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城乡低保五保对象核查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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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局城乡低保五保对象核查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把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作为重大民生惠民工程抓好抓落实,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对象和保障标准准确,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县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年度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目的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定试行办法,开展城乡低保、五保对象的核查工作,全面了解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工作纪律,完善各项制度建设,提高规范化水平,促进全县城乡低保、农村五保
2、工作达到制度健全,资金落实,管理有序,操作规范,服务优良,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核查范围 2022年月份前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三、核查时间 2022年3月25日5月20日 四、工作重点 (一)对已享受城乡低保、五保对象进行清理核查。对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保障范围的下列家庭予以清退和核销: 城市低保: 1、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家庭; 2、征地、拆迁、安置等政策性安排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3、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享受社保工资、养老退休待遇的家庭; 4、子女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家庭; 5、有劳动能力自谋职业的家庭; 6、家庭
3、成员已死亡的家庭; 7、国家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两委干部及其家属不符合低保条件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8、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纳入低保,现子女毕业已就业家庭; 9、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庭; 10、拒绝配合核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家庭; 11、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低保标准20%的家庭。 农村低保: 1、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3、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
4、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或拥有、使用机动车辆、大型农具、农机具的家庭; 6、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农村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月保障标准30%的; 7、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农村五保: 1、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且法定抚养义务人具有抚养能力的; 2、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3、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已满16周岁,但仍在学校读书的,可继续享受五保供养); 4、已经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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