 2 日 3 蒋琳华 553.84 15.05 净资产 2001 年 4 月 2 日
8、4 康路 553.84 15.05 净资产 2001 年 4 月 2 日 5 徐连平 553.84 15.05 净资产 2001 年 4 月 2 日 6 张燕生 257.60 7.00 净资产 2001 年 4 月 2 日 合合 计计 3,680.00 100.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005.6059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发行的所 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
9、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4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10、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11、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5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
12、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13、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 在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14、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6 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股 东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
15、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16、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7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17、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18、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8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19、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20、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21、责任人给予处分,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9 东及其下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 董事会应通过司法程序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和资产。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 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 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情况、占用时间、涉及金额、
22、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二)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财务总监的书面报告, 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期限清偿通知,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 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23、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0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24、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
25、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1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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