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药业:公司章程(2021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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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12021 年年 9 9月月2929日经公司第日经公司第一一届董事会第届董事会第十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零二一二零二一年年九九月月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2 2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3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 3 3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 3 3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5 5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 6 6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
2、会 . 7 7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 7 7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11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1414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15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1717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20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525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董事 . 2525 第二节第二节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 2828 第三节第三节 董事会董事会 . 2929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 3333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535 第一节第一节 监事监事 . 3535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 . 3636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37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 3737 第第二二节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4 40 0 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40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4141 第一节第一节 通知通知 . 4141 第二节第二节 公告公告 . 4242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 4242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42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 4343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545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4545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由宜城市共同药业有限公司以整体变
5、更方式设立; 公司在湖北省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684795913849E。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 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 党建工作同步开展。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bei Goto Biopharm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宜城市小河镇高坑一组 。邮政编码:44140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1527.7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3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
7、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研发总监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致力于发展生物与绿色化学相偶联的先进制药技术,精益求精的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尊重每个员工的尊严和价值, 持续为股东创造财富,努力为社会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医药科技开发和技术服务;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与销售(不含医疗器械、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货物或技术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允许经营并未规定许可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依法
8、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改本章程,并经有关登记机关核准,可变更经营范围。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4 第十六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公司发行的股份,在公司集中存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9、,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由宜城市共同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各发起人以其分别持有的宜城市共同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8627.7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系祖斌 3656.70 42.38 净资产折股 蒋建军 159.15 1.85 净资产折股 李明磊 1537.10 17.82 净
10、资产折股 张欣 140.09 1.62 净资产折股 卢方欣 59.45 0.69 净资产折股 江南 51.25 0.59 净资产折股 北京共同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50.12 6.38 净资产折股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56.27 2.97 净资产折股 武汉红土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52.85 2.93 净资产折股 10 石家庄红土冀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70.85 1.98 净资产折股 11 湖北高龙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6.68 1.58 净资产折股 12 湖北高金生物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5.02 2.38 净资产折股 5 13
11、 湖北兴发高投新材料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1.70 3.96 净资产折股 14 安徽利昶投资中心(合伙企业) 546.72 6.34 净资产折股 15 深圳市佳俊丽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36.68 1.58 净资产折股 1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27.07 4.95 净资产折股 合计 8627.70 100.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527.7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11527.7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
12、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6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13、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取协议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14、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注销。同时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第三
15、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7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6、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
17、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8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18、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
19、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20、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9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21、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22、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10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 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
23、请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资产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公司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 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
24、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 财务部门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的汇报, 应在收到书面汇报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及时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存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对负有严重责任
25、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1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 监督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若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对负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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