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行为的刑法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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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造谣行为的刑法规制 摘要: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带来一系列负面问题,如网络造谣的兴起并愈演愈烈,它不仅攻击特定个人,还攻击国家政府机关,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不利影响。针对当前的网络造谣行为,民法、行政法已不足以应对,需要通过刑法予以规制。而刑法所规制的传统网络犯罪只是应对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之类的犯罪,对于网络造谣不能有效解决。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来应对网络造谣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网络造谣;网络虚假信息;刑法规制;合法权利 2022年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网络造谣的活动。在这次活动中,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对“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予以
2、刑事拘留。通过这次打击网络造谣的活动,公众对网络造谣行为有了一次全新的了解,人们认识到在网络上和传播虚假言论是有可能触犯刑法的。网络对我们来说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便利,另一方面也会给社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其中,网络谣言以其风险小、成本低、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征导致“谣言变得俯拾即是”并“给个人和机构带来切实的损害会危及个人的职业生涯、国家政策、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有时甚至危害民主本身”1。基于此,刑法有必要对网络造谣进行规制,并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 一、网络造谣概述 (一)网络造谣的概念 国语•周语上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之语。在史记&
3、#8226;陈涉世家中,陈胜、吴广起义也是利用了社会谣言,于大泽乡发动起义,沉重打击了秦国的统治。最早出现“谣言”这个词是在汉代。后汉书•杜诗传赞载:“诗守南楚,民作谣言。”在这里,“谣言”是歌谣、赞颂的意思。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今天的谣言具有了新的含义:谣言是一种可借助多种渠道进行传播并引起公众兴趣的带有欺诈性和不真实性的信息。网络造谣者都是利用网络来传达自己的思想,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信息,或对一些真实信息进行加工、删减,改变了最初的事实真相,然后到网络上来进行传播。在这里我们可以将网络造谣定义为:网络造谣是一种以网络为媒介进行传播,捏造或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
4、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网络造谣的特点 1网络造谣的隐蔽性。网络空间作为一个虚拟空间,是生人社会,而现实社会是熟人社会。现实社会的一些问题都会随着人们在网上的交往而进入网络社会中,甚至在网络中异化。以虚拟化为主要特征的网络空间,由于缺乏传统的真实社会应有的约束机制,传统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被不自觉地弱化2。网络空间中,道德约束远远低于现实社会,网络主体在这里会觉得肆意发表不当言论、捏造虚假信息不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受到法律制裁的几率更低。基于网络空间的这种特性,再加上网络管理者的管理不力,人们在网络中的自我约束能力逐渐下降,于是可能会从一个善意的网络主体变为一个放任随性或恶意的网络信息者。
5、2网络造谣的经济性。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任何行为都是考虑支出和收益的,同样任何人也是趋利避害的。网络造谣行为只是简单地在网络上捏造或散发信息,就可以攻击到他人,还可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得到粉丝关注。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的网络造谣,很容易会击垮一家公司,甚至对一个地区的某一行业造成巨大损失。如蒙牛相关人员策划的“圣元奶粉疑致女婴性早熟”事件就给伊利集团带来了很大损失。 3网络造谣的虚伪性。谣言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虚伪性,人们对其真伪难辨。网络造谣者有时候会利用官方掩饰或没有及时公布信息的时机,抓住公众的好奇心和急于了解更多真相信息的心理,炮制网络谣言,真中有假,假中有真,有些完全只是虚假信息披了一
6、身看似真实的外衣。在更多时候,人们更愿意相信谣言,对于相关部门的辟谣反而持怀疑态度,因为谣言更符合人们的心理。在官方权威下降的情况下,再加上谣言的模糊性,人们不能分辨信息的真伪。 (三)网络造谣的危害 1侵犯个人合法权利。在进行网络造谣时,出于个人报复、嫉妒或其他目的极易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如2022年12月的“艾滋女事件”,闫德利的男友蓄意诽谤闫德利,在网上后者感染艾滋病的信息,称有279名性接触者,还公布了279个电话号码。该事件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伤害,侵犯了闫德利的名誉权。尽管当事人之后到医院做了体检来证明自己没有患艾滋病,但很难再消除之前网络造谣所造成的影响。由于网络造谣通常是文字性的,
7、所以对个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持久性且不易恢复。 2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谣言可以让一个人与人相互信任的稳定社会变为一个相互猜疑的混乱社会。人们在看到网络谣言后会不断传播,使人与人之间产生信任危机,引发社会混乱。网络空间虽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网络谣言已经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实际的危害。谣言即使有一定的事实背景,也必定是对事实的歪曲反映,或煽动社会情绪,或将不良事件引向恶化,或无中生有,挑起公众对某行业、某人物的信任危机。在我国已经发生的案例中,网络谣言或是危害金融安全,或是扰乱社会秩序,都造成了严重后果3。 3有损政府公信力。一些网络造谣是专门针对政府机关进行的,尤其是在政府公布的信息不透
8、明或不及时的情况下,网络谣言就会伺机出现和蔓延。如在2022年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后,网络上就有人造谣说在事故中遇难的中外乘客的赔偿是区别对待的,并且相差悬殊,还称一名意大利籍的遇难者家属获得赔偿3000万元。这条信息便是“秦火火”利用微博的,它引起广大公众的误解,给当时铁道部的善后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也使公众对政府产生了怀疑,伤害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情感,造成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下降。 二、刑法对网络造谣行为规制的机理分析 (一)刑法规制与言论自由的均衡 在对网络造谣进行刑法规制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去面对一个问题:这样是否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因为每一次刑法对社会
9、生活的介入都需要考虑公民社会是否对刑法的规制产生排斥,也就是是否需要刑法去规制。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也不是无界限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使,这样才不会干涉他人权利的行使。在对网络造谣案例的分析过程中发现,很多网络谣言是不利于他人和社会的。在陈春彦基于60例典型网络谣言案例的统计分析中,网络谣言的“无利性”居高,是对网络自由的伤害。网络谣言制造动机中,“无利性”占40%,多于“利他性”和“利己性”。换言之,更多的网络造谣者不实信息或虚假信息既不利他也不利己,属于滥用网络空间的自
10、由4。虽然该调查不具有权威性,但是通过该调查的数据,我们还是可以看出,网络造谣是对言论自由的滥用,并不是言论自由的正常表达。利用网络诋毁他人、损害商业荣誉、颠覆国家政权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需要刑法去亮剑去打击。刑法是一部打击犯罪的法律,同样是一部限制刑罚权的法律,在对网络造谣进行惩罚的同时,切不可超越界限,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去干涉言论自由。公民正当行使批评建议权应视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不能以维护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名义来打击报复公民。因此,在打击网络造谣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突破犯罪圈,必须遵循刑法的规定,保护公民的正当言论自由,要保持打击犯罪和维护言论自由的均衡。 (二)“双空间结合式”
11、网络造谣的刑法规制 网络空间离不开现实社会的空间,无论网络空间还是社会空间,其主体都是社会上实实在在的人。行为人在网络和传播信息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会将现实社会中的一些事物规律和交流方式带入网络空间中。在通常意义下的网络社会中,网络就是简单的应用工具,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的逐渐增加,网民的一部分生活延伸到网络空间中,网络空间就具有了公共属性,随之而来的也会将现实社会中的一些恶性行为带入到网络中,只不过转化了形式,但仍然具有这些行为的本质。比如违法行为,仍然可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甚至结合到网络的一些隐匿性、虚伪性等缺陷,对网络秩序和现实社会产生更大的破坏力。作为一
12、种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的结合体,我们需要分三个阶段来分析这个结合空间中的网络造谣行为。第一阶段,我们必须掌握现实社会中因滥用言论自由而犯的罪行。贝卡利亚曾说过,衡量犯罪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的伤害5。在人们的言行侵犯到他人和国家的利益时,我们需要对这些言论性罪名进行梳理,主要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等罪名。第二阶段,网络空间有与现实社会空间不一样的特点,网络空间最大的特点是虚拟性。虚假信息对现实社会造成的冲击和危害更大,远远超出传统社会中造谣行为的范围,较长时间内不易消除影响。在该阶段,必须把握好网络空间的自身因素,只有这样才能适用刑法。第三个阶
13、段,刑法介入网络空间,对网络造谣进行规制,一方面是将传统社会中的罪名适用于网络空间,将网络中直接恶意指向个人或公共社会的行为纳入到犯罪圈。另一方面,也要重点把握网络自身具有的特点,结合造谣者主观恶性和客观上造成的后果,使犯罪分子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双空间结合式”网络造谣,本身就是现实社会空间中的造谣类犯罪被带入网络空间中的演变,具有现实社会中侮辱罪、诽谤罪等的本质属性。网络造谣又是通过网络进行造谣,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迫切需要正确定罪量刑。 三、刑法治理下的网络造谣 针对网络造谣愈演愈烈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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